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6年3月16日在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焕文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全树仁省长所作的关于辽宁省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的
报告和谢荒田副主任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现在,我向大会
报告一年来的法院工作,请予审议。

  一九八五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
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党的全国
代表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加强法制,保障改革和四化建
设的思想指导下,积极开展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各项审判工作。

  一九八五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九万六千四百七十
七件,比一九八四年受理的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一件下降百分之八点零
五。审结各类案件八万四千三百三十二件,结案率为百分之八十七点
四。其中:

  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不含经济犯罪案件)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件,
比一九八四年的两万一千一百六十四件下降百分之四十六点九。审结
一万零四百二十八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三人,
比一九八四年的二万零一百五十九件、二万四千五百七十三人,分别
下降百分之四十八点三和百分之五十四点五。

  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二千五百二十四件,比一九八四年的一千
九百四十九件上升百分之二十九点五。审结二千三百一十五件,判处
各类经济犯罪分子二干六百四十一人,比一九八四年的一千二百一十
六件、一千五百八十二人,分别上升百分之九十点四和百分之六十六
点九。

  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九千一百七十四件,比一九八四年增
加一点四倍,相当于一九八○年的十三点七倍。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
件占百分之五十七点二。不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且诉讼标的额
由过去的案均二万元,提高到五万元,有些案件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
万元。审结七千一百九十九件,比一九八四年的三千一百二十二件上
升一点三倍。

  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四万八千五百一十四件,占法院全部收案的百
分之五十。其中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外,财产权益纠纷大量增加。
为有利生产,方便群众诉讼,加强了人民法庭建设,采取深入基层,
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法,及时、正确、合法地处理了四万四千零
七件民事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共审结刑事、民事、经济上诉案件六千七百八十二件。审结刑事、
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一万三千六百零一件。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加强
了审判监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九
百二十三件统战方面的历史遗留案件,实事求是地作了改正,进一步
落实了党的统战政策。

  总之,一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发挥了保护人
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下面,我着重汇报
去年以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是形势的需
要,群众的愿望,也是搞好两个文明建设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一
九八三年前一个时期,刑事犯罪活动是非常猖獗的。两年多来,经过
全党的共同努力和斗争,一些流氓团伙受到了沉重打击,又深挖了一
批流窜犯,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被打下去了。社会治安秩序
确有明显好转,特别是公共场所秩序有所改善,重大节日活动比较安
全,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比过去减少了。去年,我省遭到了特大洪涝
灾害,社会治安也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但是,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又
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
务。去年以来,法院受理当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如下特点:第一,一
些突发性、暴力性犯罪还不断发生,杀人案件有所上升。一九八五年
法院受理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比上年下降了百分之四十八,但杀
人案件却上升了百分之十八。一九八五年判处的死刑罪犯中,杀人犯
占百分之七十二点九,其中因婚姻、家庭、邻里及其他个人之间的一
般矛盾和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导致矛盾激化杀人被判处
死刑的占百分之五十二。第二,由于淫秽录像、不健康小报的流传和
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一些人道德堕落,解放后绝迹已久的卖淫、吸
毒、赌博等一些丑恶现象有所复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
霸头在一些地方重新抬头;强奸、重大盗窃、诈骗、抢劫汽车和枪支
等恶性案件有上升的苗头;有的地力还发生了贩卖假药、假酒和有毒
食品的案件。第三,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一九八五年,人民法院判
处的罪犯中,二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有六千五百零一人,占判刑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四。十八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一九八五年比一九八四年
上升百分之三。第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犯罪增加。据对几个
法院判处案犯情况的典型调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犯罪,一九
八四年占百分之十二;而一九八五年己经增加到百分之十八。其中有
些犯罪是由于本人没改造好;有些是由于释放后生活、工作没得到妥
善安排,帮教措施没有落实。从一九八二年到今年末,全省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约计可达十万人。很好安排这些人的生活和工作,落实
对他们的帮教措施,应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坚持了依法从重
从快的方针和稳准狠的要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有关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累犯、惯犯,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
犯罪的分子,依法从重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杀不可的,
坚决判处死刑。对于投案自首,彻底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确有立功
表现的则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正确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政策。去年全省依法核准死刑的严重刑事罪犯占判刑总人数的百分之
二点零四,比上年的百分之一点一二上升了百分之零点九二。对于杀
人、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罪犯判处五年以上刑
罚的占百分之六十点五,比上年上升了百分之十点六。对于一些重大
现行犯罪分子,依照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的决定,及时地进行了
审判。省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有百分之七十六是在二十天以内结案
的。为了保持严打的势头,全省于二、四、九、十二月先后四次集中
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判处埋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五千八百零三人。
从而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鼓舞和调动了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
性。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还深入发案地开展就地审理、就地宣判,以
案讲法,对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调查研究犯罪的
原因、特点和规律,开展司法建议;以及对判处徒刑缓刑、免刑、管
制的罪犯进行实地考察,落实改造措施等办法,从而把打击犯罪和预
防犯罪结合起来,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为了掌握斗争形势的变化,
准确地运用法律,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
一年来,省法院由领导同志带队,先后十二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到三
十多个基层法院,检查了一千五百多件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发现判
处不当的案件约占百分之二。其中,有的定罪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
的界限,有的轻罪重判,有的量刑偏轻,体现从重精神不够。主要是
因为,有的法院和审判干部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调查研究,只看到
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和法院收案减少的一面,对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长
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在少数案件的处理上,重视了犯罪的直接危
害后果,而对于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危害注意不够;注重了从轻情节,
对从重情节有所忽视。有的案件,为了集中成批公开宣判,处理不够
及时。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案例和通报,提醒各
地法院注意,保证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去年以来,一些犯罪分子乘改革之机,钻改革的空子,大肆进行
经济犯罪活动。一九八五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二千五
百二十四件,比一九八四年上升百分之二十九点五,其中贪污案件和
盗窃、诈骗公共财物案件共二千二百四十九件,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
的百分之八十九点一。个人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大案上升了一点四
倍。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破坏
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给党和国家
机关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直接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
设的斗争。由于斗争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一是要
态度坚决;二是要慎重,务必搞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对
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调查研究。为了稳、准、狠
地打击经济犯罪,去年年初,省法院组织力量,对当前经济犯罪活动
的特点,对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诈骗和盗窃公共财物等几类犯罪
的适用法律问题,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了关于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意见。
五月初召开全省法院系统打击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分析形势,
解决打击经济犯罪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推动了斗争
的开展。一年来,全省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二千三百一十五件,
判处经济犯罪分子二千六百四十一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了依法从
重惩处的精神,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百七十名,占判处罪犯总
数的百分之十四。对其中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
死刑二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六名,无期徒刑五名。通过检查,办
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去年九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之后,省委和各级
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查处了一些大案
要案。这一期间,各市、县、区相继召开集中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判大
会九十多次,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经济犯罪分子七百六十人,使我省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有了新的进展。

