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五年评述 征费工作喜忧参半 1994年4月1日,这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这一天,由李鹏总理 签署的国务院第 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这 一天,结束了中国矿山开采者无偿开采的历史。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 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5年过去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不仅累计筹集了40多亿元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企业吃国家资 源大锅饭的状况,由无偿开采矿产资源而引发的诸多弊病如国有财富 大量流失,争抢矿产资源,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等也得到 了有效地遏制。 然而, 5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中所面临的喜忧参半的 现实,也让人无法回避。据有关部门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 5年 来,全国平均征收率及入库率均只在60%左右,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有的被大量截留,年度流失达到 6亿元。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海 南省居然对国务院的法规亮出了红灯——至今未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分一文…… 观念与法律的碰撞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经 济建设中约有95%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料依赖于矿产品。在传统的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是无偿开采矿产资源。 几经酝酿,几经争议,199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终于首次明确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0年9月起,原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物价局开始共同着手制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历经4年,才得以实施。 法律规定如此明白,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将它列入了乱收费的 “黑名单”。征收工作也不规范,一些征收机构对应缴费企业网开一 面“协议征收”,某些企业甚至公开拒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与观念的碰撞不容回避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依法征收没商量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旨 在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 程中,借鉴了国外对矿产资源这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有益经验,既体现 了矿产国家所有的原则精神,又符合我国矿业发展的实际。若不建立 矿产资源费补偿制度,将形成我国与他国法律不对等的局面,不利于 我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经济权益的保护。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绝非 “苛捐杂税”。 那么40个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到底派何用场了呢?带着这个问题 记者走访了国土资源部的有关官员,这位官员坦诚地告诉记者,征收 上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以5:5或4:6分成。中央 留成部分的70%用于地质勘探工作,20%用于矿产资源保护项目,10 %返回地方,作为征收工作的补充经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开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先河。为此,广 大采矿权人无论是在法的理论上还是在经济实践中都受到了一次大的 震撼。几十年无偿开采的“滋润”感倾刻间荡然无存,怎样面对如此 巨大的变化?进行观念转变是唯一选择。 观念与法律不应再发生碰撞。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 管工作会上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依法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资源性资产合法收益的具体体现。矿产资 源补偿费的征收既有利于节约资源,也是有序开发与合理利用矿产资 源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从根本上制止了掠夺资源和浪费资 源,更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确实如此。依法据实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不容商量。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5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