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背景和前景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宗灵谈依法治国方略

本报记者 肖玮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发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号召,在共和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具
有巨大意义的号召。早在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时,我国领
导人就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经
过20年的时间,发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
北京大学教授沈宗灵说,这是我国领导人和全国人民对民主与法制的
认识与实践不断提高和成熟的产物。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对
我国法制建设问题作了精辟论述,其中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将过去通常
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沈宗灵分析说,“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
是有区别的。“法制”静态意义上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指立法、
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代表理性、效
率、文明、民主和秩序,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与历次党代会对
法制或法治问题的论述相比,十五大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最详尽
的,也是最具高度的,它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什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沈宗灵
认为,这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这一点从十五大报告中
引用邓小平同志的两段话就可以证明。一段是‘制度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另一段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两
段话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所得出的结论。”沈
宗灵说,当然,强调“法治”与充分发挥领导人在依法治理国家事务
中的个人作用,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一致的,将法治与个人的能动
作用对立起来是一种误解。

  从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如
果法制不完善,国外与境外的技术或资金就难于进入中国大陆。90年
代初,我国宣告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
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人从自己的亲身体会中感受到依法治国的迫
切性。

  人们不难发现,近几年来,我国大踏步地加快立法,取得了很大
成就,这为“依法治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那么,依法治国的
定义是什么?

  沈宗灵说,十五大报告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界说了我国依法治国
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
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沈宗灵认为,我国要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社会会有各种阻力。
他说,在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却有长期封建专制、特权
的传统,这是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消极因素。“文革”十年的动乱,
使无政府主义遗毒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年轻一代中,有很大影响。改
革开放以来,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不容忽视。我国经
济、文化还相当落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极其复杂。我国目
前还缺乏足够的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不依
法办事的现象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所以,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他说。

  沈宗灵说,要从根本上改变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法制的现象,不
可能迅速轻易地实现,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经过长期的、艰苦
的努力。他认为其中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
形式的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
教育。

  在研究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时,沈宗灵注意到在这
一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阻力,但他表示,我们更应看到,中国社
会主义法治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
起来”。所以我们深信,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积极支持和参与
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在我国实现,从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国家长治
久安,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显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