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助弱担道义
——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

本报记者 黄凤贞 实习记者 周芳
  1994年 1月,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提出建立中国的法律援助制
度,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近日,一直参
与中国法律援助中心筹备工作的宫晓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国建立法律援助的动议产生于1993年,到1997年正式启
动。从一方面讲,它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而从另一更宽
泛的层面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司法制度改
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宫晓冰:1993年底,正当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时候,司
法部党组根据肖扬同志提出的设想,用了几个月的时间作了大量的调
查研究,决定把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重点,
把律师工作改革作为重中之重。当时司法部组织《律师法》起草小组
的同志,将法律援助写入《律师法》草案,并作专章规定,这样使法
律援助制度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1996年 3月,国家法律援助中心
筹备组正式成立。当年年底,经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97年 3月,又建立起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

  记者:您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您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参与
这项工作的?

  宫晓冰:我是1996年 3月被司法部党组任命为法律援助中心筹备
组负责人的。当时肖扬部长对我谈起关于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
构想,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要
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有一个提高法官、
检察官、警察的自身素质,确立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观念、提高司法
人员办案水平的问题,还有一个建立相应机制,来确保每一个公民不
因财产多少的影响,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并且平等获得法律帮助,
以主张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完善问题。后一个问题,是要通
过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实现。

  记者:我们知道,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西方。那么在我国建立怎
样的法律援助制度才符合中国国情呢?

  宫晓冰:我们参考和借鉴国外经验,但更多立足于本国国情。为
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制,
我们提出了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确定受援
对象、援助范围、资金来源及实施主体等,既体现中国国情,又符合
法律援助一般规律的运行机制、组织管理办法和机构设置等。

  记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1997年起到现在刚刚运作两年的时间,
从一张白纸到初具规模,这项工作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也获得国际司
法界的好评。

  宫晓冰:我们首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州、武汉、北京等大中城
市搞了一些试点,边实践边探索。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
区,14个副省级市和163个地市,247个县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
迅速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也有了一个基本
的认识。

  记者:您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方向是什
么?

  宫晓冰:司法部在《司法行政工作“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
标》中提出了用 5至15年时间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宏伟目
标。

  近5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方向是完善机构,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和
作用,担负起法律援助“扶贫助弱济残”的重要责任,使这个推动社
会文明进步的新兴法律制度,为实现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发挥重要作用。具体的工作就是要建机构、抓队
伍,还要出台一部由国务院批准的比较权威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形
成比较成熟的法律援助的理论体系等等。法律援助要真正担起扶贫助
弱的道义,任重而道远。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