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司法制度的诞生

田雨
  编者按:人民共和国将届五十华诞,半个世纪中共和国乘风破浪,
勇往直前,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为此,我们开展
“历史的足迹”专栏,以资料的形式回顾其中一个方面即司法领域的
重大历史事件和成就,与广大司法干警和全国人民同庆这一伟大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基础上建立了人民
民主专政的各级国家机器,包括人民法院。

  1949年10月 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随后任命了由17人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沈钧儒院长
就职后即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建立了最
高人民法院,于11月 1日正式办公。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设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审判庭以及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业务、
行政单位。至1950年 4月,除行政审判庭未设置外,其余各庭、厅、
处都按规定建立起来。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在各大行政区着手建立分
院,分别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了东北、西北、
华东、中南、西南和华北六个分院,负责领导和监督本地区各级人民
法院的工作。

  地方人民法院的建立,一部分是在老解放区原有的人民法院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随着全国各地陆续解放而先后建立起来的。
当时地方人民法院分为县级(包括省辖市、市)人民法院和省级(包
括省、行署、自治区、中央和大行政正直辖市)人民法院,许多省级
人民法院还陆续在所辖专区建立了自己的分院。

  1951年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收案急剧上升,审判工作日益繁
重。为此,迫切需要统一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审判工作制度。9月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
例》,确立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法院组织机构和基本的审判制度。

  按照该组织条例,设三级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二审判,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
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为二审终审,但
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
级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
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另设委员
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法院内设刑事和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
可设其他专门审判庭)和行政部门。县级和省级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负责处理刑事、民事重要或疑难案件。县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审判,遇有重要或疑难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合议审判,或
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处理。省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三人合议审判,但省级法院对于无须合议审判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
人审判。

  该条例还对老解放区长期行之有效,并且在新中国建立后继续实
行的几项审判工作制度肯定了下来,如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等。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