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次法理讨论会的回忆与思考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8)

陈鹏生
  历史是不能被忘却的。《法学》一本其勇于面对现实的传统,开
设了“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专栏,所载文章,都是法学界
同人依托自身经历之回忆与思索,从不同侧面凸显新中国法学曲折历
史进程的种种生动景观,显示了身处改革开放大潮下的法学界对历史
反思的努力实践。毋庸讳言,这些文章已不再是仅仅按照惯常的回忆
来描述历史,其可贵之处是在于力图坦诚地说出历史真相的同时,突
出地表现人们在世纪反思中的理性诉求,使之成为后来在借鉴历史时
的精神财富,作为法学战线普通一老兵,每读专栏的文章,我总是心
潮澎湃,思绪万千。

  这里,我也来回忆一段我亲历其境值得忆思的历史。

  1983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的建设进入-个崭新
阶段的年代。1981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拨
乱反正,解放思想的新的历史进程,而1983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又
在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强调了建设
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指出“社
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
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面对这一扑面而来的春风,《法学》
杂志编辑部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战略胆识,率先于1983年11月,公开
提出加强我国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倡议一经发表,立即在沉寂
多年的法学理论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当时实际主持《法学》工作的张
传桢同志在老院长曹漫之同志的支持下,瞅准时机,北上联络作为法
学理论研究大本营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共同策划召开一次法学
理论研讨会。经过近4个月的筹备,终于在1983年4月21日至29日,在
上海延安饭店举行了建国以来,法学界首次集中讨论建立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学术盛会。

  这次会议历时8天,来自全国各地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法
学教育等方面的代表70多人出席了会议。当时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负
责人陶希晋同志专程前来参加会议,并先后作了两次重要的发言。法
学界老前辈张友渔、陈守一,以及著名学者于光远等,都给讨论会发
来书面发言稿。有些同志,早在会议筹备期间风闻此事就纷纷来电来
信,热切希望参加会议。但由于实际条件的限制,有些未能如愿接到
邀请的同志,还来信抱怨,深表遗憾。这种对参加会议的殷切企盼,
反映了禁锢初开的法学界,对学术探索与争鸣蕴聚着多么巨大的激情。

  这次会期8天、时间不算短,但会议却开得十分紧凑而热烈。当
时,年青一代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为数不多,在法学领域里还没有象今
天的年青一代可以驰骋往来。参加会议的绝大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后培
养出来的第一代中年学者和一部分老年学者,这些人堪称是法理学界
的精英了。精英集聚,各抒己见,一时冷清的延安饭店变得热闹非凡,
连本来是军事长官们散步的幽静后花园,也会在晨曦初露的时分就传
出阵阵的争论声。这是法学界多少年未曾有过的热烈景象,以至十多
年过去了,倘若当年与会的一些同志偶尔又相聚在一起,谈起这次会
议的情景,不但津津乐道,还会感到有一阵温热之情萦回心际。会议
讨论的着重点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在今天
看来,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由于时代的客观的局限,讨论所能达
到的水平毕竟有限。但是,作为法学界第一次对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热切呼唤,在自由争论中,的确不乏振聋发聩的可贵意见。通过
讨论,不但大大地提高了与会同志对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和
自觉,而且,在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内部结构、部门划分,
以及应有的国情特点等重要理论问题上,交流了观点,明确了认识,
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主张,对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一重大法学理论问题,
无疑作出了良好的开端。会后,全国许多法学理论刊物和一些高校文
科学报,都对此作出呼应,陆续发表了许多探讨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的文章,形成一个讨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热潮。

  综观这次讨论。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一、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大家认为,
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要
求。法律体系完善与否,是国家法制健全与否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
我国立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开展。特
别是在立法方面,当时面临的总体规划、科学预测、部门法的划分、
法律和法规层次等级的划分等等,都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而在司法、
守法方面,也亟需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法制和谐统一地发展,以解
决部门领域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在法学教学和研究方面,则
更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符合我国国情的轨道。

  二、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解。多数人认为法律体系应以一国现行的
法律规范为基础,其中,宪法是统帅.在宪法统帅下,以按照一定标
准划分的部门法为主体,组成多层次、多部门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
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另一部分同志认为法律体系应该具有更广的含
义,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该研究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制体系以
及道德、纪律等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的关联和区别。

  三、关于部门法的划分和建立问题,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应以调
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最基本标准,但在具体表述中,则有所不同。
有的主张应辅以调整方法,有的认为应结合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也
有的提出,划分部门法还应该考虑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法规数量、
保持平衡等问题。至于部门法的建立,分歧较大的是经济法与民法的
关系问题,在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形势下,有一部分同志主张经济法
不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认为民法在部门基本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
越来越重要。讨论中,还有的同志提出程序法不应单独划分,而应附
于实体法。这些不同的看法,实际上也反映了当时法制发展的现实状
况对人们认识的影响和局限。

