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载响鼓重槌反贪惩腐 创下个清风明月朗朗乾坤

韦洪乾
               前言

  共和国大厦巍然矗立50年了!

  从新中国成立那天起,就面临各种敌对势力的仇视和破坏,以及
来自内部一些变节、变质分子的侵蚀。共和国能发展到今天这样强大,
我们应该感到骄傲和自豪。

  在某种意义上说,反腐败斗争的历程,最能反映出共和国前进中
的艰辛。

  我们试图运用罗列新闻事件的方法,来回顾共和国50年的反腐败
历程。不求统领全局,不求面面俱到,仅仅期望我们的一些回顾能够
引发您的思考和想象,并为今天的反腐败斗争带来一些启迪。

         建立完备的反腐败组织机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毛泽东任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周恩来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中央人民政
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沈钧儒,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是罗荣桓。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
署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其职能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
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有最高的检察职责”。

  1949年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根据《共同纲
领》第19条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其职
能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
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谭平山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任
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朱德为第一
任书记。

  早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就把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列为整风
文件参阅件,毛泽东担心我们的干部进城后学李自成。1948年12月,
刘少奇对马列学院第一班的学员说:“很多人担心,我们未得天下时
艰苦奋斗,得天下后可能同国民党一样腐化。他们这种担心有点理由
。”因此建国初期,我们党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腐败机构,配备了
大批干部。

     “糖衣炮弹”理论拉开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序幕

  伟人的最大特点就是高瞻远瞩。在即将执掌全国政权的前夕,毛
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向全党敲响了警钟:“可能有这样一些共
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
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他们在糖
弹面前要打败仗。”这一论述的现实性和预见性,慢慢得到了验证,
其发挥的对巩固新生政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建国后,我们党处于执政党地位。有了权力,就有了腐败的资本。
权力出现在哪里,腐败就会跟到哪里。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便产生了
第一个腐败高峰,严重的贪污腐化案件接连发生。据13个省市的不完
全统计,1950年7月至1951年6月的一年时间里,经检察机关起诉和法
院判处的贪污案件就有6000多件,一些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有三分
之一到半数有贪污行为(建国初期,把受贿也认为是贪污行为)。在
此背景下,新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由于受历史条
件限制,这场斗争采取的办法是发动群众运动,比较有名的有“三反”
、“五反”、“四清”等,在运动中揪出了像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
大贪污犯。

  尽管建国初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但由于全党有充分的
思想准备,并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采取了一系列适应当时情况的
卓有成效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因此
当时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都是比较好的,群众是满意的,这一点
至今还会引起人们亲切的回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3月11日,周恩来签署政务院令,公布《关于处理贪污、
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3月31日又公布了《关于追
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4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4月21日,毛泽东主席签
发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这一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
机关、企业、学校、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
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
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惩治贪污条例》具有刑事实体法的特征,它
是建国初期直至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刑法典
的20多年间,我国打击贪污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

     “三反”、“五反”:可贵的探索、成功的实践

  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总会有一些人落伍。从农村进入城市,是典
型的“社会转型”时期。少数“革命干部”进城后好逸恶劳,贪图享
受,腐化堕落,一个崭新的问题摆在了执政党面前。毛泽东下了决心:
“全国可能需要枪毙一万至几万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1951年11月
1日,东北局向中央作了关于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
告,毛泽东阅后批示,在全国开展,并指示,应把“三反”斗争看做
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事实证明,“三反”是我党执政
后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次可贵探索,是一次成功的实践,显示了执政
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三反”的成功,人民为之称赞,社会为
之振奋,就连我们的敌人也为之震惊。

  据统计,“三反”期间,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
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
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许多有相当
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被揭露出来,如武汉市原市长吴德峰、原副市长
易吉光,广东省政府原秘书长左洪涛,上海市委原秘书长黎玉等,全
国县处级以上干部中,贪污1000万元(旧币)的共有10万多人。

