点击’99文化争讼

张智敏

  编者按:1999年已经过去,新世纪已经来临。过去的一年里发生的 文化官司或许并没有结束和“过去”。这里向读者介绍的9个案子,涉 及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名誉权等。对在司法审判中较为鲜见的案件我们 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点评。
         《来来往往》法院你来我往   原告:湖北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经济电视台   被告:北京中博现代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电视台   1999年5月4日,湖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 案。 8月12日,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电视剧《来来 往往》合同及著作权纠纷。庭审认定该电视剧起动时三方签订的合同 有效,北京中博现代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与广西电视台合作发行 电视剧《来来往往》构成侵权, 8月18日,法院判令北京中博、广西 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有影响的报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410万元。   案情进展: 9月18日,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11月18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原被告双方都 有调解的愿望,并进行了协商,目前尚未达成协议。           舒同书法庭上辨真伪   原告:舒同遗孀王云飞   被告:《中国书法》杂志社   官司始于“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已故著名书法家舒同 遗孀王云飞认为该展览中舒同的书法作品绝大部分是伪作,在要求撤 换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后于1999年 3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 交了起诉书。以侵犯舒同姓名权、名誉权和著作权为由将《中国书法》 杂志社告上了法庭。   1999年 5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案,6月21日, 法院第二次开庭。 7月19日,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当代书法京华 十一家遗作展”中展出的五幅作品不是舒同的真迹,系侵权作品。判 决《中国书法》杂志社在《中国书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文汇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王云飞的其他诉讼 请求。   案情进展:王云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尚未结案。         王蒙等6作家状告“世纪互联”   原告:王蒙、张抗抗、毕淑敏、张洁、张承志、刘震云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999年 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受理了 此案,并于9月18日开庭审理,法庭认为“世纪互联”未经6作家同意 擅自在网上转载 6作家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在网站公开向作家道歉,赔偿损失分别为1680、720、1140、5760、 4200和13080元。   案情进展: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上诉, 1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还珠格格》频插广告惹怒观众   原告:西安观众王志勤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   1999年 7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电 视观众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插播广告的侵权案。   据原告王志勤统计,西安有线电视台综合频道从1999年 6月28日 至次日上午10点整,播放的48集电视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 每集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最多为89条广告,另外还在片头插播10条广 告,内容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播出的治疗性病的广告,严重侵害了原 告及广大电视观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进展:原告王志勤表示,绝无和解之意,即使一审败诉,他 将上诉,一定讨个说法。   案外情: 8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随意 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之后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的 现象得到缓解。          《鬼子来了》引来官司   原告:尤凤伟   被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广告公司、北京中 博现代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华亿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灿烂制 片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 8月23日,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审理了作家尤凤伟状 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4家公司投资摄制的《鬼子来了》,侵犯 了他的著作权一案。   电影《鬼子来了》是根据他创作的小说《生存》及同名电影文学 剧本改编而成的,可这几家投资公司未经过他允许,擅自将《生存》 改为《鬼子来了》并改变剧中人物的思想感情。由他独自创作的电影 剧本变成了数个编剧,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9月19日,法庭追加北京阳光灿烂公司为第三被告,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薇未履约母校成被告   原告: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   因主演电视剧《还珠格格》而走红的赵薇因未到《财神到》剧组 演“宝妹”,被亚环公司告上法庭。1999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认定北京亚环同北京电影学院所签的合同有效, 判令北京电影学院侵权成立,赔偿损失15000元。而作为证人的赵薇, 因称不知有此合同未在合同上签字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陈佩斯朱时茂争讼著作权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999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佩斯朱 时茂起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   1994年,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了《朱时茂陈佩斯小品集》 录像带,1995年仅北京一地音像市场就出现大量不同版本的光盘,使 用了陈、朱小品,对他们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案情进展:此案还未做出判决。            此百科侵权彼百科   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被告:《简明华夏百科全书》主编及华夏出版社   1999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状告华夏出版社《简明华夏百科全书》侵犯了该社出版 的《中国大百科全书》著作权案。使近年辞书类著作权纠纷又添一案。         五段《浏阳河》不属徐叔华   原告:徐叔华   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   1999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徐叔 华起诉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五段词《浏阳 河》的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权及作品使用权不能成立,驳回徐叔 华的诉讼请求。   此前,1998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徐叔华状告太白文艺出 版社在出版《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中使用《浏阳河》音乐作品侵犯 其对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作出判决:太白文艺出版社在一家全 国发行的报纸向徐叔华公开赔礼道歉,停止发行《中外流行歌曲1000 首》,赔偿损失共4228元。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故法院做出改判的终审判决。(张生华)   点评:         给网络服务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张平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著作权侵权一案二审已经判决,备受 社会关注的这一案件终于有了结论。它的判决将影响到我国网络服务 商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   网络服务商要吸引更多的用户访问其站点,必须有丰富的内容, 而在这些丰富的内容中必然要包括大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王蒙一 案,由于原告涉及的都是知名作家,说被告应该找到作者尚可接受, 但如果面对的是一些不知名的作者,要一一获得许可不太现实。我国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尚很不健全,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也远远落后 于发达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著作权保护是否可以考虑给网络服务 商一段充分发展的时间。   从网络服务商的作用看,充当的是作品传播者的角色,但是他们 却不享有传统报刊杂志社对作品转载的法定许可,也没有类似表演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权, 更没有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这未免是对被称 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网络媒体的一种歧视。尽管说, 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现的这四种法定许可情况与国际保护趋势相悖,在 国内也有许多异议,但是法定许可的存在是有理由的,那就是考虑我 国的传播媒体还没有完全商业化,市场运作还很不成熟,而社会公众 又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从另一角度来看,我国也并不是立即就要取消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的修改还有待时日,完全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之 前给网络服务商一段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从陈佩斯、朱时茂诉春节晚会著作权纠纷看著作权中的邻接权此 案的焦点在于:中央电视台对该小品剧的录制属于再创作从而使其变 成录音录像作品还是仅仅将小品表演机械的录制下来属于录音录像制 品?如果作为作品,中央电视台成为新的著作权人,有权行使录音录 像作品的一切著作权,包括许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VCD光 盘,但该录音录像作品是基于原小品剧演绎而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 司应当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中央电视台 是录像制作者,同时又为播放者,属于邻接权人。   陈佩斯、朱时茂作为小品剧的著作权人,有许可他人播放、录音 录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作为表演者,有许可他人现场直播、为 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此案中,如果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有约在先,则按合同约定。如 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应认为原告将自己的作品交与电视台评审参加 晚会节目演出即视为许可电视台录制与播放,电视台将小品节目在春 节晚会上播放不存在侵权问题。以后电视台如果单独将小品节目在电 视中播放,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制作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对 于电视台许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复制发行所录制的小品节目的行为, 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视台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录制电视 节目的权利之后,便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制品的法定许可权, (尽管在实践中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电视台不 应视为侵权,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应向著作权人及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月7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