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回眸(上)

孙 谦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制度运行和检察工作实践的反映,检察
制度运行和检察工作实践状况,又决定于其赖以生存的国家经济、政
治条件。我国检察理论研究50年来的兴衰、坎坷与繁荣,与我国检察
制度、与我国法治状况、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可以说是同呼吸、共
命运的。

  ●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有:建构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理
论体系,形成了新的社会科学学科——检察学;系统阐释了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理论;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探索
检察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经验包括:进行检察理论研究探索,应
当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实事求是;检察理论研究要坚持有“左”反
“左”、有“右”反“右”;既要反对经验主义,也要反对教条主义;
检察理论研究要树立大局观和整体观;检察理论研究要拓宽视野,走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探索之路;检察理论研究要始终
坚持并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走过了曲折发展的道路,
获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前事不忘后事
之师。在共和国50年华诞之际,回顾50年来检察理论研究的历程,有
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服务,为检
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更好地履行职能服务。

        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轨迹

  检察理论是对检察制度及其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根据马克思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检察制度以至于整个司法制度,
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检察理论研究,
是检察制度运行和检察工作实践的反映,检察制度运行和检察工作实
践状况,又决定于其赖以生存的国家经济、政治条件。我国检察理论
研究50年来的兴衰、坎坷与繁荣,与我国检察制度、与我国法治状况、
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可以说是同呼吸、共命运的。

  同新中国50年的曲折发展一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组成
部分的检察制度及其理论研究,也历尽沧桑,有着不平凡的经历。

  1949年到1956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创建及检察理论初创阶段。
在党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
示》的精神指导下,新中国彻底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旧法统决裂。第
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废除了
国民党时期审检合署的体制,设置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与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了崭新的人民司法机关。

  国家初创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新生的人民政权
与苏联结盟,以对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歧视、压迫和封锁。与之相
应,当时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学习借鉴苏联经验。政务院
政法委员会副主任陈绍禹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报告中强调:“人
民检察机关不仅在任务和组织制度方面,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
学习苏联检察制度的经验,而且要在检察工作方法、作用和方式上,
也学习苏联检察人员的精神。”所以,中国检察制度建立初期,无论
是实际工作还是理论研究受苏联的影响是比较大的。随着检察制度的
确立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检察干部对理论的渴求日益强烈,学习理论
的愿望迫切。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的李六如等同志撰写了《
检察制度》等小册子,把检察机关定义为“广义的司法机关”,把检
察机关的职能表述为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两方面。这是新中国检察理
论研究较早的启蒙读物。

  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前后,检察系统一些业务骨
干深感理论指导的迫切性,开始注意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工作的
经验并上升到理论。当时法学界也对检察制度理论予以关注,论述人
民检察制度的文章相继在报刊上发表。检察系统的广大干部萌发出学
习理论、研究理论的良好风气。

  但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与破坏,从1957年“反右斗争”
到“十年内乱”结束的20多年间,社会主义法治、法学研究包括检察
理论研究遭到排斥。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垂直领导
原则及理论,被当做反对党的领导的典型表现,受到严厉批判。法律
监督的理论被认为是“矛头对内”,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观点被
曲解为“以特权者自居,以法抗党,企图摆脱党的领导”等等。正确
的检察理论在受到排斥之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
限,也全都成了理论探讨的禁区。全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包括整个法学
研究在“左”的思想束缚下,走向了与政治运动紧密结合的道路。检
察工作“大跃进”、“三长办案”等错误理论甚至废除检察机关的主
张应运而生。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在“砸烂公、检、法”的反动思
潮影响下,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肆意攻击、诬蔑检察机关的法律
监督,终于导致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后果。

  经过“十年浩劫”的磨难,人们痛定思痛。“十年内乱”结束后,
人心思法,人心思治。在反思“十年内乱”的教训的时候,人们进一
步认识到建立完备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实行三机关“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有效地同违法乱纪
作斗争,对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的重要意义。1978年立法机关在征
求对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时,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解放军八大军区,35个中央党政机关,异口同声地提出恢复检察机关
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叶剑英委员长在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宣布:“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在宪法中重新
作出了设立检察机关的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史上的光辉一页。

  宪法的规定为检察理论的拨乱反正和进行新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根
本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关于实践
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检
察理论研究的发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法》、《刑
事诉讼法》颁布后,检察理论研究又逐步开展起来。到80年代中期,
检察理论研究空前活跃,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近20年间,检察干部队伍的
文化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检察理论研究正本清源,走上科学探
索和真理追求的正确轨道。这一时期的检察理论研究蔚然成风,涌现
出一大批研究成果。研究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监督原理等宏观理论问
题,而且涉及到检察制度、检察工作的诸多方面,如对检察官法律地
位及身份保障制度、公诉制度、职务犯罪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
论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检察理论研究方面出版的专著、教科书
120多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8000余篇,检察专业杂志也发展到50
余种。在市级以上检察院均设有专门研究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中
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相继成立,成为检察理论教学科研的基地。涌现出
一大批检察理论的专家学者。检察理论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五大确定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后,给中国法学理论以及检察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宏大的课
题。检察理论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