  在国家机关开展“三反”的同时,对“五毒”俱全的不法资本家,
开展了“五反”运动。如上海大康药房经理王康年大量盗窃国家财产,
骗取定货款11亿元(旧币),而且,竟骗取志愿军的购药巨款做投机
生意。他还用各种卑鄙的手段勾引、腐蚀干部,先后向25个机关的65
名干部行贿1亿多元(旧币)。一些奸商,从尸体棉衣上和垃圾堆里
拾取腐烂的棉花,做成含有大量化脓菌、破伤风菌“卫生棉”的“急
救包”,还用坏牛肉做成罐头,用发霉的面粉做成饼干,用坏鸡蛋做
成蛋粉,以高价卖给志愿军。

  “三反”、“五反”从1951年底开始至1952年10月25日结束。

           反腐败与群众运动

  解放初期,党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动群众,形成了有力的社会
舆论和群众威力,使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失去了隐蔽的地方,因而取
得了胜利。

  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挺起腰杆来的人民群众热情十分高
涨。经历过多次运动的群众,对党和毛主席的号召深信不疑。“三反”
、“五反”是新中国群众反腐败运动的典范。后来在农村开展的“四
清”运动,认为“农村有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我们的手里”,将形势
估计得过于严重。

  政权逐步得到巩固以后,群众运动完成了历史使命,却没有退出
历史舞台。

      刘青山、张子善:从功臣到罪犯的嬗变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举行公审大会,判处刘青山、
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工作20多年,在战争中他们进行过英勇
的斗争。可是,他们却在全国胜利后2年多的和平环境中,堕落腐化
了。从功臣到罪犯竟如此之快。为贪图享受,满足其极端腐化的生活
需要,他们利用职权,贪污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甚至克扣
民工工资,总计171亿多元(旧币)。有了钱,他们就任意浪费挥霍,
过着可耻的腐化生活,刘青山吸食毒品竟至成瘾。

  1952年2月10日,死刑判决在保定2万人大会上宣布。刘青山全身
一颤,张子善则触电般地双膝一软。刑车在大街上缓缓行进,街道两
旁站满了群众。刑场上,两口紫红棺材异常刺目。中央指示:1 子弹
不打脑袋,打后心;2 枪决后安葬,棺木公费购置;3 亲属不按反革
命家属对待;4 子女由国家抚养。4条宣读后,二犯放声大哭。

            最有资格犯错误

  1957年4月8日,邓小平同志在西安干部会议上比较全面和系统地
论述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他说,我们党是执政的党,有很高的威信,
我们的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
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
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
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

  新中国成立不久,有的民主党派认为完成了历史使命,便自动解
散或撤销。毛泽东说,共产党是真心实意想把国事办好,但我们的毛
病还很多,保留民主党派,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能使共产党听到多
方面的声音,有利于共产党端正党风,改善领导。1956年,毛泽东提
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
辱与共”的方针。

           监察部的成立与撤销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
国家监察部,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9月28日,
全国人大任命钱瑛为第一任监察部部长。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国
务院的提案,作出了《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定》。决定认为,
监察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做好,因此监察
部无单独设立的必要。

         廉政、勤政的榜样:焦裕禄

  焦裕禄(1922—1964),出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北崮山村一个贫农
家庭。青少年时代在煤矿做过苦工,给地主当过长工。后来参军南下,
当了干部。在县委书记的岗位上,他不为名,不为利,一身正气,两
袖清风,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焦裕禄同志临终时痛惜地说:“我死后
只有一个要求,要求组织把我运回兰考,埋在沙滩上,活着我没有治
好沙丘,死了也要看着你们把沙丘治好!”但当时他没有什么知名度,
所以他的遗体只能就地埋在远离兰考的郑州郊区(焦裕禄在郑州医院
病逝),一直到1966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县委书记的
榜样——焦裕禄》后,组织上才决定把焦裕禄的遗骨迁回兰考。

