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7年3月7日在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焕文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李长春代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王光中副主任所
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现在,我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法院工作,
请予审议。

  一九八六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领导与监督下,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
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一手抓建
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
放、搞活服务的指导方针。一年来,我们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大力加强经济、民事审判工作;以严肃
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中心环节,加强审判监督;坚持从严
治院的方针,加强了人民法院的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为加
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
作用。

  (一)

  一九八三年八月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指示和决定,在党委
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的斗争。通过三年多的“严打”斗争和全党抓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了我省社
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好转。一九八六年,全省刑事发案总数比一九八
五年下降百分之六点二;一九八六年,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比一
九八三年下降百分之五十四;特别是过去一个时期,危害社会公共秩
序的流氓团伙受到沉重打击,流氓犯罪案件比一九八三年下降百分之
八十九点九,群众的安全感大大增强,社会秩序日趋好转,社会安定
。全省一些大的公共场所、贸易市场、节日集会、大型比赛和群众性
的娱乐活动比较安全。事实说明,“严打”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党
和国家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一九八六年,全省刑事发案总数虽然比一九八五年下降,但有几
种类型案件有所上升。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来看,与一九
八五年相比,杀人案件上升百分之二十五点七,抢劫案件上升百分之
三十一点四,重大盗窃案件增加三点七倍。在杀人案件中,抢劫、强
奸杀人的明显减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杀人的相对增
加,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抢劫案件中,抢劫专业户、个体户、抢劫
工资巨款、劫持出租汽车等暴力性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在盗窃案件中,
重大盗窃、内外勾结盗窃贵重工业原材料、高档商品,以及利用汽车、
摩托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作案的增多;在犯罪成员中,劳改、劳教人
员犯罪,青少年犯罪仍占较大比例。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争取
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了杀人、
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对于罪该处死而又非
杀不可的,坚决判处了死刑;罪该重判的,依法严惩。一九八六年,
全省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九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
分子一万六千九百二十二名。全年共核准死刑罪犯×××名,判处死
缓罪犯×××名,分别比一九八五年增加百分之二十点二和百分之三
十点六。在死刑、死缓罪犯中,杀人犯占百分之六十三点九;抢劫犯
占百分之十八点一;强奸犯占百分之十一点六,三项合计占百分之九
十三点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五千一百三十七名,比一九八五年的
三千九百四十名上升百分之三十点四。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注意打得准、打得及时。坚持实行区别
对待的政策,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国家法律,做到罚当其罪。对于
投案自首、主动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确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理。为了使审判案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各地召开不同规模、
不同层次的公开宣判大会二千六百七十七次,印发布告、案例和宣传
材料十一万份,提出司法建议一千二百八十三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
法律讲演三千六百八十五次,从而有力地打击和分化了犯罪分子,提
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二)

  为了保障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抓紧
了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三千九
百零七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四千五百四十七名,比上一年的二千六
百四十一名增加百分之七十二点二。其中,个人非法所得金额万元以
上不满三万元的二百七十二人,比上一年增加一点六倍;五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三十人,增加五倍;十万元以上的二十七人,增加八倍。
在这些案件中,贪污和盗窃、诈骗公共财物占百分之九十点二。这些
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和一九八五年一个时期,犯罪分子
钻改革的空子,破坏改革,中饱私囊。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决贯彻
了“一要坚决,二要搞准”的方针,对首犯、主犯、累犯、惯犯,以
及数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在查清事实、核实
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正确定罪科刑,严肃处理。全年对严重经济犯罪分
子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八百八十二名(其中,判处死刑×名,死
缓×名,无期徒刑十六名),比上一年的四百八十三名增加百分子八
十二点六。结合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
依法认真进行追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三千万元。各地法院先后
选择了一批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有力地
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是正当改革、工作中失
误、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相互交织在一起。如何把正当改革、工作中
失误、不正之风、一般违法同犯罪区别开来,准确地打击乘改革之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不仅政策性很强,而且需要进行
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去年省法院先后由院领导
同志带队,对共同盗窃、挪用公款、冒名贷款、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等
类型案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通过解剖四百多件案件,听取各地党委、
政府和经济工作部门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发现少数案件有的
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定罪量刑不准。我们不仅及时纠正少数
确实错判的案件,还分别提出了正确处理几类案件的意见,及时向省
委、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召开了法院院长会议。要求各地法院在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区分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
界限;违反财经制度与贪污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行
贿、受贿犯罪的界限;违犯经济、行政法规与触犯刑律的界限等等。
强调在处理涉及乡镇企业、个体承包、经营大户案件时,要考虑当时
的历史背景,考虑当时的经济政策,一时看不准的不要急于处理。对
于有利改革、开放、搞活和发展生产的行为,坚决予以保护和支持,
从而既准确地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改革,防止了错案的发生。例如,
沈阳市中级法院处理的辽宁省电子计算机学会副秘书长、工程师赵恒
东“贪污十万元”巨款的重大案件,经过七个月的调查核实,查明赵
恒东等人为解决进口计算机的使用问题,利用业余时间搜集、翻译P
C资料,按国家规定提取科技咨询费十万元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贪
污犯罪。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对赵恒东作无罪处理,保障、支持了科
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得到科技界的热烈拥护。

