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应该降温
——从蒋艳萍案谈起

蔡定剑
  从对蒋艳萍案的报道,引起了我对媒体“监督司法”的反思和对
“媒体审判”的深深忧虑。

  在一个法治社会,媒体参与对司法的监督和重大案件的报道,对
揭露腐败,宣传法制,维护司法公正,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果
媒体缺少社会责任,缺少人权观念和法律知识,不能客观公正地报道
司法案件,就可能造成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政
府形象的后果,此时媒体所做的只剩下追求低级趣味了。

  以该案报道为例,指出当前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中的若干不良倾
向,以供媒体为鉴。

  为追求轰动效应,一些媒体有意无意夸大其词,演绎情节,表现
出追逐低级趣味的倾向。蒋艳萍案在已揭露的许多经济大案要案中,
她的“官”算不上大,甚至算不上一个真正的“官”,她不过是个省
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按官本位的说法“相当于”副厅级。她贪污受
贿的数额现在已算不上特别巨大。那为什么该案还是被炒到了举国关
注,在湖南到了“街头巷尾群情激奋”的地步呢?这很大程度上与蒋
是个“女贪官”有关,在蒋被审查之初,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后来一
则长篇报告描绘了蒋为免死想在监狱怀孕而勾搭看守的事,使得一些
媒体闻“色”而动,蒋案一下在全国“热”了起来,什么“财色”、
“肉弹”在媒体中“飞”,说蒋用“肉弹”轰炸了40多个厅级干部
(在起诉书中认定蒋与一名副厅级干部“勾搭成奸”)等等。类似这
种以宣传法制为幌子,“热情”报道各种带有色情、暴力内容案件的
情况是不少的。结果真正的法制没有得到宣传,而是色情、暴力的东
西倒是到处张扬,这是媒体在对案件报道中一种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

  媒体在关于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大批判倾向和文革遗风犹存。新闻
有自由,但也不要忘记被报道者的权利。即使被报道者是犯罪分子,
他(她)应受法律惩处,但她(他)也有基本的人权和人格权,他
(她)有权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能在报道中把犯了甲罪说成是乙罪,
把轻罪说成是重罪。这点是媒体常常所忽视的。媒体往往只管骂得痛
快,揭露得彻底,而不顾社会影响、司法公正和被指控者的权利。在
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中,总喜欢把犯罪嫌疑人说得越坏越好,完全缺
少报道犯罪案件应有的“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罪罚相当”
这样一些基本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人格。以
为只要是“坏人”,大家就可一哄而上,人人喊打,打翻在地,踏上
一脚。谁要是对“坏人”说上一句公正客观的话,就被视为站到“敌
人”的立场。这完全是文革遗风的表现。在一个法治社会,虽然“坏
人”可恨,她也只能依法受到应有的处罚;“罪犯”可恶,她也有权
得到公正的审判。媒体报道总是一边倒,人们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和
客观的评说。像蒋艳萍案,即使在庭审中,报纸是一片喊打,只报道
起诉书的指控,很少透露她本人的申辩。尽管有报道说律师进行了激
烈的辩论,却不知律师说了什么,而是大幅标题刊登蒋艳萍“法庭内
外千夫指”,“街头巷尾群情激奋”。这种大批判式的报道在走向法
治的今天是不应该的。

  媒体捉刀审判,遗害深重。传媒在报道司法案件中,扮演什么角
色,起什么作用,是一些媒体常常搞混的问题。媒体常常强调自己的
责任,却把责任理解为判断是非,主持正义。但是,多数记者法律知
识贫乏,何以能对涉及人命关天,人身自由的事擅断是非?所以,媒
体要真正对社会负责,对被控者的生命和自由负责,就是要报道事情
的真相。媒体的责任就是让人民知情。它担负责任的惟一办法就是报
道要客观公正。而不要对没有审判和正在审判的案件妄加评论,这种
评论是危险的。像对蒋艳萍中的报道,法院还没有庭审调查,就说起
诉书“言之凿凿”,把律师的辩护和本人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
“百般抵赖”。这些记者连起码的法律常识也没有。如果说起诉书都
是“言之凿凿”,那么法院审判岂不成为多余?如果说律师的辩护是
“狡辩”,本人的申辩是“抵赖”,我们司法制度的设置也是个错误
了。这和文革时批判律师是站在阶级敌人立场有什么不同?这些报道
实际上是在煽动群众情绪行使不负责的“大众审判”。在报道中夸大
其词,逻辑推断,情节演绎,不但会影响公正审判,还会影响党和政
府的形象。如果法院依法不处以蒋死刑的话,群众还以为法院和政府
包庇腐败分子,这会损害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形象,也会伤害人民群众
对法律的信任。这些危害后果大概是热衷于犯罪案件并喜欢进行拔高
报道的媒体所没有想到的。

  通过对蒋艳萍案的报道,检讨一下媒体在报道案件,“监督司法”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我们指出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问题,
并不是说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报道和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相反,应
该加强这种监督。我们的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在揭露司法腐败,维
护司法公正方面,已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正是因为媒体巨大的作用,
才需要更加注意它的影响、责任和后果。所以,需要媒体记者、编辑
多学法律知识,增强尊重司法、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避免搞“媒体
审判”,妨碍司法审判,伤害我们的司法制度。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4月15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4/15/content_
163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