             文革时期

  腐败是人类共同的敌人。

  对文革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缺少系统的研究和资料。

  某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男秘书,将3分钱的单据改写成93元。报
销后,男秘书用贪污的钱买了花布和香皂,送给女广播员,两人发生
了男女关系。后来被另一派告发,男秘书被冠以“破坏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的罪名,女广播员背上了“勾引革命干部”的黑锅,双方被
揪斗后,于一天夜里一起投河自杀。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严重的内乱,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
重的损失。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反腐败斗争被
纳入了极“左”的轨道。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成为全党的中心工作,严
重地破坏了经济建设。这期间,党和国家反腐败的职能机构相继被撤
销。

  1969年4月,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
取消了有关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被
撤销。

  1966年12月,江青、谢富治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
后,到1968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破坏,大批政法干部被揪斗,
组织上陷于瘫痪。1975年1月17日,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
机关行使”,这样检察机关被砸烂的事实得到了宪法的确认。

           改革开放与反腐败

  反腐败与改革开放之关系论,源于小平同志的“两手抓、两手都
要硬”理论。当时有人把改革开放比喻为打开窗子,把腐败比喻为苍
蝇,反腐败就是在窗子上安装一个纱网,既不影响打开窗子的效果,
又能避免苍蝇进来。苍蝇不会天天有,腐败却伴随“改革开放的全过
程”。改革开放的最大敌人,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内部。改革开
放每前进一步,就会有新的腐败现象来阻碍和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
腐败是改革开放最大的敌人。小平同志把改革开放说成是“第二次革
命”,革命就要有“流血和牺牲”。我们党为铲除腐败所付出的努力
是巨大的,也是卓有成效的。江泽民同志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
都要反对腐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重建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在
这部宪法中,人民检察院得到恢复重建。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
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全会决定建
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
胡耀邦为第三书记。

          王守信:死于私设小金库

  王守信(女)原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自1971年10月至
1978年6月,伙同燃料公司营业部主任马占清,私设小金库60多万元,
其中被王贪污55万元、马贪污2万元。1979年10月20日,松花江地区
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3条规定,判处王
守信死刑、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惩治贪污条例》的内容已经被《刑法》吸收,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王守信一案,法院还是依据《惩治贪污条例》作
了判决,这也是依据此条例判处的最后一个死刑犯。

  广东省海丰县出现腐败窝案:原县委书记、副书记分别被枪决

  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计达
69749元,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83年1
月17日执行枪决。

  海丰县委原副书记叶妈坎,自1979年10月到1982年2月,利用自
己分管沿海渔业生产的便利条件,煽动、策划渔民进行走私,其中与
他在香港的儿子叶伟平配合,走私10个航次。1983年9月18日,被执
行死刑。

  事实证明,凡是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都同那里的党组
织在思想、政治、组织上严重不纯有密切关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走私和反走私斗争将长期存在,这种斗争不仅是经济斗争,而且是政
治斗争。枪决王仲、叶妈坎,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坚决反对
和打击走私、护私活动。王仲贪污受贿6万多元,就处以极刑,这种
严刑峻法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依靠群众和法律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
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
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做了相应的补充和
修改,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的特殊需要,《决定》规定,凡在1982年5
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
本人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
一律按本规定处理。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以上通知和决定下发后,全国各地立即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的斗争,人民群众纷纷举报案件和提供线索,纪检、司法机关及时进
行查处。据统计,到1983年4月共1年的时间内,全国已揭露出并依据
党纪国法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2万件,有2.4万多人投案
自首、坦白交代各种经济违法犯罪问题。

           建立各级审计机构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这
部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
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

          1983年至1987年:整党

  社会变革时期,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会比较严重地表现出来。社
会风气不正的根源在于党风不正,因此我们党在一些重要历史时期,
都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党。1983年11月12日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二中
全会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党员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违法
乱纪、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等腐败现象,因此为了揭露和解决党内存
在的思想、作风和组织严重不纯的问题,扫除歪风邪气,消除腐败现
象,中央决定整党。

  中央把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纪律不纯的表现概括为:
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极端个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作
风上的官僚主义。

