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不可侮
——'99名誉权案述评

本报记者 陈丽平
  陆俊是幸运的。

  12月13日,陆俊通过律师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领回了一张11.06
万元人民币现金支票。这是广东《羊城体育》报因其刊登《“首尾”
之战场外因》文章而被诉“侵害名誉权”进而败诉所支付的费用,其
中含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据悉,被告一审败诉后不服,上
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

  和其他一些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决然诉诸法庭的众多原告们一
样,涉案的滋味可谓说不清、道不白。尽管如此,这类案件仍然屡上
公堂、屡见报端,成为1999年民事侵权案中的“主要景点”之一,其
复杂性及敏感度不亚于一向被人们乐于窃窃私语的离婚案件,以至有
的学者著文惊呼:中国人已学会了在法庭上为自己争回面子!

  我们不妨进入“时间隧道”,一同领略一番1999年一些有影响的
名誉权案。

  一向为人啧啧称奇的著名报人、作家及学者金庸在年终被文化艺
术出版社起诉至法院,起因乃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该案是由《评点本金庸武侠全集》一书的版权纠纷而引起。早些
时候,金庸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评点集其实是一种聪明的盗版方式,
就是小学生也会写的。这一说法惹恼了文化艺术出版社,立即向众多
媒体展示了1996年该社与金庸具体接洽的材料,以及与明河版权代理
公司(香港)正式签署《评点本金庸武侠全集》的出版合同。为此,
该社邀请了13位著名专家学者对金庸的原作进行了认真的品评。该社
称多数人的样稿由金庸本人看过,没有提出什么不同意见,如今怎么
突然成了“聪明的盗版方式呢”?看来,名人说话还真要“金口慎开”
,不定哪句话就侵犯了名誉权。据悉,这场官司至今还未见分晓。

  12月1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我国著名诗人
郭小川遗属状告所谓郭小川“黄昏恋”一文作者贺方钊及 5家媒体名
誉侵权案有了初步结果: 6被告被认定侵权,郭小川遗孀及子女获赔
16万元。

  从法院的判决中,许多人吃惊地得知,撰写“黄婚恋”一文的作
者竟然虚构、编撰了一个著名诗人的故事,还称郭小川的夫人杜惠已
去世。而刊发此文的《幸福》杂志也信以为真,未对文章进行必要的
审核,以致以讹传讹。数家报刊因转载而被判侵权,还要负担经济赔
偿。

  无独有偶。11月上旬,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写“小说”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原来,身
为某市政府官员的程某在1996年 6月间两次以笔名“程帆”在《湖北
日报》、《襄樊日报》刊登文章,披露内地一女学生与台湾一男子相
恋酿成悲剧的故事。文章发表后,文中主人公及家属向法院起诉,要
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被告则称,该文不是新闻作品,是文艺作
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但二审法院则认定,小说
相关部分情节是虚构的,具有明显的侮辱和诽谤性质,因而侵权。

  11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侵害
案。原告“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胜诉,获赔13万元,而被告则没有上
诉,一审判决生效。据悉,盛被检察机关逮捕而未被法庭判罪时,就
被一报刊报道说判刑4年,致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11月16日,中国煤炭报被诉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
庭。被告是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他认为该报刊登的《县
委书记搞批发,两月提拔二万八》一文侵犯其名誉权。有趣的是,双
方代理人就稿件中“突击提拔干部是否属于批发、是否正常”展开了
激烈的辩论。其实,“是否正常”已经有了结论。中共长治市委组织
部此前已成立调查组,查明王虎林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干部任用程序,
提拔干部420人。为此,长治市委已宣布所有违反规定提拔的干部无
效,王虎林已被宣布停职。

  今年 6月,福建厦门某物业公司因两居民欠费,即起诉到法院并
胜诉。心急的物业公司遂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张贴在小区的布告栏内。
两居民感到很窘,以物业公司侵犯他们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而法院对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一则驳回原告起诉,另则指出物业公
司的做法不妥。此案的弦外音是,物业公司对民事诉讼法的了解欠火
候,应该补补课!

  此外,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亦比比皆是,诸如哪家报纸捅了一下
名人的短处,原以为人家明星会出来解释一番,却等到了法院的传票!
还有,媒体被诉侵犯名誉权的也很多,舆论监督的确重要,但叙述事
实、评论事件应掌握好度。

  名誉权乃是人格权的范畴,轻视不得。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护自
己名誉的权利,同时又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只要每个人注意把权
利义务统一了,也许名誉权官司就不会那么多了,更不会让人去炒作
了!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2月31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