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
——赵湘杰案改判追踪

本报记者 吴湘韩
   8月31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株洲公开宣判:撤销一审
判决,上诉人赵湘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1998年6月1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人赵湘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从死刑到有期徒刑15年,其间的落差之大令人疑惑不解。人们纷
纷议论和猜测。有的说,一审判死刑的确重了点,俗话说:“舆论压
死人”,赵湘杰撞死人民愤太大,不判死刑怕老百姓不服;也有的说,
赵湘杰家里有钱,打通了关节,所以能改判。

  此案为何改判?一审判决是否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新闻舆论与
司法审判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记者对这些问题作了追踪采访。

       连撞两人两车,仍逍遥去搞异性按摩

  1998年3月4日晚,株洲金狮啤酒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赵湘杰在本
单位“金蕾”餐厅陪同江苏客户朱华等人就餐,赵饮了约350克52度
“全兴大曲”。饭后,赵湘杰邀请朱华等人到“宏都国际大酒店”听
歌喝茶。赵去驾车时,朱华等人见赵喝多了酒不愿坐赵的车,并劝赵
不要开车,改乘出租车去。赵不听劝阻,执意单独驾驶自己平时用的
“奥迪”车前往。

  当晚8时许,赵驾车行至新华西路与文化路交汇口时,将骑自行车
欲横过马路的陈广金撞倒在地,致其轻微伤。赵撞人后继续驾车行驶,
经新华西路铁路医院路口地段时,驶入逆行,将骑车横过马路的株洲
市电碳厂女职工黄梯华撞倒摔出两米远,当场死亡。有人呼喊:“车
撞人了!快停车!”但赵置若罔闻,仍不停车。行至新华西路钻石路
口处时又驶入逆行,接连撞坏两辆出租车。赵还不停车,左转弯驶入
“宏都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停车后,他摇摇晃晃从轿车里钻出来,
走进酒店一楼的“妞妞美容美发厅”请小姐按摩。当交警来找他时,
赵不耐烦地说:“喊你们局长来。”“今天不论是谁来,我就是不配
合”。

           媒体曝光 首长批示

  酒后驾车,撞死人后逃逸,居然扬长而去搞异性按摩,面对执法
人员又口出狂言,态度恶劣。当地媒体随即予以曝光。“焦点访谈”
记者深入调查采访,还牵出了赵湘杰1996年2月6日驾驶一台本田雅阁
的小车造成车毁人伤,而公家承担了30万元损失的事情。此案迅即成
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有的报道称赵为“特殊公民”、“湖南的张
金柱”。

  一审被告辩护人、株洲市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乐敦向记者回忆
了这样一个细节:此案由株洲市荷塘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公安分局
以交通肇事罪嫌疑将案件移送到荷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有一天他去
区检察院阅卷,并想会见被告人。没料到该院起诉科负责人告诉他,
此案已移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要他到那里去阅卷。他当时想:“不
好了!这个案子升级了!”那一天是在“焦点访谈”节目《个人闯祸,
公款买单》播出后。

  据说,“焦点访谈”对这一事件曝光后,当时的省、市领导对此
极为重视,作出了相应批示。荷塘区检察院开始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但未获通过。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
诉1998年3月4日一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1996年2月7日一案。

  据赵湘杰的一审辩护人反映,开庭前株洲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召
集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和一审被告辩护人开会进行了一次讨论,实际上
这是一次“定调会”,要求辩护人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辩护。尽
管会上有不同意见,一派认为赵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派认为
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最后还是按照“上面的意思”定了调。据
这位律师称,自己从事律师业务一二十年,还是第一次见到集体讨论
案子定性。

  尽管如此,赵的一审辩护人认为不能受“行政干预”,仍坚持整
体上按照交通肇事罪辩护。他们在法庭上辩称:“赵湘杰3月4日晚醉
酒后驾车撞人撞车应分阶段定罪,前阶段撞伤人是交通肇事罪;后阶
段继续撞死人又撞车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醉酒后主观上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赵湘杰1996年2月7日
翻车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对赵1996年2月7日一案所作的无罪辩护
观点,但对辩护人关于赵1998年3月4日一案的辩护观点未予采纳,认
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一审法院认为,赵湘杰酒后不听他人劝
告,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违章驾驶汽车在市区主干道上撞死一人,撞
伤一人,撞坏汽车三辆,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罪行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二审为何改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湘杰不服,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
过重”等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月15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杨乐敦律师,他认为此案一审判决
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舆论监督
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对待新闻舆论。新闻舆论代替不了法
律、事实。据他们调查,一些关于赵案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有所出入。
自从河南出现一个张金柱后,传媒经常报道“这个地方出现‘张金柱’
,那个地方出现‘张金柱’”,这种简单的类比是舆论的误导。法院
在判决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有时只是对事
件的一种感性认识,不能因之而改变判决所衡量的标准。我国法律坚
持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重罪不能轻判,轻罪也不能重判。该
案一审判决在感情上满足了舆论,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破坏了法律
的权威性,于法制建设的大局无益。

  二审上诉人赵湘杰的辩护人、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允认
为,“赵案”属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从赵肇事前后的语言、心理状
态、行为及肇事过程分析,赵驾车的目的是去陪客,无任何危害公共
安全的目的。赵不听劝阻酒后开车,只能证明赵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
意,不能证明其对违章造成后果是故意的,更不能说有危害公共安全
的故意。

  据悉,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 5名刑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讨论,一致认
为一审判决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主观故意认定上没有证据支持,
赵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与会专家还认为,本案一审之所以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量刑,是由于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对本案产生了“从重”
判决的影响。由于一些媒体的新闻炒作使案情变了样。如何在审判过
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而不受舆论影响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
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制止类似事件
的发生。

  一审法官对一审判决受到舆论影响的说法表示了不同看法。这位
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此案“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与舆论无
关”,他也“没见过批示”,“民愤极大不是法定量刑的情节,判决
书上也没有出现‘民愤极大’一词,此案一审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根
据事实与情节量刑”。记者问此案一审判决是否受到河南张金柱案的
影响?这位法官回答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案”二审的承办法官吴克敏在接受记者
采访时说,此案一审判决“舆论影响有,但主要是认识上不一”。据
他介绍。二审合议庭对本案的定性也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种观点
主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主要理由是赵湘杰酒后驾车,
接连撞伤、撞死人和撞坏车辆,对危害后果应该是有预见的,出于自
信过失心态,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另一
种观点认为,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来看,赵酒后驾车去陪客人喝茶,没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也没有对社会不满发泄私愤的起因,在造成
危害的过程中,赵有避让车辆、行人的情节,说明赵主观上没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故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相符。肇事后,赵
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影响不了前段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
此案应定交通肇事罪。经讨论,多数人认为此案定交通肇事罪理由充
分,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交通
肇事罪应判处7至15年有期徒刑,赵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取最高法定刑量刑,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取得了一致意见,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了这一改判意见。

  吴法官说,赵湘杰一案与张金柱一案在事实和情节上有别,张金
柱撞人后把人拖了100多米,情节更加恶劣;赵湘杰撞人后没有这一
情节,但都是见死不救。他认为,新闻舆论、社会影响、民愤等因素
判决时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因为处理结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问题,但
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从重处罚。

  吴允律师认为,新闻舆论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这不能把过错归结
为新闻舆论,只要不是主观故意的,关键是法官要独立审判。从本案
来看,新闻舆论通过领导影响了法官,法官不是从事实和法律出发,
而是按照“从重”的框架去找法律条文。领导的批示也没有什么不合
理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对领导的批示采取什么态度,不能从批示出发,
而是要从对事实的研究和法律的把握上出发。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