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20日在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谢荒田副主任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全树仁 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在,我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法院工作, 请予审议。 去年三月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到现在,已经整整一年了。一年来,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监 督下,通过整党,进一步端正了审判工作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 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搞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重 点,进一步加强了经济审判、民事审判和申诉、信访工作,为争取社 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障和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的顺 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一九八四年以来,我省各级 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与 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一九八三年取得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 重大胜利的基础上,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继续深入开展了严 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六届 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集中 主要力量,抓紧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 把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同稳、准、狠的原则统一起来;把集中打 击同经常性审判工作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 他措施相配合,深挖了一批隐藏较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打 击了现行重大刑事罪犯。据统计,一九八四年,全省共审结一审刑事 案件(不包括经济犯罪案件)一万六千七百三十八件,判处各类刑事 犯罪分子二万六千零一十四名。其中,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 流氓团伙的首要分子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一万四千七百二十三 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七千八百九十一名,判处死 刑的×××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名。对那些影响大, 危害严重的现行重大犯罪分子,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地进行了审判。 为了造成集中打击的强大声威,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全省于去年四、 六七月和国庆节前后搞了四次集中打击。共召开各种类型公开宣判会 二千三百三十六次。其中,全市规模公开宣判大会五十九次,县区规 模的公开宣判大会四百一十三次。继续保持了严厉打击的势头,有力 地震慑和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鼓舞了人民群众,显示了社会主义法 制的尊严和威力。为了保护农村“两户一体”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各 地法院还选择了一批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两户一体”财产 和破坏生产的典型案件,到农村集镇或发案地,就地进行大张旗鼓地 处理,保卫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认真贯彻了依法从 重从快的方针,对罪该处死而无从轻减轻情节的,坚决判处了死刑; 对罪该重判的也都依法从重判处;同时注意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对具有投案自首,彻底坦白,或积极检举其他犯罪分子, 认罪态度好和有立功表现等具体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特别是对于 有轻微犯罪的青少年。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分别判处 了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等较轻刑罚,并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了帮 教措施,挽救了一批失足者。 各地人民法院还结合审判活动,运用公开审判、法律讲演、印发 典型案例、举办罪证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提高了 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促进了社 会治安的进一步明显好转。一九八四年社会发案是粉碎“四人帮”以 后八年来最少的一年。社会上,特别是城市里流氓结伙殴斗,公开追 逐侮辱妇女,哄抢财物,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歪风已基本刹住,城乡 秩序趋向稳定,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好人怕坏人的局面基本改变, 广大群众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线索,配合深挖犯罪, 建立与健全了治安承包责任制,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 落实。 二、坚决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打击经济领域中的 严重犯罪活动,是人民法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 长期任务。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了中央提出的一手抓对内搞活 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一手抓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方针, 贯彻执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抓紧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一九八四 年,全省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一千二百一十六件,判处罪犯一千六百 一十人。其中,属于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的案件占百 分之八十五。在判处的罪犯中,非法所得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的三人。 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一百一十三人。对于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 蚀性大的大案要案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干部犯罪案件,注意 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审理结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 严惩处。其中,依法判处死刑的×名,无期徒刑的十四名,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三百一十二名。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教育了干部和群众, 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打击经济犯罪是一场极其复杂的斗争。在审判工作中,为了准确 地打击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正当经 商与投机倒把的界限;不正之风与贪污受贿的界限;一般违法与犯罪 的界限等等。依法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 的实行,打击了乘改革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 体财产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些机关、企事 业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和在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活 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比较注意研究和分析犯罪发生的客 观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堵塞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空 隙和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例如有的中级法院结合审判企业 内部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一些单位 经营管理上、干部作风上应当改进的问题,一年来提出书面司法建议 一百四十余件,引起了有关领导机关的重视,结合企业整顿,纠正不 正之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进一步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日趋增多。一九八四年全省各级人 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比一九八○年上升了四倍多。为了适应新 形势的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到一九八四年末,全省一百一十五个法院,除去年新建的五个基层法 院以外,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配备经济审判干部三百九十六人,比 一九八三年增加百分之四十七。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审判活动中, 想企业之所想,急生产之所急,树立了为生产服务的思想。主动深入 工厂、矿山、基建等生产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 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处理了购销、加工、运输、建筑工程、科 技协作和农村承包等经济合同纠纷三千一百二十二件,诉讼标的金额 达五千八百二十九万元。保护了有效合同的履行,纠正了违法合同和 无效合同,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 济秩序。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省对外贸易、经济技术交流和引进 外资等对外经济活动逐年发展,涉外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九八四 年,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还抓紧处理了重大涉外经济案件。