  (三)

  认真处理经济、民事案件,依法调整经济关系和人身财产关系,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越来越迫切需
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当前,企业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出现逐年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一
九八六年,法院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万一千一百零七件,分
别比前两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一和一点九倍,比一九八○年上升十四倍。
二是,案件类型、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城市,
历年购销合同纠纷占相当比重,近年来建设工程、财产租赁、货物运
输等纠纷显著增加。科技协作、技术转让以及在商标、科技方面的侵
权纠纷开始出现。在农村,表现为土地承包纠纷下降,乡镇企业承包、
借贷纠纷日趋上升。三是,案件涉及面广,诉讼标的额增大。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许多经济纠纷不仅跨县跨市,而且跨省的纠纷大量涌
现。诉讼标的额过去是每案平均万余元,现在,案均五点五万元,有
的高达几百万元。为了有利生产,搞活经济,促进改革,各级人民法
院主动深入厂矿、企业和经济活动中去,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展经
济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九千一百一十四件,占受
理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二,诉讼标的额达五亿多元。在审判活动中,根
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公民和法人
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予以保护;对违约行为,分清责任,区别情况,
妥善处理;对在处理纠纷中发现的二百零九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移送
有关部门侦查处理。

  当前,经济纠纷所以大量发生,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许多合同
在签订时不符合法律要求;另一方面是一些法人和公民法制观念不强,
不能信守合同,履行义务。因此,各地法院在正确解决纠纷的同时,
注意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针对经济纠纷中的问题,主动理顺经济法
律关系,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许多法院还同经济部门建立联系制度,
宣传经济法规,开展法律咨询,预防和减少大量纠纷的发生。

  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民
事活动范围日益广泛,社会上关于财产权益矛盾大量出现,所以近几
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一九八六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
一审民事案件五万零三百八十六件,比上一年的四万八千五百一十四
件上升百分之三点九,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一九七七年增加四点
五倍。除婚姻案件占百分之五十以外,与一九八五年相比,赔偿纠纷
上升百分之四点七;债务纠纷上升百分之七十一点五;山林、水利、
土地纠纷上升一点五倍;房屋纠纷仍占较大比重。这些案件的内容、
结构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房产纠纷。过去主要是为生活而争
夺使用权,现在,为生产经营争讼使用权、所有权的纠纷大量发生;
赔偿纠纷,由过去多是因邻里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赔偿,变化为生产经
营中的财产赔偿;债务纠纷,不是为生活困难而借贷,多是为生产经
营而借贷,数量多,数额大,利息高;婚姻纠纷,因包办、买卖婚姻
离婚的已占次要地位,由于感情、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差异与矛盾
而要求离婚的上升为主导地位。

  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有利生活和方便群众诉讼
的原则,广大民事审判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地调查,审判一
审民事案件四万六千三百三十九件,结案率为百分之九十二。依照党
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团
结。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把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各
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机构
建设”来抓。特别是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关怀人民法庭建
设,亲自视察人民法庭工作,及时解决了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中的一
些实际困难,使人民法庭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现在,全省已建立人民
法庭五百个,配备干部一千二百人,分别比一九八四年增加百分之四
十三和百分之六十。人民法庭的工作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广大法庭
干部发扬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经常在第一线,把办案和指
导调解委员会工作一起抓,使三十多万件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委员会及
时就地得到解决,防止了一些矛盾的扩大和激化,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团结。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民法通则公布后,各级法院普遍开展
了学习宣传活动。各中级法院相继举办培训班,轮训了经济、民事审
判干部。同时,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试点,组织了一些专题调查,
对学习、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为今年全
面实施民法通则从思想上和工作上做了必要的准备。

