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探索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回眸(下)

孙 谦
         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

  经过50年的风雨,经过近20年来改革开放的洗礼,检察理论研究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关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
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在检察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建构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体系,形成了新的社会科学学科——
检察学。在检察理论中,关于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法律职责;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检察活动的程序和基本原则;检察官制度等一
些基本理论日臻完善。这些理论,是建构在不断澄清是非和模糊认识、
明确一大批相关范畴、概念的基础之上的,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是对中国检察实践科学的概括和总
结。这些理论成就已经改变了建国初期照搬苏联经验的做法,既从中
国实际出发,又积极地汲取了各个国家有益的经验。

  系统阐释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
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授权,是国家设置的、保障法律统一
正确实施的重要机制。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论的研究中,除对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特征、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监督的范围等
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及实现
方式也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若干部分组成,主要
有: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保障法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务活动中得到执行;②刑事司法监督(广义),包括立案监督、侦查
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监管改造活动监督;③民事行政司法监督。
这些相关的分支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论,较好地
解决了理论研究中宏观与微观、原则与具体的关系问题。

  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关于独立行使检
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

  拨乱反正以来,检察理论研究借真理标准大讨论的东风,冲破禁
区,驳斥“左”的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独断专行、“以法
抗党”、闹“独立王国”等谬论,使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为检察机关必
须遵循的宪法原则。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路线、
方针、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党
对检察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观念和基本观点多次出现在党
的文件和理论文章中,在政治上和理论上已经形成共识。二是关于检
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及社会功能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权选择
了审检并立的司法体制。但在50年代后期“左”的思潮盛行之时和近
年照搬西方法律制度、与西方“接轨”的观点影响下,一些观点均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提出质疑。前者视法律监督是以法抗党,后
者则以西方司法体制作参照,要求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及职能。
针对各种不同观点,检察系统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
了深入的阐释,根据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理,分析中国二千多年封
建社会抵制监督的思想遗害,从新中国法治的经验和目前乃至今后一
个时期所处的历史阶段出发,结合现实的中国实际情况,论述了中国
检察机关存在的合理性及以法律监督为其本质属性的必要性。法治之
路,各国不同,既有共性,更有个性,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没有出路。
因为世界是多极的,文化、传统、物质条件是多样的,各国的国体、
政体也是有质的区别的。因此司法体制模式必然是不同的。国家法治
之间只能相互借鉴,不能简单移植。世界上没有绝对好的司法体制,
适合国情的司法体制才是好的司法体制。三是关于检察制度的理论基
础问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检察制度的理
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人民检察制度的理论基
础有了很大发展。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法治理论以及法律
监督理论,都成为人民检察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些理
论加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已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时
代主题。

  积极探索检察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检察制度不是一蹴
而就的,它必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整个司法体制
的改革而改革。检察理论不仅不能墨守陈规,而应当走在改革的前面,
指导检察改革实践。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特别是宪法中作出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
后,如何使上层建筑包括司法制度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如何改革检
察制度,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厉
行法治,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公
民的宪法权利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关于检察改革出现
了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研究、检务公开、检
察官的职权、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机制的建立、强化内部制约、改革检
察委员会制度等等。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推动了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为检察制度更深层次的改革进行了
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

  实践证明,坚持科学的理论是防止和减少行动上的盲目性的首要
原则,是正确决策的保证。

         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经验

  进行检察理论研究探索,应当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实事求是。
这也是一切科学理论研究的生命之所在。正是立足于坚持实事求是、
追求真理的立场,当50年代后期,检察制度遭到“左”的错误批判时,
一批检察干部置个人安危荣辱于度外,挺身而出,捍卫和阐述科学理
论;当“十年动乱”刚刚结束,“左”的影响仍然存在的时候,检察
战线的有识之士最早提出了“政法战线也要冲破禁区”。这种大无畏
的捍卫真理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应当说,只有坚持真理、捍
卫真理和实事求是,检察理论研究才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理论研究要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既
要反对经验主义,也要反对教条主义。历史上,检察制度受“左”的
危害至深,防止“左”的影响是长期的任务。但同时,也不能放松对
“右”的警惕,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其他法系,有益的、能
学的东西都可以学,但切不可忘记了中华法系,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
否则,还没把人家的情况搞明白,先把自己搞晕了。我们应当注意防
止这种偏向。所以,“左”和“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都不利
于我们从国情实际出发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
规律。只有坚持既反“左”又反“右”,既反对教条主义又反对经验
主义,才能使检察理论成为真正的科学。

  检察理论研究要树立大局观和整体观。只有跳出部门之见,立足
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总体目标,立足于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
立场,才能使检察理论研究更客观、更公正;才能使我们摒弃错误,
改正错误,把检察理论研究推向新的高度,发挥其正确指导检察实践
的作用。

  检察理论研究要拓宽视野,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
究探索之路。在促进社会进步,推进社会民主与文明、建立法治社会
的总体目标指导下,立足于国情实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学习和
借鉴国外司法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反对照搬,提倡借鉴,“古为今
用、洋为中用”,全方位地对检察制度、包括整个司法制度进行更多
的理性思考。

  检察理论研究要始终坚持并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检察
制度建设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形成对这些
实践有益的理论,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其存续和发展的规律。如
果脱离实践研究理论,不仅不能正确指导检察实践,反而有害于检察
实践。因此,检察理论研究要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道路,才能
获得对实践有现实和长远指导意义的成果。

  我们回顾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50年,总结经验,目的是为了更
好地把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发扬光大,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和国家法治
建设服务。系统地探索检察理论,改革、发展和完善检察制度,对广
大检察人员和有志于检察理论研究的学人来说,重任在肩,责无旁贷。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