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法学》是为何被迫停刊的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9)

张传桢 陆申
  陆申(以下简称“陆”):《法学》杂志50年代创刊,不久即遭
停办,80年代再度复刊,历经几番风雨,走了一段很不平常的路。张
老师,您亲身参与了《法学》的复刊工作,又曾长期负责《法学》的
实际工作。请您谈谈《法学》在50年代的一些情况,好吗?

  张传桢(以下简称“张”):这些年我退下来后,抽了点时间对
50年代《法学》的历史沿革特别是遭受停刊厄运的那一段历史作过一
些考证,那我就主要来谈谈这一段吧。

  陆:愿闻其详。

  张:《法学》的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学报创刊于1956
年6月,当时是季刊,共出版了三期。到了1957年,时任华东政法学
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的雷经天同志*1深感学报与社会生活联系
不紧之弊,决心办一份更有影响的理论刊物,于是在他主持下,华政
与上海市法学会通力协作,于57年2月将原来的学报改为了《法学》
双月刊,由曹漫之任主编,潘念之、洪文澜任副主编,并由潘念之主
持实际工作。合作双方对此都很重视,抽调了精兵强将加盟《法学》,
努力要将该杂志办成一份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并具有海派特点的法学
理论刊物。改刊不到二年于1958年9月停刊,只出了9期。

  陆:那创刊后社会反响如何?

  张:由于当时国内同类刊物较少,而《法学》创刊后开展学术理
论研究十分活跃,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敢于发有不同见解的
文章,因此社会反响很不错,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瞩目。当时有
种说法,叫做“北有《政法研究》,南有《法学》”在我国法制园地
里《法学》可算是一枝独秀了,颇受读者喜爱。

  陆:您听说的“有不同见解的文章”中恐怕就有杨兆龙的论“法
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和黄道论“无罪推定”的那两篇文章吧?

  张:说的不错。当然杨兆龙一文是发表在学报上的,除这两篇文
章外,还有刘焕文的《在“百家争鸣”中谈旧法思想》和李良的
《“百家争鸣”和法律科学》,以及梅泽浚和韩述之等人关于司法改
革等方面的文章。

  陆:可在当时有人偏偏要将学术与政治绑在一起,把这些“有不
同见解的文章”诬为“毒草”,无限地上纲上线,使不少人蒙受不白
之冤。您能否具体谈谈上述文章是如何被扣上罪状的呢?

  张:杨兆龙主张法有继承性的这篇文章被诬陷是披着学术外衣,
否认法的阶级性,主张国民党的旧法也可以继承,妄图反对党中央废
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为复辟国民党反动的伪法统制造理
论根据。刘焕文和李良的文章与杨兆龙一文一脉相承,基本观点是一
致的,所以被批判为所谓“宣扬旧法有用,主张旧法人员归队,为被
废除的‘六法全书’招魂。”梅泽浚的《加强审判工作中的法制》一
文则被上纲为“攻击审判人员,夸大审判工作的缺点如不依法办事。
特别是丑化我司法机关也有如昆剧里的昏官像过于执与周忱这样草菅
人命的人”,此外批判者还认为此文反对法律为政治服务,韩述之的
“党政领导不应过问具体案件的审判”被指责为是反对党的领导。这
一点在当时同样也是无法容忍的。

  陆:那黄道的情况又是如何的?

  张:当时黄道是华政的一名青年教师。他原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工作,后来到华政轮训,因为成绩突出就留校当了老师。他在
1957年《法学》第2期上发表了《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篇发表“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该文
的思想认识从现在看来还有较大的局限性,但在当时可算是一种新声
了。此文被批判者诬为替反革命分子辩护,扰乱司法审判,为阶级敌
人逃脱罪名制造理论根据等等。

  陆:听说《法学》后来遭受批评还由于它刊登了外国的文章,您
可否也作些介绍?

