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法十四年备忘录

“一五”普法(1986年至1990年)
  普法对象: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
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基本内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
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基本成效:广大干部、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十法一条例”
的基本常识,初步填补了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卓有成效地完成了我
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次全民性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

  ●1985年6月9日至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共同召
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
专门讨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国性会议,实际上也是对全国普及法
律常识工作的一次总动员。

  ●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6年7月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为中央领导干部举办法律知识
讲座。参加听课的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成员以及中纪委、中
央办公厅、中央政法部门、宣传部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主要负责人。

  ●1986年12月20日至26日,中宣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二
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会议。

  ●1987年3月,受国务院的委托,司法部部长邹瑜就1986年贯彻
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情况,
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报告。

  ●1988年5月26日至30日,中宣部、司法部共同在四川成都召开
了全国农村普法工作会议。

  ●1988年9月9日至14日,司法部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部分
城市市长学法用法座谈会。

  ●1989年4月15日至18日,中宣部与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五年普法工作的经验,
研究部署了1990年和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任务。

        “二五”普法(1991年至1995年)

  重点对象: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
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
中学校的在校学生。

  主要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

  基本成效:全国共有八亿多普法教育对象参加了学习,不同的部
门和地区确定的学习内容共有近三百部法律法规。“二五”普法是在
“一五”普法基础上一次更广泛、更深入的全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
动。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
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深
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1年3月12日至14日,中宣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制
定“二五”普法规划经验交流会。

  ●1991年6月15日至19日,中宣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在辽宁省鞍山市共同召开全国百家企业学法用法依法治厂经验
交流会。

  ●1992年5月9日,为了适应普法需要,更好地发挥全国普法主管
机关的业务指导作用,经中宣部、司法部研究决定,成立全国普及法
律常识办公室。

  ●1992年8月26日至29日,司法部与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
研究室、民政部在山东省章丘市联合召开了全国依法治村、民主管理
经验交流会议。

  ●1993年8月24日至28日,中宣部、司法部在湖南省衡阳市共同
召开了全国“二五”普法经验交流会议。

  ●1993年8月30日,司法部部长肖扬受国务院的委托,在八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二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设
想的报告。

  ●1994年8月25日至28日,中宣部、司法部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
了全国百县(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

  ●1994年12月9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江泽民、乔石、李
瑞环、刘华清、胡锦涛与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
志一起,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的第一讲:国际商贸法律制
度及其关贸总协定。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是中共中央
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而安排的。至目前,中共中央已举办了10次法
制讲座。

  ●199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锡铭向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了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五”普法(1996年至2000年)

  重点对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宪法、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基本成效:从中央到地方领导干部学法初步形成制度,地方立法
和各地方、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目前,全国已
有9个省(区、市)颁布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30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开展了依法治省(区、市)工作;88%的地级市、73%的县(市、
区)、65%的基层单位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入
了全面实践、整体推进阶段。

  ●199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通知转发《中央宣传
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
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6月17日至20日,由中宣部、司法部召开的第四次全国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实施法制宣传教育
“二五”规划的成绩和经验,部署了“三五”普法工作。

  ●1996年10月24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举行《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首发式。江泽民总书记为该书作序。

  ●1997年1月22日,全国普法办公室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党中央、国务院批转
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
年规划》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制定并印发了
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四个试行标准。

  ●1998年9月初,教育部门推出了第一套全国中学统编法律教材。

  ●1999年2月1日至3日,中宣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百县依
法治县经验交流会。

  ●1999年12月23日至25日,司法部、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在上海
共同举办了全国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

                         司宣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月6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