  经过长达三年半时间的整党,至1987年10月25日中共十三大召开,
将阶段性整党改为“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据统计,在此次
整党中,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有151935人,处
分省部级干部74人,地厅级干部635人。司法机关还依法查处了一批
腐败分子,譬如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安徽省委原常委兼秘书长洪清
源、上海市委办公厅原副主任余铁民等。

          倪献策:从省长到囚犯

  倪献策的蜕化变质是从贪恋女色开始的。1985年3月,倪献策还
是江西省常务副省长的时候,带了一个庞大的代表团从南昌飞到香港。
江西在香港设立了一个华赣公司,里边有一个女人名叫郭晓红,妖冶
丰满,一见到倪献策,两人便勾搭成奸。1985年6月,倪献策走马上
任江西省委副书记,并踌躇满志地当上了省长,有人说他是一边搞女
人一边升官,他给郭晓红的信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什么省长
不省长,我就是为了我和你才去干的。”1986年10月江西省六届人大
五次会议罢免了倪献策的省长职务。1987年5月,法院以倪献策犯有
徇私舞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利益主体多元化: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犯罪浮出水面

  1985年7月13日,中纪委在给晋江地委行署的一封公开信中指出,
晋江地区的一些企业大量制造假药,并用各种行贿手段销往全国各地,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地违犯党纪国法的恶劣行为,晋江地委、行署以及
晋江地区纪委却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表扬大量制造假药的乡镇。
中纪委要求晋江地委行署必须作出深刻检查,并按党纪、政纪、法纪
严肃处理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

  同年8月,海南倒卖汽车案被公开通报。中共海南区党委、区政
府一些主要领导从局部利益出发,大量进口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用
来倒卖赚钱。

          重建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1987年6月,国家主席李先念任命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国家监
察部正式成立;随后,全国县以上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监察机构。

        惩治“官倒”不力,副省长被罢免

  1989年5月5日,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就
湖南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和惩治“官倒”不力等问题,向省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提出了严厉批评。由于相当多的代表对副省长、省清理整顿公
司领导小组组长杨汇泉的答复很不满意,177名代表提出罢免杨汇泉
副省长的提案,表决结果,罢免案被通过。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至1997年10月1
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司法机关惩处贪污贿赂犯罪都是以此补充规定
为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建立举报中心

  1988年1月,深圳市检察院参照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制度,建立
了我国第一家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中心,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
件的举报工作,并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

  1988年6月1日起,广州各级检察院设立举报室;6月29日,检察
机关在全国普遍开展举报工作;10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要求对群众举报的严重犯罪线索抓紧侦查破案,及时依法处理;12月
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使举报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举报制度将依靠群众反腐败和依靠
专门机关反腐败有机结合起来,因此获得了成功。

          小平同志的反腐败理论

  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在许多地方都涉及反腐败问题,并形成了一
套完整的科学体系。概括起来,小平同志的反腐败理论主要包括以下
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要靠教育,但更要靠法制。

  三是依法查处腐败分子。小平同志多次提到要用严厉的手段制裁
党内不法分子或腐败分子,指出:“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

  四是从领导干部抓起。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环节,也就抓住了问
题的关键。

  五是要与腐败现象作长期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
对腐败”。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与反腐败

  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
心,而国内外的敌人则借机渲染夸大,妄图否定党的领导,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六·四”政治风波平息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
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吸取前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更深刻地认识到反腐败
斗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江泽民同志说,只要我们党自己不腐败,自
己不蜕变,谁也演变不了我们。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充满了信心和决心,
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
此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稳定了大局,稳定了人心。

       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小平同志在同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等领导的谈话中,多次强调,
“要惩治腐败,要取信于民”,“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至
少抓一二十件,透明度要高”。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把“坚决惩治腐败”列为今后
要特别注意抓的大事之一。1989年7月28日,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
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吃喝专员”魏明生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1989年6月,陕西安康地区行署专员魏明生,因大吃大喝被撤销
党内外一切职务。“革命的小酒天天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的顺
口溜就是那个时期发明并流传下来的。当时,广州一个五星级酒店敢
给一桌菜定价10万元,深圳一个娱乐城把总值超过100万元的五桌酒
席卖给了一个企业。等到中纪委三令五申禁止大吃大喝,关于“四菜
一汤”的故事才到处流传。