  四、关于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才具有中国特色问题,大家提出不少
看法,归纳起来包括这几方面:(-)要从国情出发,正确反映我国
经济结构的特点:(二)要面对阶级关系的现状,充分反映建设高度
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尽管当时我国政治民主的建设刚刚经过曲折而
走上新的发展历程,人们对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设想还没有
今天这样具体和明确,但经历过多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的灾难之
后,人们在讨论法制时对于民主的强烈诉求,则显示出法学界从历史
反思中已获得了深刻的理论启迪。(三)要适应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与会者特别强调我们的法律体系要体现国家集
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全国人民共同利益和少数民
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使法律成为维护我国多民族平等和睦,共同
繁荣发展的纽带和调节器。(四)要注意吸取外国成功的经验,从我
们的国情出发,加以创造性地运用。(五)许多人认为法律体系的形
成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既要充分考虑现实的条件又要具有前瞻性,
要充分注意体制创新和改革现实的结合,做到稳定性与发展性的和谐
统一。

  在探讨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时。许多同志都认为法
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关系至为密切。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体
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法学体系是否完善,又直接
关系法律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因此,大家提出,应该为法学理论研
究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整体水平提高了,法律体系的水
平才能提高。与会者呼吁:过去那种完全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起门
来制定法律,而把法学家放在一边的立法状况应该切实加以改变。

  为了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成果集中起来加以传播,会议甫告结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大英研究员以及传桢同志和我等人就抓紧时间对
提交会议的近40篇论文作了初步分类,并根据讨论情况分别提出修改
意见,好让与会同志带回去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以期尽快结集出版。
同志们以极大的热情在规定时间内都将稿件经过认真修改后集中到当
时约定的出版社。其中,张友渔、陶希晋、于光远、陈守一、潘念之
等老一辈法学家和著名学者都有专文,我们正以无比欣慰的心情面对
一篇篇书写工整的稿件,心想会议的成果很快就可以问世了。然而意
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据说当时有位颇有身份的领导知道这件事以后,
竟然说:研究什么法律体系呀,不要研究出一个资产阶级体系来!这
位领导的话一经传出,出版社和策划出版这本书的同志都象浇了一盆
冷水似地既失望又不知所措,结集出书的事也就这样一言定音地被搁
置下来了。后来还是张友渔同志向上反映,有位在中央工作的老同志
说了话,认为研究法律体系是好事,这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论
文集的出版才重获生机,终于在搁浅1年后的1984年年底以《法学理
论论文集》的书名正式出版。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30多年,我国法学
界首次呼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束强音。尽管现在看来,书中的一
些见解还不够成熟,或者说还有许多未尽之言,但总算是表现出当时
条件下法学界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深刻的理性思考。

  而今。十多年弹指间过去了,面对新修改的宪法鲜明载人“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回忆法学研究所走
过的曲折历程,不能不唤起许多思考:

  一、突破是理论发展的必然,在左的思想统治下,法学曾经成为
理论研究的禁区,那是中国缺乏民主的传统与当时左的现实相结合的
怪象。法制和民主总是如影随形,相伴相生,政治要民主化,民主就
要法制化。而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必然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而发展。
什么时候在民主与法制的问题上不是靠拍脑袋而是靠科学决策,什么
时候的法学理论研究就会繁荣与发展。相反地,当民主与法制问题是
靠拍脑袋作决策的,法学理论的研究就会停滞不前。在庆幸宪法庄严
昭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该有理由
相信法学研究作为“禁区”的年代会永远-去不复还,但作为历史教
训的一份精神财富,则不妨永远留在我们的反思中。

  二、面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
法学界自身的建设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常言道皮之不存毛
将焉附,作为附之于“皮”的“毛”的知识分子,法学界的理论研究
自然要靠大的政策环境,但不能因此而小视“皮”的能动作用。大环
境好了,法学界未必每个人都能做真正的人,作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大环境不好,法学界也未必就没有人能卓然自立,励志以求。如果说,
在左的思想统治下,法学界有不少人安于做“注释派”那是出于无奈,
但极少数人充当了“风派”,则不能不是自身的问题了。这里我不禁
想起史学家吕振羽在环境困难时期,自书条幅“万山来天际,一石压
江流”以自勉自助,这种在险恶环境勇于自立的精神品格值得我们钦
佩和学习。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注:引自《法学》199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