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实义务:火药桶不会爆炸

杨立新
  修改《婚姻法》,牵动了亿万人民的心。如火如荼的讨论,慷慨
激昂的辩论,终于随着《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而告一段落。其中一
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婚姻法》究竟要不要规定夫妻之间互有忠实的
义务。《婚姻法》修正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将夫妻的忠实义务规
定在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成为婚姻法的基本
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也就是对要不要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问题,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要规定这种夫妻义务,因为夫
妻是以感情为基础构成的稳定的社会结构,维系这种关系的基本因素,
是配偶之间的感情和信任。既然如此,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互相
忠实,没有这一点,就没有共同的感情和信任。另一种意见反对这种
主张,认为将这种道德上的义务规定为夫妻之间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是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背离的,人不可能因为一纸婚姻证书而将自己出
卖给对方,使自己成为婚姻的奴隶——尤其是已经死亡的婚姻。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各有依据,孰是孰非,不好就作结论,即
使是《婚姻法》已经将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律的条文,在理论上也还是
可以讨论的。不过,我是主张将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因为它与
婚姻自由的原则并不违背。

  婚姻自由是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
人人追求人格上的自由和人格的完善,使自己度过美好的人生,享受
人生的乐趣。在婚姻关系上也是同样如此,追求婚姻自由,就是追求
人格自由,就是完善自己的人格。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这是完整的婚姻自由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因此,人人都有权利
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上,在婚姻关系的变更上,享有完整的自由权利,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人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
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得阻止,不得妨碍。

  忠实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在男女之间依据婚姻自由的
原则,缔结婚姻关系,并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后,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
的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理论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叫做配偶权。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之中的一个具体的义务,它说的是,配偶之间的法
律关系一经确立,相互之间就得相互忠实,恪尽为夫、为妻的责任,
禁止与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同居,也不得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关系。
这是因为,婚姻基于爱情而产生,而爱情的本质是排他的。对夫妻的
不忠,就是违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的后果。例如,如果一方配偶违
背忠实义务,因此而造成离婚的后果,违背义务的一方就要承担《婚
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的规定,既是给夫妻制订了一个守则,同时,也给夫妻之间判断过错
确立了一个标准(当然不是仅仅这一个标准),违背忠实义务的,就
是有过错,造成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意义,是不应
当否认的。忠实如果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
受法律的约束,就不可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
道德义务没有强制性,不将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就等于宣布夫
妻之间不必忠实,因为不重视也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将忠实义务确
定为法律义务,确实是必要的。

  现在的问题是,确立忠实义务为夫妻的法律义务,会不会对贯彻
婚姻自由原则有所妨碍?对此,不应当有顾虑。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
任何事情都是由矛盾的双方组成的。《婚姻法》一方面强调婚姻以感
情为基础,强调婚姻自由,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之间相互承担忠实义
务,相互忠实和相互尊重。男女双方有了爱情,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缔结婚姻关系,同样,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了感情的基础,可以协议离
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只要是
夫妻之间还保持婚姻关系,双方就要相互之间承担忠实义务,而不是
违反法律,搞婚外恋,搞婚外同居,包“二奶”。这些行为,就是违
反婚姻法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次修订《婚姻法》,确立了
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依据的就是这种忠实义务的基
本原则。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义务,违反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还
能够建立起来吗?

  这样相互矛盾的制度,本来就是对立的,怎么能够共处在一起呢?
毛泽东曾经说过,矛盾具有同一性,矛盾的两个方面,能够依据一定
的条件而共存于一体,而不是绝对的排斥。这使我想起了在农村插队
时用土法制作炸药的故事。

  那时正是冬天,生产队要修水渠,天寒地冻,镐头刨下去,僵硬
的冻土上只留下一个白点。队长决定用炸药炸。农村没有炸药,只好
自己制作土炸药。生产队有化肥“硝酸氨”,社员们架起大锅,把硝
酸氨放在锅里炒到一定的程度,硝酸氨就变成了硝氨炸药。在冻土上
打成一个细长的洞,填进炒好的炸药,再放进雷管,点燃导火索,一
炮炸下去,就是一个大坑,挖起来就轻松多了。火药和雷管是一个对
立的矛盾,有火药,没有雷管,炸不了;有雷管,没有炸药,炸不了
冻土。可是,火药和雷管放在一起,如果没有适当的条件,没有火的
点燃,也是炸不了的。这就是矛盾同一性的体现。

  在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和忠实义务也是一对矛盾,按说也不应当
规定在一起,而且还将这两个都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是在现实
的条件下,把它们两个对立的双方放在一起,它们就能够共存共容,
发挥作用。炸药桶为什么不能爆炸,就是因为没有引爆。这就和婚姻
自由与忠实义务一样,能够共同存在于同一领域之中,而不会发生爆
炸。

  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一样的。看起来像似矛盾的东西,实际上是
可以共存共容的,共存共容而且还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婚姻自由和
忠实义务虽然矛盾,但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同的
作用,共同调整着婚姻法律关系。所以,无论怎样,都不要对忠实义
务心存疑虑,胆战心惊。相信吧,火药桶不会爆炸。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3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