  (四)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尊严,我们依法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

  一是,搞好对二审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省
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一年来共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刑事上诉、抗诉
案件二千九百七十件。经济、民事上诉案件五千五百零五件。审判上
诉、抗诉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通过审理刑事
上诉、抗诉案件,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定罪量刑正确,程
序合法,维持原判的二千一百零三件,占结案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三;
事实清楚,但定罪不准或量刑不当,改判的三百六十五件,占百分之
十三点一;因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三百二十三件,占百
分之十一点六。在经济、民事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三千
五百一十一件,占结案的百分之七十六;改变一审判决的七百一十二
件,占百分之十五点四;事实不清发回更审的四百件,占百分之八点
六。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维持了原审法院的正确判决,及时纠
正了工作中的失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坚持评查案件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和本院院长对审判工作
的监督。一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均比较好地坚持了每季度评查一次办
案质量的制度。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经常深入下去,检查办案质量,
通过评查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现确实判处不当的案件,依照
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进行改判。一九八六年,省法院就先后派出三十
多个工作组,会同中级法院对五十个基层法院、五个中级法院所办的
七千多件刑事案件,二千多件经济、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纠正了个别错判案件,总结了保证各类案件办案质量的经
验,加强了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

  三是,加强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处理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群众的
监督。去年,全省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二十万零六千三百九十八人次,
处理人民来信十二万六千五百二十五件,处理刑事、民事、经济申诉
案件一万五千零二十八件。在信访申诉工作中,坚持了件件有交代,
事事有着落的原则,认真地进行了处理。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审查处理。
发现原判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对原判正确的,依
法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在信访接待中,注意听取群众对法院审判工
作提出的批评、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

  四是,落实中办发〔1986〕6号文件,在党的十三大前完成
“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政治性案件的复查工作。从去年七月开始,
全省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十六万七千件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
件进行了初步检查,确定应重新复查的一万三千四百九十四件,现已
复查结案七千九百八十二件,占确定复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九。对原
国民党军队中起义投诚人员和其他统战方面的七百余件历史遗留案件,
已分别落实了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安置,调动了各方面参加
祖国四化大业的积极性。

  (五)

  提高干部的两个素质,是提高法院执法水平的关键。通过几年来
实际斗争的考验证明,法院干部队伍基本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
质在不断提高。但是,按照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审判干部学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地进行形势教育,
理想、纪律教育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警同
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为了纠正和抵制带有行业性
质的不正之风,我们坚持从严治院。对二十一名违犯审判工作纪律和
二名触犯刑律的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抓典型案件,教育干警增
强反腐蚀能力,保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的
精神文明建设,把理想、纪律教育落到实处,去年上半年,在全省法
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中,选出十余名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优秀审判干部,
组织了“愿为国徽添光彩”汇报团,到各地法院作报告,把理想教育
具体化,受到了广大干警的热烈欢迎,掀起了一个学先进、赶先进、
比贡献的热潮。

  法制建设的加强,要求法院干部必须向专业化迈进。为了尽快实
现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我们一方面组织干部结合审判实践,搞好业务
学习;另一方面努力办好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现在,全省法院在职
干部参加业大学习的有二千零九十五人,已经学习十门法律课程。加
上已经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一千七百五十六人,到一九八八年末,全
省法院干部具有大专以上专门法律知识的将达百分之五十六。为建设
一支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划的审判干部队伍,创造了有利条件。

  (六)

  一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按照形
势发展的要求还是很不适应的。主要是,我们领导思想还不适应形势
的发展,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与当
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
件还有处理不当和处理不够及时的问题;人民法庭建设不够平衡,还
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并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各位代表,一九八七年,是举国上下迎接党的十三大胜利召开的
一年,是贯彻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
制的一年,也是改革要迈出新的步伐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省各
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方针的决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
的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的斗争。通过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的
尊严,自觉地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全面发挥人民法院保护人民,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我们要继续贯彻执行依
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厉惩
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为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和经济环境;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
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进一步纳入依法办案的轨道,运用法律手段,保
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增强人民内部的
安定团结;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当前要认真处
理好治安、劳动争议等行政案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
动,教育公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全社会的
法制观念,努力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发
扬艰苦奋斗、创新务实、奋发向上的革命精神,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
为争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为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
贡献。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注:引自辽宁人大常委会网站。
http://www.lnrd.gov.cn/4/hk66_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