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严打”有关的法理思考

刘武俊
  21世纪中国的首次“严打”已经拉开序幕。毋庸置疑,在重特大
恶性治安事件频频发生、刑事犯罪日趋猖獗,尤其是黑恶势力日趋嚣
张的背景下,通过“严打”整治社会治安和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是
必要而且迫切的。“严打”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控制刑事犯罪之非常策
略,在此之前中国还成功地进行过声势浩大的1983年和1996年两次大
规模“严打”。相对于前两次“严打”,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持续时间更长和目标更为明确,亦即两年内社会治安
明显进步;重点打击对象更加突出,主要集中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
暴力犯罪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强调将“严打”整治与整顿
市场秩序相结合,将“严打”整治与整顿党政司法队伍相结合。鉴于
“严打”属于特定时期整治社会治安的非常策略,为避免“严打”出
现偏差,我想结合与“严打”有关的法理话题谈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主题当然是围绕探讨如何使这次“严打”整治斗争能以尽可能少的代
价或负面效应实现尽可能大的社会效果。

  其一,认真总结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的经验,尽可能将
“严打”潜在的负面效应减至最小。“严打”这一口号其实是“依法
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依法从重从快”是“严
打”政策的基本要求,“依法”显然是“严打”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否则片面甚至极端的“从重从快”的打击无异于单纯的政治运动。在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严打”这种“非常策略”也应当
严格地“依法”进行,真正做到“严厉打击”与“严格执法”、“公
正司法”有机结合,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其二,公正和效率是新世纪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及价
值目标,以刑事司法为主要内容的“严打”应当在价值取向上实现公
正与效率的兼容,而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片面地追求所谓的效率,
否则后果可能事与愿违。具体而言,“从快”式的“严打”显然对效
率的追求更为明显,但这种高效率应当建立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之上,
是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基础上的高效率,通俗点讲就是“从快”式
的“严打”应当以“依法”为基本前提。片面的暴风骤雨式的“从快”
容易导致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扭曲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
漠视。因而,“严打”期间办理和审结的每一起案件都应当不折不扣
地恪守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理念。

  其三,“依法”是“严打”政策的关键词,对“依法”这一关键
词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称,因而“依法”
自然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遵循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严格
执行实体法就是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严格执行刑
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所谓严格遵循程序法就
是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不
折不扣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尤其要注意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
及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之
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少数办案人员程序正义意识淡漠,在执法办案
过程中往往存在片面追求实体合法而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的错误倾向。
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久审不决等现象,其实就是
程序正义理念匮乏导致正当司法程序被虚置而滋生的怪胎。在“严打”
整治斗争中对办案人员有必要特别强调恪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的程序性规则,严格遵循程序法办案。

  其四,“严打”要尽可能实现“多赢”的效果。在“严打”过程
中“一府两院”必然要投入相当的警力、财力、物力等等,从经济学
的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讲,“严打”的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应当尽可
能相对均衡,尽可能实现“多赢”的良好效果。与前两次“严打”不
同之处在于,这次“严打”特别强调要将整治社会治安与整顿市场秩
序相结合、将整治社会治安与整顿党政司法队伍相结合。这意味着本
次“严打”将力争实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及党政司法队伍素质三个
层面的“多赢”,实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及反腐败的阶
段性胜利。

  其五,要坚决地对刑讯逼供等酷刑行径说“不”。对于滥施酷刑
的酷吏、酷警一定要依法严惩,对于办糊涂案酿成冤假错案的“糊涂
官”一定要及时查处并予以惩戒,对于因违法行政行为或错误的司法
裁决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国家赔
偿。惟有如此,才能在“严打”的特殊背景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
司法的公信力。

  其六,“严打”要尽可能避免非理性因素的负面影响,要理性地
对待“民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出现非理性的所谓“舆
论审判”和“罪刑擅断”。诚然,在特定条件下“民愤”可能成为定
罪量刑时参考的因素之一,但夹杂着颇多非理性因素的“民愤”不能
取代客观性的法律,不能取代职业法官理性的司法判断及科学的司法
推理,否则极可能出现司法裁量的失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倘若剥夺
人的生命权的刑事判决是迫于“民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并
非经理性的司法裁量作出的,那么这种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及公正性就
难免令人生疑。非理性的司法行为只能给法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坏。

  其七,“严打”期间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及
司法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出现
搭“严打”之便车乱收容、乱罚款等现象,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
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尤其应当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上述几点法理层面的谏言属于“一家之言”,但愿能为“严打”
整治斗争提供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有益的启示或思路。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1年5月1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zh01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