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琨案功与罪之争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七)

张传桢
  在祖国神州大地,我国人民在小平同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指导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
的智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凡是作出有利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
产力发展有贡献的人都会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他们在经济上得到
相应的报酬,合法收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些,在今天被视为天
经地义的事,谁也不会有什么非议了,然而,这在八十年代初期,国
家的改革开放刚刚起步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还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
则是另一种处境,对利用工余时间,兼职社会服务,取得一些报酬会
被视为大逆不道,轻者被指责“不务正业”,“搞私活捞外块”资产
阶级思想严重,受到批判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重者会以贪污受贿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韩琨案件就是属于后者。

  1982年 7月《法学》月刊率先就上海韩琨受聘于乡镇企业,利用
工余时间从事有有益社会劳动取得一些报酬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
刊物上展开了讨论。后来,《光明日报》也就这一事件采访了原华东
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教授,作了详尽的报道。韩琨案在报刊上曝光后,
正如有的人所描绘的那样,犹如将一把盐撒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热锅
里,引起了包括政法、科技、农村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及波及全国
的连锁反应,韩琨案件引起的风波,其波及面之广,影响面之深,成
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当时可以说是空前的,是前所未有过的。

  韩琨案件到底是怎样回事呢?

  韩琨(《法学》发表时因鉴于当时情况,改称为王技术员)是一
个中年知识分子,原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79年他受
家乡奉县钱桥公社橡胶塑料厂的请求,希望他能用自己的科技知识为
振兴家乡的经济贡献,担任该厂技术顾问。韩考虑再三,觉得为振兴
家乡经济,出点力是应该的,于是他就接受了这一聘请。当年8月中
旬,韩回家乡钱桥橡胶厂,适有该厂一采购员拿了一只法国制造的橡
胶微型轴承密封圈给该厂支部书记马某看,马当即问韩,试制这种产
品有没有把握?韩仔细看了样品后说,不妨试制看看。之后,韩就把
试制该产品当作自己的一件大事来干。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工余和假节日时间,起早摸黑的搞试验,同时他还挤出时间
为生产这种新产品帮助厂里搞设备,培训工人掌握生产技术。橡胶密
封圈看似简单,但工艺要求高,试制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在国内还是
一个空白,没有一家厂曾生产过这种产品。自1980年 5月韩没有征得
单位(市橡胶制品研究所)领导同意,在他工作的试制室内,动用公
家的设备和一些原材料,进行多次试验。经他的刻苦努力,在关键质
量要求上作了改进,终于在当年11月试制成功。经检验分析其产品质
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该产品受到外商的称赞。于是,钱桥公
社橡胶塑料厂和外商签订了橡胶密封圈的产销合同。密封圈试制成功
和打开销路使全厂震动,大家奔走相告,全厂职工积极投入新产品的
生产,当年就为国家创收了大量外汇。1981年钱桥公社党委开会讨论,
认为橡塑厂取得这样好的经济效益,是与韩琨的辛苦劳动分不开的,
由此决定,以奖金的方式发给有贡献的人员三千三百元,(韩分得一
千二百元)同时还决定将韩在农村的妻子吸收到橡塑厂为该厂职工
(实际上韩妻未到厂工作)。因此,韩琨连同其妻的挂名工资实得三
千八百余元。此后不久,被单位发现,领导认为韩的行为违纪违法,
性质严重,属犯罪行为,当即书写报告向所在区人民检察院控告,要
求追究韩的刑事责任。1981年 1月区检察院立案侦察,继以受贿罪向
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审判员认为处理这类案件既无国家政策规定,
更无国家法律依据,比较难办,于是该法院两位审判员来到《法学》
编辑部,希望组织专家、教授进行分析讨论。当笔者听取案情介绍,
觉得这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很值得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进行探讨,在征得分管《法学》的曹漫
之同志的同意和支持下,曾分别两次召开有公检法司、科委、农委、
以及法学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和《光明日报》等报刊记者参加的座谈会,
会上着重就韩琨案件性质是有功还是有罪,如属犯罪他犯了什么罪,
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气氛颇为热烈,争论十分激
烈,意见相距很远。根据当时的争论可概括为两种分歧意见,即主张
有罪和主张有功的两种观点之争。