  张:不错,是有这么回事。1957年《法学》第8期译载了苏联和
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草案)两个法律文
件。当时《法学》编辑部未加任何评论。记得这个时期全国法律院校
都开设过这两门课,同年我在北京政法学院读研究生班时,学院邀请
苏联刑事诉讼法专家楚贡诺夫为全班同学讲授过苏维埃刑事诉讼法的
课。所以我分析《法学》译载这两个材料其意图显然就是供国家立法
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当时人们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只是后
来形势发生了变化,即反右斗争开始,中苏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有
人就指摘这两个法律文件有宣扬资产阶级“有利被告论”的条款。而
那些政治神经异常敏感的人当然不会放过这一重要“敌情”,向领导
提供“炮弹”,把矛头对准了《法学》,指责《法学》是“资产阶级
修正主义的阵地”,离经判道,专门宣扬封资修。

  陆:《法学》被迫停刊是什么单位下达指示的,编辑部的负责人
为什么不出来申辩呢?

  张:你提的这两个问题让我很难回答。因为当事者如雷经天、曹
漫之、潘念之等人都已先后过世,而知晓当时情形的人也不多了。不
过1981年《法学》复刊时,组织上要我负责《法学》的工作。为了解
《法学》的历史沿革,我曾向潘念之问过一些情况。记得他在谈到
《法学》停刊原因时,说反右斗争开始后不久,从北京就断断续续传
来消息,讲政法界有几位上层人物对《法学》很有意见。据说有位领
导指责《法学》口气太大,竟敢发表中央报刊未发表的东西,在刊载
的文章中有毒草,有右派言论,应彻底检查等。很显然这些话都是针
对《法学》刊载杨兆龙等人文章以及苏联那两个法律文件而说的。最
后,这位颇有地位的领导给上海市委拍来电报说《法学》“宣扬封资
修”,犯有“严重政治错误”,应责成华东政法学院党委对《法学》
进行检查。这个电报没有在学校传达,只是由校领导掌握其精神。

  至于第二个问题,这是你们年轻人所难以理解的。在那个“左”
倾思潮横行的年代,不要说申辩,就是检讨作的不深刻都要挨批的呀。

  陆:
  陆:看来,《法学》是在劫难逃了。

  张:在那个年代里,不仅作者挨批挨斗,编辑部的领导也过不了
关。潘念之曾告诉我当时种种压力一齐向他压来,自己只能违心地说
些诸如马列主义水平低、政治听觉差啦,把关不严,把“毒草”当
“香花”之类的话以求应付过关,内心真是困扰万分。

  此外,编辑部的领导还有许多说不出的委屈。如曹漫之曾在一次
座谈会上说发表杨兆龙的文章事先其实都经过领导同志审阅过。杨遭
批驳后有些不服,当时中宣部部长陆定一和华东局书记处书记魏文伯
都找他谈过话,魏文伯还鼓励杨继续争鸣。

  但事后说这些都已无济于事,在当时这份电报的内容等于宣判了
《法学》的死刑,因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岂能允许有
宣扬封资修阵地的刊物存在?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由于“左”的
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作崇,否定法律、否定法学教育的作用,华
政被勒令撤销停办了,此时此刻《法学》便被迫停刊自然就在情理之
中了。这一停就是整整二十三年。

  陆:《法学》遭受厄运,您有何感想?

  张:从创刊到停办,前后不到两年,50年代的《法学》如此短命,
实在令人痛心。把主张法有继承性的观点说成企图为国民党的“六法
全书招魂,为复辟反动的伪法统制造理论根据”,显然是强加给作者
的莫须有罪名。谁都知道,“肯定否定”的法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
规律。就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言,不就是继承前辈人的思想发展而来
的吗?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批判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和费尔巴哈
的哲学思想创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批判继承了英国古典经
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经济学思想创立的;马克思主义
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批判继承了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傅立叶和欧文的思想。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作为文化遗产为什么就没有
继承性呢?法是否应有继承性的问题,正如作者所指出:“新的法律
思想不是在与旧法思想的绝缘状态产生的,它与旧法有千丝万缕的联
系。”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旧法不仅可以批判的继承,而且还可
以有选择的移植。历史是一面镜子,今天我们回顾《法学》这段坎坷
历程,对我们从事法学理论工作者来说是有不少经验教训可以吸取的。

  同时,《法学》被迫停刊这一事件充分表明了在错误路线指导下,
要坚持真理、实事求是,贯彻“双百方针”,绝非易事。“即使搬动
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流血。”(鲁迅语)教训不可谓
不深刻呀!

  注:

  *1雷经天同志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1929年与邓小平同
志一起在广西领导过著名的“百色起义”,长征后任陕甘宁边区最高
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解放后他担任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
1956年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1959年逝世。

  注:引自《法学》199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