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开展的审判工作经验总结

田 雨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处在初创时期,各方面尚在摸索阶段,人民
审判制度亟待统一和完善。

  1953年5、6月间,最高法院鉴于奸淫幼女犯罪突出,对此类案件
进行了检查总结,于1954年初写出了《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
和对奸淫幼女犯罪的处刑意见》。这个总结中共中央于 5月22日批转
下达,它开了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进行总结的先河。随后最高人民法
院召开总结审判经验座谈会,推动各地人民法院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
此后,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先后开展了劳资纠纷案件,行车责任
事故案件以及贪污、盗窃、烟毒、赌博、婚姻、债务等类型案件审判
经验总结活动。

  1954年冬,董必武院长又提出要总结诉讼程序的经验,这项工作
由马锡五副院长具体主持。他首先组织并亲自带领工作组深入调查,
写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和《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
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
)》。这两个《初步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1955年 8月印发北京、天津、上海等14个大、中城市高、中级法院参
酌试行,同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考。1956年上半年,最高人民
法院又根据大、中城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总结的第二审刑事、民事
案件审判程序资料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的资料,写出了《各级人民
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草稿)》,对各级法院处理一审、
二审刑事、民事案件,从审理到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
行等具体程序都作了规定。这个《总结(草稿》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
会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于1956年10月17日发全国各级法
院参酌试行。

  1955年11月,董必武院长提出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
度进行总结。这项工作在张志让副院长的主持下组织了若干熟悉刑事
工作的人员共同进行。他们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拟定了当时
刑事审判工作中通用的九类罪名和十个刑种。这九类罪名是:反革命
罪、妨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共财产罪、妨害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
罪、侵犯公民财产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妨害管理秩序罪和职务上的
犯罪。十个刑种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劳役、管制、逐出
国境、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公开训诫。1956年 2月《关
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全部完成。
这个总结对当时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199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