  主张有罪的人所持理由是:韩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已构
成“贪污罪”,韩领妻子的挂名工资已构成“投机倒把罪”,韩背着
单位组织,在试制室内搞“私活”,他犯了“破坏科研秩序罪”,韩
为谋取私利借用工作单位名义,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和原材料,向社队
企业索取贿赂数千元已构成“受贿罪”。也有人担忧说:如果把韩琨
当成“功臣”,不作犯罪处理,这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是不慎重的,会
使过去受打击的类似犯罪分子抓住把柄乘机翻案,这不仅对打击经济
犯罪不利,而且在司法机关内部也会产生消极情绪,造成思想混乱,
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主张有功的人所持理由是:韩是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化了大量
工余时间从事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社队企业试制成功了工
艺难度较大的橡胶密封圈,不仅救活了一个企业,使橡塑厂转亏为盈,
而且还填补了国家技术的空白,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收了外汇,
为国家和集体作出了贡献。就韩的动机来说,他也不是一开始就想谋
取私利的,是橡塑厂多次找他,希望他能为振兴家乡经济出力而勉强
同意担任该厂顾问的,至于他拿到包括妻子的挂名工资计三千八百余
元的好处费,也不是他向厂方索要的,而是公社党委讨论以奖金形式
发给他的。从刑法理论上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标准,很明显韩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谈不上韩
犯有贪污受贿罪。当然,综观韩在橡塑厂行为的全过程,也不是没有
缺点和错误的。如:(1)韩试制橡胶密封圈事先没有征得单位领导
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向组织汇报;(2)擅自动用公家的设备和原材
料;(尽管折价300余元,数额不大)(3)不该领取妻子的挂名工资
等。也有的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韩琨与广大知识分子一样,
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感召下,冲破传统的观念,砸开“臭老九”的精
神枷锁,发挥其智慧才能,面向实际,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作出贡献,
是社队企业的“财神爷”,受到群众的欢迎,他拿到一点报酬与他为
社队创收的财富是微不足道的。总之,韩功大与过,是功臣,不是什
么罪人。

  鉴于韩的案件在司法界不同反映,分歧意见较大,《法学》月刊
在1982年第七期开辟专栏,“科技人员受外单位聘用,接受高额报酬
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讨论,连续多期发表文章,从理论和适用法律
的角度进行探讨。值得指出的是自开展韩案讨论以来引起社会的强烈
反响,不仅在本市也有外省市的不少读者来信来电都关注对韩的处理
结果,从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印象最深的是市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外
省(市)的一些《法学》的作者和读者,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都反对在
刊物上公开讨论韩的案件。如接市里某司法机关的领导的所在区人大
常委领导的电话,他们均不同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讨论韩问题的文章,
认为这对司法机关和社会都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和工作上的被动,不
利于问题的解决;又如收到不少关心《法学》的作者和读者的来信来
电,称刊物公开讨论这类有争议的案件风险很大,会得不偿失,在国
家法制尚不完备和条件下对这种案件发表些说三道四的文章是不慎重
的,弄得不好是要犯错误的,《法学》的名声也会搞坏。这些在当时
对《法学》编辑部确实有一定的压力。

  对韩琨案件经较长时间的讨论,在司法机关系统从下到上,从基
层到高层,从地方到中央议论纷纷,搞得沸沸扬扬,不同的观点,不
同的认识,可以说是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由于影响深,牵涉面大,
人国不少地区也有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最后引起了党中央领导同志的
重视,不久就对韩琨案件作了不应作犯罪处理的批示。由此,波动全
国争议较大的韩琨案才逐渐平息下来。韩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韩所在单位的领导思想不通,在讨论职工的晋级和评定技术职称时,
韩被取消了资格,不仅如此,还扣发他的奖金和下放车间劳动。据说
还受到了行政警告的处分,最后韩不得不带领妻小去他省谋生。韩琨
得到如此的下场,我每忆起这段往事总觉得这是件憾事。

