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审判案例回放

(本刊整理)
           副省长贪财失去自由

  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是世纪之末被判刑的高官。他在担任海南
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1989
年 8月,经孟庆平批准,原在海南省承包工程的某公司负责人庄秀珍
得以在海南省征地 10.49亩。为此,庄秀珍送给孟庆平的妻子人民币
10万元、港币10万元,孟得知后没有退还。1992年末,孟庆平为海南
和宝房地产公司征地疏通关系,征得土地近20亩。1993年孟庆平调任
湖北省副省长后,这家公司代理人到武汉以补贴生活为由,送给孟庆
平人民币2万元。此外,孟庆平还收受其他贿赂2万元。武汉中级人民
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县委书记卖官丢了官

  王新康,原河南省滑县县委书记。这位70年代毕业的大学生、省
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反腐败口号喊得比谁都响亮,道理讲得比谁都深
刻,然而私下里却干起了卖官鬻爵的丑恶勾当。他在任滑县县委书记
的 5年间,先后调整干部18次,共调整干部865人,其中提升445人,
调整交流 420人,收受贿赂30多万元人民币和金银首饰等贵重礼品。
以至于当地人戏言:“干部走马灯似的换,王家的钱像水样地流。”
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无情哲理,在王新康身上再一次得以验证。他被安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虹桥”垮塌案尘埃落定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628万余元。调查表明,时任该县县委书记的
张开科、任县委副书记的林世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12月,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林世元案终审宣判。鉴于林世元在二审期间检举
揭发张开科受贿线索,构成重大立功,被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12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开科受贿、玩忽职
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决定执行无期
待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全部赃款、赃
物及违法所得。

          山西再审“三盲院长”案

  被讽为“三盲院长”的山西绛县法院原副院长姚晓红,也是1999
年名躁一时的人物。 7月7日至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检察分院以非法
拘禁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8月11日,运
城地区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姚晓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
个人财产 5万元,追缴个人非法所得16.7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
处有期徒刑 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
财产5万元,追缴个人非法所得16.75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以姚晓红等人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原
判定性不准为由,提出抗诉。11月24日,山西省高院作出裁定:原判
认定姚晓红贪污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运城中院判决,
发回重审。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叶成坚犯罪团伙土崩瓦解

  如果说张子强犯罪团伙在1998年的覆灭让香港市民体会到了大陆
扫黑的决心和力量,那么,对叶成坚犯罪团伙案的审结,则让澳门市
民在回归前增强了对治安的信心。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叶成坚等15人特大跨境暴力犯罪团伙一案二审公开宣判。叶成坚、李
新文、何景生等 3名主犯被维持原审死刑判决,上诉人朱新沛由一审
判处有期徒刑14年改判为13年。其他各被告人均被维持原判。法院审
理查明,叶成坚在三次抢劫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事后由其主持分
赃,有同案多人供述为证。

           湛江走私大案惊华夏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
华、姜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 7月,通过贿
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和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
、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
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
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案发之
后,举世皆惊。 5月12日,广东省的广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
等5个中级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核准了该案,主犯李深、张猗、曹秀康、朱向成、林春华、邓崇
安分别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公职人员超过 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2人,处
级干部45人,科级干部53人。

         金融凭证诈骗判处死刑第一人

  多次变造金融凭证诈骗2500万元巨款的不法分子曹娅莎,开创了
因金融凭证诈骗而被判处死刑的“记录”,3月11日被执行死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海洲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曹娅莎,或独自,或
伙同青岛市无业人员刘锦祥,采取变造金融凭证的欺骗手段,先后诈
骗2500万元。潍坊中院分别判处曹娅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
处刘锦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曹娅莎伙同他人变造
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法轮功”骨干被绳之以法

  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
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
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
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法轮功”邪
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邪教教规;
并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
个,“练功点”2·8万余个;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先后在
北京、天津等地,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围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每次 300人以上的聚集围
攻就达78起。他们还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
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4513万
余元。截止1999年8月底,全国各地已有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
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

           上海首判婚内强奸案

  临近年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
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
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
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
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法院认为,虽然
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
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网上名誉侵权双创纪录

  在网络上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纠纷案,无意中创下了两个
第一:首例网络名誉侵权和侵犯名誉权最高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洪在所设主页上未能客观全面介
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而其
又并非电脑的购买者。因此其目的并非是善意地解决纠纷,而是主观
明显存有毁损“恒升”名誉的故意。而两家媒体的报道亦含有侮辱性
评论或失实,损害了“恒升”的名誉权,给“恒升”造成较大损失。
为此,法院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计算赔偿数额,最终一审
判决王洪个人赔偿50万元,两家媒体各赔偿24万余元,并要求三被告
以不同形式刊登致歉声明。(详见今日本报三版)

          大学生告母校成了判例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北京科技大学以其考试作弊已被按退
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
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还影响了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评定。田
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
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决定,在
法律上没有发生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遂判决北京
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
审核,并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永毕业派遣有关手续的职责。

  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在于,将某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这类“准行政机关”列为行政诉讼被告,能从更广泛的意义
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首例电话骚扰案一审判决

  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电话骚扰案时隔1年后,终于在9月16日公开
宣判:原告输了官司。

  法庭查明的事实是,给原告季美丽打骚扰电话的主叫电话是陕西
省大荔县农业局局长贺开友的住宅电话,手机也是贺开友本人的。对
骚扰电话进行的实地录音显示:“是一名男性用伪装声音所打,内容
下流。”大荔县法院认为,季美丽提供的录音磁带经过声纹鉴定,不
能断定是贺的本音,季美丽未能提供确系贺开友所打骚扰电话的其他
证据。因证据不足,故驳回了季美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贺开友赔偿经
济损失7880元、精神损失 1万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
诉讼请求。

           中山执结台湾民事判决

  因为有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的规定作法律依据,台湾居民何某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确定的权
利,在广东省中山市得到了实现。

  1998年 6月18日,在中山市经常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何某向中山
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士简字第 237号民
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被告东其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何某新台币 100
万元及利息。中山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经
审查,士林判决符合条件,遂依照前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士林判决的
法律效力裁定予以认可。其后,何某向中山市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8月9日,东其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息,该案顺利执结。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