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也需要限制吗?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这么铿锵有力的答案,这么富有时代气息的结论,不再是学者的 纸上谈兵,而是已经付诸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正确理论了。 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长官意志、政策行政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 法行政,反映了我国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根本转变。 立法:完善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是依法行政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依法行政的政治基 础。也可以说,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是行政权高度干预下的市场经济。行政机 关负责实施的法律约占全部法律的80%。如此强大的行政权如果能够 规范行使,无疑会对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否则,对市场经 济秩序的破坏也将是巨大的。 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快速发 展的时期。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早在1982 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为民告官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 该法第三条第 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 本法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行政诉讼制度的雏形。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这一制度改变了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面貌。行政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 行政行为合法的3个标准: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正确,3.程序 合法。从此之后,“依法行政”开始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口头禅。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有完备的外部监督体制,而且要求有强有力 的内部监督体制。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就是要通过行政机 关间的层级监督达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目的。将于今年10月1日生 效的行政复议法不仅将这种内部监督制度上升为法律,还增加了对 “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 度进一步得到加强。 我国用近二十年时间建立了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框架。1989年制定 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1990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今年 修改后已上升为行政复议法),建立起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此后相继制定了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拓宽了监督范围和途径。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法律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从规范行政权力及程序的角度揭开了行政 程序立法的新篇章。 公民拥有了护权利剑 行政法制体系建设,让老百姓手中拥有了一柄又一柄护权利剑。 公民开始运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行政行为开战。 1987年3月16日,江苏省淮阴市涟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 诉讼案件,并当庭判决:撤销淮阴市公安局对涟水县农民朱家成、朱 功宝父子的治安处罚。据报道,这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第一 起公安局败诉的行政案件。那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 的进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9年全国各地受理的行政诉讼一审 案件只有9934件,到1998年,全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已上升至 98000件。其中约有40%的案件中的行政行为被变更或撤销。 仅仅在数量上的增加还不足以说明问题。据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性 质进行分析,早几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多集中在资源确权和治安 处罚方面,其特点是行政行为是一次性的,非恒定的,往往是关乎公 民身家性命,不能不告的。如今的行政诉讼案件则以经济类型居多, 被告已扩展到工商、税务、物价等经济执法部门。过去的行政案件主 要针对行政机关乱作为起诉,今天的行政案件又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该 作为不作为的起诉。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政府权力运作更加规范。于是,我们看 到了这样的可喜现象:不少地方的交警在处理违章、实施处罚时,不 仅向当事人宣布其违章的条款、实施处罚的依据,还告知当事人有陈 述、申辩、申请复议的权利。 我们还看到了这样的可喜现象:安徽省、湖南省、甘肃省等地撤 销了不合法的执法机构,禁止合同工、临时工履行执法职能。 还有: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国税局乱设收费项目被上级纠正;山 西省忻州市79名税务干部因怠于履行职权受到行政处分;安徽省临泉 县在对印刷厂罚款前举行了听证会…… 依法行政不是空泛的口号,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能,它已渗透 到政府行为的每一个环节中,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必须依 法行使,错误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 “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 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基础的高度。 1999年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 法第 5条增加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和依法 行政的根本原则。 专家指出,再有十年左右时间,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将基本完善, 中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将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0月4日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