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选“贼”:不能就此了事

杨立新
  投票选“贼”的事件,经过山阳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
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
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检察日报》记者陆剑5月15
日的这则报道,告诉了我们这个结果。

  看起来,教育局的处理是及时的,该处理的也都作了行政处理。
可是,我们对这则报道看了又看,就是没有发现对受到侵权行为侵害
的两名被选出来作“贼”的同学,受到怎样的“处理”。这恰恰是这
一事件的关键所在。

  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班长建议,班
主任组织,就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
的“贼”。报道没说,不知道这个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但总
是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
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
学的钱呢?

  既然谈到了证据问题,那这个事件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既然是法
律问题,怎么就只作了行政处理决定就算完了呢?

  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在这里,
行为人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受害人即被选出来的“贼”的
同学受到精神损害的客观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
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还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行为人的行
为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事实很清楚,侵害的就是
两位同学的名誉权。名誉是一种对特定人的品行、才华、能力、素质
等各方面的客观的社会综合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
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
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
,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
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
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
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
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
果更为严重。

  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
这种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民
事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
偿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损
害赔偿;加害人是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满
足其权利的要求。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法
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现在教育局对行为
人仅仅作行政纪律处分予以行政制裁,实际上只是对加害人在行政上
进行了制裁,并没有对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作出处理,受害学
生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恢复。这是远远不够的。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谁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单
一的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这些问题确实值得在理论上进行
探讨。直接组织实施这一行为的老师,是当然的侵权行为人。那位班
长,那位副校长,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是不是有责任呢?还有那些进行
投票选举的同学,是不是也有责任呢?依据法理看,那位班长和老师,
是有共同过错的,因为是班长建议老师进行选举的,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参加“选贼”的同学实际上也是共同加害人,因为这一行为是大
家共同实施的。问题是“选贼”有直接的组织者,对参加者可以不论,
但应当说清楚法理,使同学们知道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可以任意
实施的,因而受到教育,不再跟着干傻事。那位副校长呢,在接受了
老师“交”来的被选出的“贼”,不仅不为受到侵权的同学做主,反
而指责这两位学生,让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偷钱。这就等于
他也认为选出来的“贼”就是贼。这种行为也是对这两位同学名誉权
的侵害,构成侵权行为。不过,副校长的行为与老师和班长的行为不
是一个行为,因为没有共同的过错,因而是单独的侵权行为。如果追
究民事责任,这三个人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
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
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但
是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
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恰好,《检察日报》就在刊载这篇报道的下方,有一个醒目的标
题,内容虽然与这个案件无关,是一个偶然的巧合,但是意思却与这
个案件有很直接的关系。这就是:

  “去法院告他”!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2001年5月16日。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3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