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
告》。

  通告发布以后,群众举报大量增加,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据
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
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有36171
人,投案自首人员涉及犯罪金额3.5亿元。在投案自首的人员中,有
县处级以上干部742人,司局级干部40人,省部级干部2人。

  此后,各专门机关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又不断将一些腐败分子
揭露出来。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铁道部
副部长罗云光、张辛泰等。

  在一些重要历史时期,司法机关灵活运用刑事政策来孤立犯罪、
打击犯罪,往往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海南省长梁湘以权谋私被撤职

  198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撤销梁湘中共海
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职务,并对他的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梁湘在海南工作期间,纵容妻子和儿子倒卖房产;违背政府有关
审批进口汽车的规定,亲自批准某公司进口一批汽车,他儿子没有参
与进口这批汽车的经营活动,却借机勒索了一笔巨款;利用职权,违
反规定,为他尚未在海南落户的另一个儿子办理了从海南去香港定居
的手续;违反财政纪律,用公款为自己制作服装、支付个人宴请费用
等。

      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张辛泰受贿案

  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张辛泰,利用主管铁路运输、审批车皮
的职权,大肆收受下属单位、货主的贿赂,分别被撤销职务、开除党
籍。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凡有权搞到车票、车皮的官员,都有受
贿的可能,只罗云光一案就涉及铁道部内部15名局级干部、19名处级
干部、13名科级干部,其中运输局原局长徐俊,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
缓。

  1990年8月27日,铁道部为刹住以票谋私歪风,撤并了1200多个
公司,砍掉了那些靠经营车皮、车票谋私的公司。同时取消了铁路单
位经营的加价收费自备车和计划外要车收费等项目,并对铁路系统
1400多名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了处理。

     邓小平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
地视察时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要坚持两手抓,
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

  1993年:新的反腐败高潮1月7日,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
合署办公,合署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这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
重大改革。

  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72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我
们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的说是好的,但是对存在的问题不能低估。
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干扰改革开放,群众是不满意的,如不采取坚决措
施,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我建议同志们重读邓小平同志1982年的两个重要讲话《坚决打击经济
犯罪活动》和《在军委座谈会上的讲话》。

  8月20日至25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召开。全会强调当前反腐败
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
即“三机关一部门”。

  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
项工作的决定》。要求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
洁自律,并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5条规定;二是查办一批大案
要案;三是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据统计,1993年9月至1994年3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22220件,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受贿案、吉林省
工会副主席薛景文贪污案等案件受到查处。

       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5年10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举办的第七届
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的主题是“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大会宗旨是:根据当今世界贪污与反贪污的特征和趋势,围
绕大会主题,探讨和交流预防、惩治贪污的方法和经验,促进和加强
反贪污的国际合作。来自89个国家和地区的900多名政府官员、法官、
检察官、律师、专家和教授参加了会议。

          高检院反贪总局挂牌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成立。
这是加强反腐败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信号,昭示出党和政府反腐败的
决心。

          首钢连续曝光腐败案件

  首都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因利
用职权贪污受贿150多万元,被处死刑。就在管志诚毙命刑场后不到
两个月,刚刚提拔为北京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杨立宇、副总经理赵
东祥,又联合作案,受贿150多万元。1995年初,首钢公司总经理助
理、北钢公司总经理周北方因收受贿赂928万港元被捕。自管志诚案
件以来,素以严格管理而著称的首钢连续发生的5起经济案件的犯罪
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7名案犯中5名是首钢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

             官吏腐败

  买官卖官是吏治腐败的最大特点。卖官者,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
卖官鬻爵,收受贿赂;买官者,则用金钱开道而获取权力,再利用手
中的权力获取金钱。