  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仍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是:利用签订假经
济合同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购销合同诈骗犯罪的
很突出;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显著增加;一些“四无”
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某些企事业单位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
针对经济犯罪的新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仅
认真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同时还注意发现
和追查了以签订假合同为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二百一十五件,查
获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侦查、起诉。经济犯罪往
往利用党内、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或者管理上的某些漏洞。各地人民
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注意调查研究发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有关
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报告党委及其上级部门监督执行。
从而把打击经济犯罪同开展反腐蚀教育,纠正不正之风有机地结合起
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去年上半年,我们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对一些投机诈骗多是利用
经济合同进行犯罪的新特点认识不够明确,把有的犯罪案件当做合同
纠纷处理了。发现一些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时,由于认识不一致,
也存在着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因而追究不及时,打击不够有力。
去年下半年开始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已经采取了措施加以纠正。

  在审判工作中,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还存在就案办案的问题。
对一案涉及到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追查不够。例如有些部门,利用自
己的银行帐户,给犯罪分子转帐,使之套取大量现金,而从中捞取
“管理费”、“好处费”,为犯罪活动“开绿灯”。有的法院在办案
中,对此不少仅作为本案犯罪证据使用,对于一些人参与违法犯罪的
行为没有很好加以追究。再如,办案中发现一些单位“上当受骗”,
但是为什么那么容易“受骗”呢?订合同当时,为什么不去核实供方
是否有货,而轻易相信对方的谎言,将巨额公款事先预付?有的金融
部门,不问其是否从事正当经营活动,即给予大批贷款,结果被骗,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有的人是受贿了,有的是玩忽职守的渎职
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法院在许多情况下虽然也提出司法建议,但是
没有去考察建议的效果。特别是国营单位、集体组织的直接责任者或
主管人员,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执法不严的突出表现。这
样,不仅不利于严肃法纪,而且使某些人可以无拘无束地进行违法犯
罪,明目张胆地给政法机关查处有关案件设置障碍。对此,我们认为
应该严肃对待。

  一九八六年,是执行“七五”计划的第一年。为经济体制改革创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是“七五”期间三项任务之一。因此,
我们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个文明一起抓,才能把“七五”
计划变成现实,为全面完成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本世纪末的宏伟目标奠
定牢固的基础。人民法院是执法部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新的历史
时期要求人民法院从宏观到微观都要适应现代化建设,把各项业务工
作同经济建设挂起钩来。它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要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而且要大力加强民
事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依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人身财产关系,保
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是一场复杂、艰巨而又长期的
斗争。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行使专政的职能,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我们要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精
神,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继续坚持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坚决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要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
审判。对罪恶大、民愤大、非杀不可的,坚决判处死刑,罪该重判的,
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和企事业
单位的经济犯罪活动,要排除干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注意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判处理,以张扬法制,
教育和鼓舞群众。在审判活动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
据,而不轻信口供,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要严格区分犯罪与不正之
风、触犯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犯罪与违反纪律等界限,强调一个
“准”字。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打击、防范做为“系统工程”来
抓,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迫切需要运用经济的和
法律的手段来调节经济的运行。由于企业横向和纵向经济往来,主要
以经济合同方式出现,因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今后还要大量增加。人
民法院必须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保护合法经济合同的履行,制裁违法
行为,依法保障企业活力的增长,商品市场体系的形成,间接控制手
段的完善,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

  民事案件数量历来是很大的。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纠
纷,直接关系到两个文明建设。要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工作方便群众
诉讼的优良传统,深入基层,就地办案,着重调解。要进一步加强人
民法庭的建设和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解
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减少纠纷,预防犯罪。

  建设一支坚强的审判干部队伍,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条
件。我们己经和正在采取措施,提高审判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从严治院的原则。教育干部增强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信念,严格依法办事。通过多种方式搞好干部的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形势的需要。

  各位代表,“七五”计划建议为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绘制了宏伟
蓝图。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为我们
提出了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正确地
执行法律,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
好转,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注:引自辽宁人大常委会网站。
http://www.lnrd.gov.cn/4/hk65_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