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
——1999民事案件述评

本报记者 张卫理
  著名法学家佟柔先生曾有过这样的形象比喻:如果刑事犯罪是病
理现象,那么,民事活动则为生理现象。毕竟,生理现象比病理现象
要普遍得多。

  如今,谁似乎都没有能力躲避人与人之间这一“生理现象”。纵
观1999年一些民事案件的得与失、胜(诉)与败(诉),人们可以得
出这般结论:民法就是权利法。

  号称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香港PU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
诉广州雅芳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上诉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9
月26日以裁定形式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
院判决的赔偿1500万美元的结果面临着新的裁决。不管最终结论如何,
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裁决保证了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正确方向,
也在世界面前展示了中国司法的水平和公正。

  岁至年末,美国微软公司又与亚都科技集团在京城法庭展开叫板,
更引得公众备加关注。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
裁定,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上诉。此两案极大地震动了我国越来越多
的电脑软件终端用户,也使我国这一新兴产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电脑和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发展十分迅速,而我们目前尚缺具
体的法律依据,网上侵权案便日益增多,案例也五花八门,如利用电
子邮件欺世盗名、将他人商标或名称抢注为域名、攻击他人网页等。
目前在我国发生最多的还是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正因如此,以王蒙
为首的6位知名作家一纸诉状将“北京在线”送上法庭。

  12月14日,法院下达终审判决, 6位知名作家的权益最终得到了
保护。据称,这类案件的审理,将对人们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一些观
念、态度造成很大影响。

  因著作权引发的民事官司也屡屡见诸报端。著名油画《毛主席去
安源》的作者遭到质疑,有人诉称此画是集体创作而将以个人创作名
义卖画的刘春华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年末对此案进
行了审理。此画还引起了相关连环纠纷,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该画为
国有财产而对该画作出收归国库的行政裁决,刘春华不服,坚持认为
该画是其私有财产,而将国有资产管理局推上被告席;最先收藏这幅
画的历史博物馆则状告刘春华,要求他返还该画。

  有人分析,一幅过去的名画引来现今数起纠纷,有历史上的原因,
同时也说明当今人们著作权意识的大大增强。

  今年 5月27日,中国农业大学刘庆江、王又喜二人诉长篇报告文
学《落泪是金》作者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落泪是金》构成对刘、王二人作
品的抄袭、剽窃,何建明应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为此,一些人士
认为,由此案引发的在采访实践中如何保护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权利
问题,至关重要。

  谈到民事官司,有一案很值得一提。 6年前一起烟花爆炸案中的
4名美国遇难者家属在当地法院向中国政府和广东一家国有企业索赔
5600万美金,相当于四亿多人民币,这一要价创下了中国涉外民事官
司的最高纪录。经过一番惊心动魄的“搏杀”,今年 8月,法院作出
了中国政府不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的判决。这场影响极大的案件最终
以我方胜诉落下帷幕。事后律师感慨万端:中国企业敢到国外去应诉,
敢于利用国内国外的法律保护自己,说明我国正向民主与文明大踏步
迈进。

  上述几桩官司,可谓兴师动众,规模巨大。而众多的“小官司”
照样令公众为之引颈。

  一个农村女学生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因被主管部门延误发放,致使
其失掉上学的权利,为此她向法庭讨回了公道。河南省新蔡县女学生
魏秀华状告该县教育体育委员会,法院于4月6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县教育体育委员会对魏秀华予以赔偿。

  尽管赔偿有限,魏父表示“钱短理长”。法院态度更加鲜明,保
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公务人员的失职而受到不法侵害,已迫
在眉睫。

  迄今为止国内最为复杂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也于今年初划上了句号。
这就是福州九星集团公司为同一产品“电蚊拍”而打了4年66场官司,
均获胜诉。该公司总裁王世平谈到打赢这66场官司的心情时说:

  打官司很累,还是不打好。但要想开发专利产品,就要准备被侵
权,就要准备应战打官司,我始终坚信一条——邪不压正。

  纷繁琐碎,是大量民事官司的共同特点,细小之处,却体现着严
肃的法律精神。

  我国的民事法律精神正在逐步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虽
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现行的民事官司都在我国民法通则的指导下
得以审理。

  一老人从敬老院走失,家属万般无奈之下将敬老院告上法庭。今
年 6月23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初的入
院协议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老人自行走失,被告不承担责任。无
独有偶,江西分宜县一个年仅四个月的婴儿在医院就诊时“不翼而飞”
,婴儿父母便与医院打起了官司。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法定监护
人的原告在陪护其儿子住院时,造成小儿失踪,有主要过错,应承担
主要责任;医院对住院病人的人身安全亦负有保护责任,病儿失踪,
其负有安全防范不严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病儿父
母精神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
上诉。看来,打官司之前,作为当事人一方必须首先要分清自己的责
任,因为,法律毕竟无情。

  过去有句话叫“气死活人不偿命”,但法律如今对气死人也有了
说法。湖北南漳县妇女方某与65岁的老太郭某因抢占买卖地盘相互辱
骂,致郭某气绝身亡。今年 8月23日,南漳县法院判令方某赔偿郭的
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4500元。可见,出口伤人酿成恶
果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北京一小区的17户居民因不堪忍受一年四季不绝于耳的拆迁施工
噪音,愤而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国家环
保法造成噪声污染的案件,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赔偿17户居
民噪音补偿费数百元不等。环境污染对普通公民的损害问题从法律上
已不容忽视。

  今年31岁的贾立群本是吉林珲春市的一名下岗女工,她来到陈姓
个体户开办的饺子城打工,却稀里糊涂地当上了老板。原来,陈某拿
着她的下岗证明、身份证和照片到工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当地政府
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 3年免税和免收行政收费)。有人提醒
贾,一旦饺子城发生问题,贾某要承担责任,她便愤然离开饺子城并
状告个体户陈某。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贾某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耍
小聪明可以,却难算过法律。

  众多的民事侵权官司已经不再成为新闻,而普通百姓早已司空见
惯的被侵权,如今也有人从法律上主张权益。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
随意切换节目,便有观众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保护其收视权,西
安、河南等地在年内均有相关判例;打假名人王海为0.60元如厕费也
打起了官司,并获胜诉;大树倒下砸着人,法院也能给个说法……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民事领域的各个角落都在期待着法律的调
整。临近新千年,法律界人士更是期盼着我国能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尽快诞生。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2月29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