在审理 涉外经济案件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维护了我国的法 律尊严。案件处理后,一些外商称赞我国法律公正、平等,增强了与 我做生意,扩大投资的信心,促进了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 四、正确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由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 建设的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在民事案件中,不仅婚姻 家庭、损害赔偿案件内容发生了许多变化,而且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范围也扩大了。例如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房屋动迁案件大量出现; 由于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财产继承案件明显增加;特别是在农村, 由于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过去很少发生的山林、土地、果树、水利等 纠纷不断出现,一九八四年法院所受理的此类纠纷比一九八三年增加 了五倍。为了做好新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各级法院积极调查研究民 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经验,使大 量的民事纠纷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据统计,一九八四年全省共审结一 审民事案件四万六千二百九十九件。为了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加强 了农村人民法庭建设,调整了人民法庭的布局,充实了人民法庭的人 员。广大民事审判干部和人民法庭干部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光荣传 统,坚持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深入 街道、乡村,把工作做到车间、地头,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 由于加强了对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正确地解决在基层。防止了很多矛盾的扩大和 激化,同时也方便了群众,增强了群众的团结,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社 会主义积极性。 五、积极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 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上诉案件四千三百零三件。其中,维持原判的 三千九百二十八件,占百分之六十八;改变定罪和刑罚的六百八十三 件,占百分之十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更审的六百八十二件, 占百分之十六。审结民事上诉案件三千八百九十九件。其中,维持原 判的三千零四十三件,占百分之七十八;改判的五百三十二件,占百 分之十四;发回更审的三百二十四件,占百分之八。通过审判上诉案 件,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进一 步加强了申诉、信访工作。一年来,全省共审结刑、民申诉案件一万 三千二百四十三件,处理人民来信十二万五千件,接待来访群众二十 五万七千人次。在申诉、信访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属 错判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改判纠正;对申诉无理的,坚持了疏 导的方针,教育当事人息诉服判。根据中央和最高法院的指示,主动 复查了在解放战争中,原国民党军队的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对六百 多人落实了投诚起义既往不咎的政策。还抓紧解决了一批归侨、侨眷、 台胞、台属、高级知识分子、民主人士及宗教界上层人物的历史遗留 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安置。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 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工作所以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主要是 由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领导和监督,认真贯 彻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结果。从人民法院工作 本身来看,主要是坚持了以下几点: 第一,努力端正审判工作为我国现阶段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的指 导思想。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清理了“左”的思想影响。努力克服审判工作脱离形势,孤立办案, 就事论事的作法,认真转变作风,深入到经济改革中去,进行调查研 究,自觉地把人民法院工作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有机地联系起 来,紧密围绕经济建设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坚决保护国家、集体利 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为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使 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二,坚持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 在审判活动中,对案件的事实,认真查证,具体分析。对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则依法判决;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不草率下判。 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并全面 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严格区别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 罚的界限。认真贯彻法律规定的公开、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 程序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己经构成犯罪的,不论其 出身和社会地位如何,坚持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审判 的绝大多数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程序合法的原则要求,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 第三,认真转变领导作风,加强对下指导。为使人民法院工作适 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带头转变作风,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各个时期审判工作的新情况,加强对 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去年,仅省法院就先后派出九个工作组,对二 十多个基层法院判处的一千三百多件刑事案件和六百多件民事、经济 案件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了审判工作经验,发现执行政策和法 律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实行了面对面的指导。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刑事、民事、经济、申诉、信访等业务性会议, 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方向明确,措施得当,推动了法院工作的全面 开展。 第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贯彻群众路线。为了做好新时期的法 院工作,对审判工作的重大情况,特别是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 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指示,保证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 律正确的贯彻执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坚持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弄清案件事实,征求群众对罪犯的处理意见。对 于重大案件,判决前发动群众讨论,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反映。正确 地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同时, 也使群众受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案件的处理收到 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但是,按照形势 发展和任务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们领 导思想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工作指导上还不够及时有力;极少数 案件判处不当;民事案件、申诉案件数量大,有的抓得不紧,处理不 够及时;法院干部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审判法庭建设和技术装 备还不能适应审判任务的需要。这些情况和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积 极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 体制改革,正在广阔的领域深入进行。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对人民法 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 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认真 贯彻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认清形 势,明确任务,使审判工作自觉地服从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 济建设。要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要加强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严厉 惩处那些乘改革之机,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要积极做 好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活动,加强基层 基础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 转,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注:引自辽宁人大常委会网站。 http://www.lnrd.gov.cn/4/hk63_1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