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苏力(一)

野山闲水
  《送法下乡》第35页——

  作者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道路和毛泽东提出的“分
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的军事战略中,认为“正是这一革
命历程中,产生了这种深入群众、下乡上山的意识形态和传统。”
“因此,‘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接着作者与
送法下乡联系起来,认为“确有一致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
的核心论题是,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
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
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
续和发展。”

  从这一论证过程、材料和所论的联系的方法上来看,我认为:

  第一,这一论证过程是非常典型的学者“叙事或进路”(注一),
完全没有“从实践中来”的苏力风格,有的只是苏力的奇诡思路,只
能承认这种奇思妙想大概也只有苏力能够“发现”,因为他建议“必
须构建性地阅读《毛泽东选集》第1卷”(见原书注释)。

  第二,如果把其后的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放在这样的“一致性”
的“权力运作的战略”背景下来考查的话,那么,该前提结论的谬误
是否就导致后面结论的不正确呢?这有待继续往下看。

  第三,老实说,这一大结论具有臆断的成份,因为,“今天的司
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
透和控制”,具有明显的主观臆断性质,至少,下乡的实际操作者
(包括乡干部和基层法官等)并没有这种“渗透和控制”意识。实际
上是什么呢?

  第四,事实上,“下乡”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减少许多中间环
节的耽误(如电话里说不清楚、邮寄会被当事人说成未收到,同时这
些手段有时相当不方便),这种提高效率,不仅是为了加速办事或办
案,有时也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愿意提供交通工具并带路,希望
能尽快帮其解决问题,有一定的人情关系在其中。还有一部分原因是
有的当事人比较刁蛮,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根本就不理睬你,才不管你
是谁,因此,不亲自上门不解决问题。完全没有“渗透和控制”的主
动意识,包括我本人。

  第五,再说我吧,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下乡——不是与当事人互
动,而是与基层法官的互动:上个星期,一基层院法官上来请示一案
件,我答复完毕后,基层法官一再邀请我下去走一趟。好多基层法院
都要求我要下去走走,我说:要我去可以,但不要问我具体的案件该
怎么处理,你们要事先从个案中抽象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然后
大家坐下认真研究,以便解决一类问题,否则,就变成把两审变成一
审了,这样不合适;其余就是程序问题可以个案处理。结果,没有一
个基层院能够做到问题抽象,他们的思路习惯于就案论案,不管什么
理论不理论。我被基层法官一再邀请已很不好意思再推辞,答应5月8
日下午一时半从本院出发,一小时后到基层院,基层院全经济庭和各
乡镇法庭负责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官(一个法庭有一人)参加,大家随
便聊,互相启发,所有意见仅供参考和打开思路之用,不得以我说的
为“准”,以后遇到该改该发回的,照样改或发回。坐谈一个下午,
晚上喝酒,然后打道回府。

  特别声明:以上所论,对苏力未必是公允的,完全可能曲解了他
的本意。只是身体力行的沉下去,记录下当时读书时的所思所想,有
待于全部读完后,再来修正看法,这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方式。另把我
所知道的和身体力行的“司法下乡”记录下来,或许可作为另一种考
查的原始资料。

  注一:请原谅我模仿了苏力、刘星等人喜欢用这样词汇来表达,
我本人不喜欢用这样的词,认为用这样的词有故意把“精英话语与大
众话语”(这里又用了这种词)分裂开来之嫌,此处故意使用,略含
调侃之意。

                  2001-5-5 18:37:00

        附回应(录自“法律思想论坛”
对这个问题你有发言权     
作者:韦一笑      
时间:2001-5-5 21:47:03

  可惜我的书不在身边,不敢凭记忆讨论。如果以你的材料作做基
础,我想问题还是应该想的复杂一些。苏力的这样一个评论:“从一
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
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是一个普遍性的结论。这个结论要
成立,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送法下乡是一个任务,二法官下乡
也是为了执行这个任务。这两个条件在送法下乡的实践中是否具备,
是检验苏力这个判断的前提性条件。从你的“送法下乡”的实践中,
我看不出来。


事实是: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5 22:08:01

  没有这个任务,即使下乡,在主观上也不具有这种意识。相反,
从司法的被动性来看,法官逐渐接受了这样的观念,更多的是坐在办
公室里。


这里的问题是     
作者:韦一笑      
时间:2001-5-5 22:42:02

  如果从可能性的角度看,我们可不可以说送法下乡是一种正在过
去的司法现象?


