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

张 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我国司法机构及有关
审判制度具有建国初期的过渡性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组织法》,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进入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审判活动的新
阶段,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这两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了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
定为依据,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司法工作经验、并参考
苏联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体制、组织
机构、审判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人
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它与国家机关、人民检察机
关一样,都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构成统一的体系。人民法院
体制的这种变化,加强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设置和审级。人民法院是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
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
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
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从地方到中央共设四级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上级人
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样的组织体系避免了建国初期
三级法院、五层组织机构所产生的弊病。

  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人民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
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七项审判工作制度。分别是:公开审判制
度、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回避
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其中,公开审判制度是审判活动的重心。人民
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为防止错
判而规定的。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