  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说明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原则已经侵蚀
到党的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之中。“要想富,动干部”,有些领导干
部把调动干部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只要一动干部就想插手。由于主
要领导的一句话往往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升迁,因此主要领导最有资
格“卖官”。

  用人上的腐败之所以比较盛行,关键在于我们还没有一套行之有
效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有副对联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上联是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下联是“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
行”,横批是“不服不行”。

        市委书记卖官:差点丢了脑袋

  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其任职的5年(1991—1996)
时间里,利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工作之机,以钱封官定职,先后收
受贿赂6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泰安形成了以胡建学为首的生意兴隆的“权力黑市”,只要肯
花钱,不愁没官当。当时在泰安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副科提正科,
得花一万多;正科提副县,得花四五万。”

         公安厅长郭政民被判死缓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报,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
党委书记郭政民,利用职权非法批准他人办理出境通行证等,从中收
受贿赂17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西高级法院副院长潘宜乐受贿被判刑十五年

  1995年,广西北海市泰富典当拍卖行有两起案件在广西高院上诉,
该行总经理高某因此认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潘宜乐。
1996年,高某开办泰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金矿,提出送与潘宜乐10%
股份(价值人民币25万元),要求其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对此,潘
不仅应允,事后还采取伪造借条及还款收据的方式,企图掩盖受贿行
为。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管辖此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宜乐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希同与王宝森

  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在有关部门将调查他的问题时,于
1995年4月自杀身亡。经查,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
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给他的弟弟、姘妇
等人进行营利活动。他和陈希同等人隐瞒财政收入、转移资金达183
亿元人民币。

  王宝森自杀身亡后,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
陈希同大为震惊,1995年4月27日,陈希同引咎辞职;1997年8月29日,
中央纪委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1998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以陈希同涉嫌贪污、渎职犯罪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希同有
期徒刑十六年。

  在查处陈希同、王宝森案件过程中,还带出北京市人大原副主任
铁英受贿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纪诚
受贿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和罪刑相当三个刑法基本原则,收入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
反贪污贿赂法,这是我国迄今最完备的一部刑法典。

           党的十五大召开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
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如果腐败
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反腐败要标本
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
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开始试行

  《条例》共三编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违反党纪行为的种类和
处理办法等,它是规定党的纪律最为具体、系统、完整的重要党内条
规,于1997年2月27日起试行。

           稽察特派员制度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根据
这一条例,国务院首次任命了21名副部长以上级别的干部为国务院稽
察特派员,他们每人携带4名助理,助理人员大多是从其他中央机关
抽调的富有财务管理经验的处级干部,每个稽察员负责4至5个企业,
每年到所稽察企业2次,每次一个月,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稽察特派
员的主要任务是查账,同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
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作出
报告。

  稽察工作一个阶段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向国务院上交稽察报告,
在30日之内经过审核后,由国务院向社会公布,这个文件被称为“国
务院稽察报告白皮书”。

  稽察特派员首战告捷,在四川“东锅集团”揪出四大“蛀虫”。

         “东锅”案件水落石出

  “东方锅炉”集团是四川省国有大型企业的上市公司,江仲生
(原系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曾任东方锅炉董事长)、
马一中(原东方锅炉董事、总经理)、何允明(原东方锅炉董事长)
是正厅级干部,程兆峰(原东方锅炉副董事长)是副厅级干部,该公司
曾经是自贡市经济效益最好的国有企业之一。法院依法判决江仲生、
马一中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何允明、程兆峰,被
判处无期徒刑。

  “东锅”案件的发生说明,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江、马、
何、程四人掌握着“东锅公司”的绝对权力,在“东锅公司”内部,
如果他们4人之间不能相互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那么就没有什么人
能监督制约他们。不幸的是,他们4人是非常“团结”的“一伙”。

       1998年:反腐败斗争史上的重要一年

  1998年,在继续抓好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中央重点抓了从严治
军治警、整肃军队武警部队与司法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目的是增强
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和反腐败职能机关的自身素质。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执法腐败现象。