也未必: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5 22:52:17

  不过是一种因时因地的工作方法,本无所谓“渗透和控制”的功
利目的,不过如此。


关键是“时”和“地”     
作者:韦一笑      
时间:2001-5-5 22:56:50

  关键是“时”和“地”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带来的必然是送法
下乡的逐渐退场。


我要说的就是一句话,你没看懂: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5 23:04:53

  不管有没有下乡,实际操作的人在主观上没有“渗透和控制”的
意识,把下乡归结为是权力运作的有意识活动,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我确实没看懂。     
作者:韦一笑      
时间:2001-5-5 23:08:22

  你是从主观上界定,但是苏力是从客观上看效果和本质。你的视
野和立场和苏力都不一样。在这个问题上我更倾向苏力的研究立场:
看实际效果而不是主观意识。


但是——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6 8:20:43

  从作者的叙述中,我所感受到的这种“渗透和控制”是主体的有
意识的行动,而不是无意识的行动所达到的客观效果。


回复:我确实没看懂。     
作者:苏力      
时间:2001-5-6 12:21:51

  你的视角是对的。这种分析是从福柯那儿来的。如果强调送法者
的主观,那么我们就会遇到一个谁是送法者的问题,而且整个文章与
我在其他文章,例如《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
,强调的法律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不一致了。
野山闲水说这是一个判断,或概括,没有从实际中,这个判断有道理,
但是,理论从实践中来,并不等于不要理论,仅仅是描述,事实只有
同理论联系起来才具有意义,否则这一篇文章没有任何意义,不如被
分析的那个收贷案本身。当然我的这种概括,甚至判断,可能出错,
但是必须迈出这一步,才是理论的追求。否则科斯就永远只能说一个
个公司内的交易和市场的交易,而没有“交易费用”的理论概念和命
题,尽管这个概念在任何公司帐本上都没有,在任何科斯之前的公司
老总和经济学家心目中都没有。这就是周其仁说实证研究一定最后要
一般化的问题。送法下乡就是这样一个努力,尽管没有提出新的概念。

  野山闲水的阅读方式还比较传统,即强调行为人(送法者或法官)
之意图的决定作用,其实“作者死了”不仅是一个狭义的解释学问题,
而是一个存在哲学的问题。哈耶克、福柯、迦达默尔、罗蒂等都以不
同方式说了这个问题。我建议野山君换一下角度,可能刚开始不习惯,
但是试一试也许会有收获的。


“送法下乡”的法律现象     
作者:方飞蓝      
时间:2001-5-6 14:36:26

  是否可以这样看送法下乡这一法律现象:法律的执行者在从事自
己的工作的时候,客观上实现的一个国家整体战略的一个部分,将中
国社会中观念最陈旧的部分进行开化,不自觉的成为农村社会进步的
主要力量的一部分了。


回复:"送法下乡”的法律现象     
作者:后知后觉      
时间:2001-5-7 8:20:43

  我认为这里涉及到了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在这个层面,我
认同苏力老师的观点,就是“作者死了”,制度是实践和行动的产物,
而不是设计的产物;但是过分的强调制度层面,是否会忽略在制度层
面中的人的主观的能动性?让我感兴趣的是制度和人的互动——制度
的运作是怎样超出了人的主观目的,又是怎样激励人的主观能动的。
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就必须有恒久的微观层面的激励机制在支撑着,
比如说福科在考察监狱、精神病学等的诞生史的时候,也很留意产生、
维护制度运行的各种各样的人的主观动机。我想,野山闲水在这里指
出的各种各样的,在制度中的人的具体的主观意识,假如能够把他和
制度本身的运作逻辑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看看各种和制度运行逻辑
不同的主观动机是如何和制度的逻辑同意起来的,又是如何在相当长
的时期自觉或不自觉的维护制度的正常运行的,也许是一件很有意思
的事。


改写苏力结论: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6 16:48:09

  《送法下乡》第35页:“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
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
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
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改写: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今天的司法下乡实
际上只是一种工作方式、方法,不是人的在现代意义上的有意识的权
力运作模式,但就是这种工作方式、方法,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却是加
强了边远地区与中心城市或权力中心的联系,唤醒或强化了生活在偏
远地区的人们的权力意识,让他们真切地感到头顶上仍悬着国家权力
之剑,从而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在农村产生实际
的影响。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在客观上使得本世
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得以延续和发展。

  原文的表述,让人感到把司法下乡作为现代人的一种权力“渗透
和控制”的有意识行为,是一种主动式;改写后,只把它作为一种客
观现象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人的有意识行为的实际效果。改写
是根据原文和苏力先生的解释而作。改写的目的,不是为了反对作者
的结论和论证方法,而是表明论述方法和逻辑的重要性。


回复:改写苏力结论:     
作者:苏力      
时间:2001-5-6 17:21:26

  谢谢。


也许可以这样修改     
作者:沈浪      
时间:2001-5-6 17:56:35

  《送法下乡》第35页:“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
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
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
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改写::“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今天的司法下
乡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的一
种方式。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
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我删掉了“是为了保证或促使”数字,因为这几个字确实有“有
意识地”这么去做的含义,基本上还是考究动机或行为目的思维方式,
没有彻底贯彻客观的研究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