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4年3月26日在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史笑谈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谢荒田副主任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完全同
意全树仁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在,我就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以来法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审判工作的情况,向
大会作一汇报,请予审议。

  去年四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和
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认
真落实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为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的法律,审理了大批
刑事和民事案件,同时加强了法院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有力地打
击了敌人,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较好地发
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刑事
犯罪、经济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从去年四月到今年一月
底,全省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相当于一九八二年全年的两倍多。在审
判活动中,不但惩罚了犯罪而且教育了群众,同时各级法院还注意研
究与发现产生犯罪的客观因素,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活动,使有
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以利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犯
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和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依
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解决了
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和一些厂矿、企业单位之间的经
济合同纠纷。据统计,从去年四月到今年一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
处理民事案件三万七千二百七十四件,其中离婚案件一万七千五百二
十九件,赔偿案件五千八百九十三件,房屋纠纷案件二千三百三十八
件,继承案件八百六十九件,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一万零六百四十
五件。共处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一千六百二十四件。通过处理这些案
件,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在处理民事
与经济案件中,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
和其他民事、经济法规。同时,还对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各
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经济合同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去年十月,省法院和沈阳、大连等五个中级法
院,对于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及时研究和总结
处理这类案件的情况与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推动了民事审判工作
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了对人民法庭工作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指导,及时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纠纷解决在基层,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
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加强了审判监督。去年四月到今年一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受理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民事申诉案件,
处理群众来信九万七千五百四十件,接待群众来访二十四万三千四百
五十人次。为了解决重信重访的问题,省法院多次派人到各市地调查
了解情况,多次派人到北京接待我省上访人员,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
思想工作。同时采取了上下结合,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就地解决的
办法,对一些长期申诉的老大难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通过处理申诉
信访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密切了人民法院同群众的联系,保
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改进了我们的审判作风。

  总之,一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积
极开展各项审判活动,严格依法办案,做了大量工作。现在,我想着
重汇报一下去年下半年以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审判工作
的情况:

  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刑事犯罪活动严
重,气焰嚣张的形势,提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战略决策和
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党中央发出了三十一号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省委对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斗争进行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和各级人大常委
会的领导与监督下,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决定》,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集中主要力量开
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地审结了一大批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取得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初
步胜利。据统计,去年七月至今年一月末,全省审结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各类严重刑事案件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三。在判处的严重刑事罪犯
中,杀人犯占百分之七,强奸犯占百分之五十六点二,抢劫犯占百分
之三十五点四,放火犯、投毒犯占百分之一点四。对上述案件的处理,
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坚决贯彻了依法“从重
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又坚持了区别对待的政策。重点打击了在
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持械进行流氓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流氓集
团的首要分子;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分
子,以及那些累犯、惯犯和劳改劳教逃跑后又继续犯罪的分子。对其
中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非杀不可的分子,坚决依法判处了死刑。
对罪恶虽然严重,但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彻底坦白,或者积极检举其
他犯罪分子,确有立功表现,不是非杀不可的,以及不满十八岁的少
年犯,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那些具有未遂、胁从、偶犯等从轻
情节的,也依法作了从轻判处。对已构成犯罪,虽然情节不是特别严
重,也都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该判刑的判了刑,该判多少刑就判多少
刑。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又属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分别判处了
拘役、缓刑、管制,让他们在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据统计,去年七
月至今年一月底,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刑总人数的
百分之十九点九;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判刑总人数的百分之三
十;判处五年以上九年以下的占判刑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二;判处四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刑罚的占判刑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各级法
院在审判这些案件中,都坚持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保证了在法定审理
期限内尽快结案。在去年八、九、十这三个月判处的严重刑事犯罪案
件中,除了个别大的团伙和重大复杂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法
定审限内结案的,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占百分之八十八。对于在斗争
中发生的重大的现行案件,作到了随收随办,不拖不压,及时有力地
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还严厉惩处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
犯罪分子。从去年四月至今年一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批走
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等经济犯罪案件。对于
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大案,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内部
干部的严重犯罪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处
理。其余均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予以严肃的处理,有力地推
动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十分注意开展法制
宣传,扩大办案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个期间比较突出的是,各地法院
都召开大型公开宣判大会,集中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杀掉了一
批民愤极大,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还选择一批判处无期徒刑
和长期徒刑等其他重大现行犯罪的典型案件,适时进行处理,大张旗
鼓地公开宣判;各地还印发了大量案例材料,发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
去,组织群众座谈讨论;有的还举办罪证展览,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
据统计,去年八月至今年一月全省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三千八百七十
二次,其中县区范围以上的公判大会八百二十九次,参加或收听的群
众达五百二十万人次。这样做,声势大、震动大,既广泛又深入,有
力地打击、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舞了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充分显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
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保障了两个文明建设的
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斗争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法院的
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的指示和《决定》,联系我省社会治安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提高
了对刑事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分析了过去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表现及其原因,明确了审
判机关在这场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迅速地纠正了过去对刑事犯
罪分子打击不力的现象,自觉地坚定地投入到这场斗争中来,积极贯
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给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应有的
惩罚,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我们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从这场斗争
一开始,就由负责同志带领若干办案组,深入基层,就地办案。各级
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认真审查起诉,深入发案地,依靠群众,
核实证据,查明案情,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有些案件在判决以
前,向群众介绍案情,讲解法律,发动群众讨论,听取群众的反映和
要求;一些重大案件,还邀请当地各界代表座谈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特别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把征求各方面
意见,尤其当地群众和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做为我们量刑时必不可少
的参考意见。这样做,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发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
用。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开始,党中央就指
出:审判案件“必须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绝对
不做违法的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切实遵照中央指示,严格依法
办案。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
各地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既注意防止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又注意防
止不该判而判,轻罪重判,强调要依法定罪,依法量刑。认真执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各项审判程序
制度,依法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判处的案件,基本上达到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质量要求。

  四、提高责任感,加强纪律性。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为
了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防止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我们重申
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贯彻执行了政法干部“约法三
章”,要求每个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
的精神,切实查明事实,依照法律,秉公论断。坚决贯彻人人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普通群众还是干部子女,都依法该
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维护了社会主义法
制的威严,密切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增强了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和决心。

  总之,一年来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
督下,法院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同形势发展的需要,同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的要求,我们的工
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总结和改进。例如我们有少数
审判干部,有的是法院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审判案件,缺乏深
入调查研究,执行各项审判程序制度不够严格,不尊重被告人的辩护
权利。少数案件质量粗糙,有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草率下判;
有的定罪不准,量刑失轻失重;有的混淆罪与非罪界限,不该判的也
判了;有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存在这样那样问题。这些问题,已经
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有些一经发现,即行纠正;有的还需要继续认真
地加以解决,才能不断地把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九八四年是继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一年。
为了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继续坚决地贯彻中
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继续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刑事犯罪分子,继续严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决不能松
劲,决不能手软。对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非杀不可的,
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为了使这场斗争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我们要
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和排除“左”的和右的干扰。在抓好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的同时,也要努力做好民事、经济和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因为
这些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各项
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真正把案件处理好。要加强农村人民法庭建设,和
对城乡基层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及时就地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纠纷。要
通过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
爱国守法的观念,调动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要在斗争中
进一步培养和锻炼法院干部队伍。通过整党,抓紧思想、组织、作风、
纪律和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提高法院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
素质。使法院广大干警为争取我省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为保卫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引自辽宁人大常委会网站。
http://www.lnrd.gov.cn/4/hk62_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