  韩琨案作无罪处理的决定,这在当时确是一件很有影响的事,因
为全国有不少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都在关注韩琨案的结论。据了解当
时全国有类似韩琨这样兼职社会服务的人不下五千余人,在打击经济
犯罪中他们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在拘留审查,绝大部分在等
待处理,韩琨案的解决,就起了解决同类案件的典范作用。《法学》
月刊率先开展韩琨案的讨论得到国家司法机关领导的肯定和称赞,说
“上海《法学》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是作出
了成绩的。”

  综观韩琨案的始末,其案情并不复杂,为什么在司法机关和社会
各界对案件性质的看法有着这样大的分歧,得不到统一的认识,最后
还要惊动中央领导同志出来说话呢?我们从中应受到些什么启示呢?

  韩琨案的发生究其原因,这除了当时国家关于科研管理体制、劳
动、工资人事组织制度等一系列现行规章制度不完善和跟不上发展的
新形势而需要改革,特别是缺乏规范对科研计划内与计划外任务的关
系问题等规章制度外,笔者认为韩琨案罪与非罪的争论,实际上反映
了两种法律观和价值的争论。在对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上,
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应保护什么,制裁什么,最终都归结到
一个法律观和价值观问题上来。长期以来,我国处在公有制下实行的
是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
法律观、价值观必然与这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为基础形成的一些传统
的法律观、价值观显然与改革开放时期实行的以商品经济的法律观,
价值观相违背,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还没有树立商品经济的法律和
价值观,同时对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
义的基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等还缺乏认识,因此,在国家法律
尚不完善,人们还没有从传统的法律观、价值观清醒过来的条件下,
对新时期出现的经济案件特别是罪与非罪问题上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则
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韩琨案件是发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即国家改革开
放的起步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现象,客观上必然要求人们特
别是司法人员破除传统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
拓展新的视野以新的观点来审视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经
济关系并以此作为认识的出发点。从理论上说,因为法律观、价值观
的形成和发展都根植于现实的经济关系,这正如马克思早年指出的那
样,“无论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
的要求而已”。实践告诉我们,这是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都反
映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
调节器的法制及其法律观都是受制于经济运动的轨迹。法律观变化的
实质,其实就是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
们判断经济领域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改变传统法律观和价值观的某
些内涵,才能做到正确区分哪些是合法的经济行为应当保护,哪些是
非法的经济行为应当依然惩处。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时提出三个“
有利于”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江泽民同志根据小平同志这个谈话精神
曾指出过:“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结底,要以是否有利
于发展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
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认为同
样适用于在经济领域中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增强社会主义国家
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讲到底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
这两者都可概括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之中。总之,凡是有利于
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为,即使过去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但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再作犯罪处理。我们应尽力做
到功臣应当保护,罪犯应当打击,使我们的工作既能稳准狠地打击真
正的罪犯,又能保护那些勇于创新、精通业务、辛勤劳动,为发展社
会生产力作出贡献而又犯了这样或那样错误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现
代化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同时,我们还应充分深刻认识到,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以丰富而生动的现实经济生活向我们提出了越来越多的
新问题新关系,特别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关系和
经济关系(不论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还是有碍于生产力发展的)无
不带有浓厚的法律色彩,这就为我们识别正确与错误、罪与非罪增加
了一定的难度。客观实际要求我们善于既要重视在各种经济关系中产
生的社会弊端和各种腐败犯罪现象,做到稳准狠地给予打击制裁;又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商品经济流通
的多渠道性、社会分工的复杂性,个人收入的差异性、商品经济伴生
的市场经济的活跃性、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性等方面按照新刑法规
定的法律条款去把握分析犯罪的本质和原因,这是在新形势下对我们
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科学的把握罪与非罪的是非原则界
限,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称职的司法干部。

  说明:* 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7年第12期。      **本文由原蓉女士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