  5月21日,财政部、计委、监察部、公、检、法、工商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共中
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说,实行“收支两条线”,是从源
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严禁军警政法机关经商,根治其参与走私、护私、容私等腐
败行为。据统计,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共撤销企业19241户,
移交6419户,解除挂靠关系5557户。

  三、开展教育整顿,杜绝司法腐败。

  鉴于近年来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蚀到执法、司法领域,党中
央及时果断地决定在全国政法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1998年1月底,
中央政法委专门召开会议,布置集中教育整顿工作。2至3月,全国政
法机关开始教育整顿。1至8月,法院系统8110余件错案改判,4701名
违法违纪干警得到处理,1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复查出错
案1454件,1255件得以纠正。

  中央政法委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提出“四条禁令”:一、绝对禁
止政法干部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
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绝对禁止政
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四、绝对禁止政法干
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讲”教育

  在和平建设时期,如何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始终
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八周年
座谈会上指出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集中一段
时间,以整风的精神深入开展“三讲”教育,是当前党的建设的重中
之重,各级党委首先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始终
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把“三讲”教育继续引
向深入。“三讲”教育核心是讲政治。中央决定开展这次“三讲”教
育,是我们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进行的一个新的创造性的探索。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1999年元月4日,“轰隆”一声巨响,山谷震动,河水冲天,连
接綦江县城东西城区,长140米,宽6米,拱高24米的彩虹桥突然整体
垮塌,坠入綦河。40名无辜的生命被“虹桥”夺去,14人受伤躺进医
院,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

  由于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在发包虹桥建设项目时,接受了个体包工
头费上利11万元贿赂,被法院判处死刑。

  虹桥事故发生不久后,重庆市委便撤销了张开科县委书记职务,
检察机关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张开科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烟草大王”褚时健被判处无期徒刑

  1979年褚时健出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在他的带领下,这家企
业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中型企业发展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知名的大型
现代化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烟草集团,每年创利税近200亿元人民
币。褚时健也因此被誉为“烟草大王”。

  1995年6月至7月间,褚时健和总会计师罗以军、副董事长兼副总
裁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万多美元,其中褚时
健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
污罪依法判处褚时健无期徒刑,对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法院同时
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罗以军、乔发科有期徒刑十四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褚时健被判刑在经济界引发了国企经营者回报机制的大讨论。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广东湛江特大走私、
受贿案的主犯李深、张猗、曹秀康、朱向成、林春华、邓崇安6人的
死刑,另有8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9月7日,湛江特大走私案
第二批案件终审宣判,湛江海关港口办事处主任庞土兴、广东省公安
厅边防局海警三支队支队长汤镜新等1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有期徒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走私数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
部门人员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走私分子通过重金收买和色相诱惑,层层打通海关、公安边防、
海警、船务代理、商检、港务等监管环节,导致整个湛江口岸监管失
控,国门洞开,出现了一条走私分子及其货物可以自由出入的黑色通
道。受查处的涉案人员共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

           最好的审计报告

  1999年6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次会议报告了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
告中对财政部、水利部等部委问题的揭露,使人为之震惊。

  财政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批复预算不及时,部分应收缴的财政
收入没有清缴入库,一些司局和个人利用职权动用财政资金办公司、
建楼堂馆所,未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少征中央非
税收入。

  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15个省级国税局,查出违法违规金额
47.70亿元,其中造成中央税收收入少收17.91亿元。

  审计海关系统18个直属海关,查出擅自降低税率、违规批准减免
税和保税货物监管不严等违法违规金额16.6亿元,其中造成少征税
收收入6.14亿元。

  审计出水利部弄虚作假,乱拉资金建楼堂馆所,私设“小金库”,
以及大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审计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查出有20个省区市自立
名目,加价征收电建基金119.85亿元。

  审计公安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查出违反国家规定自立收费项目
100多项,隐瞒、截留、挪用应上缴的收入13.56亿元。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29日。
http://www.jcrb.com.cn/jbhg/1999/html/1999/09/29/f19990929_
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