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私人侦探”

贺卫方
    现代社会已经是“神探亨特”取代了“福尔摩斯”

  对于中国的“私人侦探”行业,百姓街谈巷议、媒体各种报道越
来越多——它逐渐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热门新兴事物。

  18、19世纪,私人侦探的作用很大,在过去的一些西方小说中,
比如《福尔莫斯探案集》都提到了私人侦探,他们对某些案件进行侦
察、提供一些商业性的服务。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
任何国家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犯罪的侦察等方面,均由政府
来主导——今天,我们看到,对于犯罪的侦破,已经是“神探亨特”
取代了“福尔莫斯”。

  中国社会当然非常特殊:我们的政府是借鉴了一些西方的模式逐
步建成并完善的。政府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政府如何维护社会
秩序,还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并没有对于私人侦
探行业加以禁止的规定,所以按照法治的理论,法律无明文禁止意味
着公民可为。所以我们不能认定它是违法的,相反我认为私人侦探行
业是合法的。但是,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并不能说明它所作的任何事
情都合法,我国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
都承认公民人格尊严并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侵犯
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当然要为其违
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对于“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
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

  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的维系社会秩序是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原因
之一。

  现有的司法力量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是所有的
侵权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司法矫正(有时候是因为效率过低,有时候
是因为代价过于高昂),这样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结果无法做
出确定的预期性。举个例子:当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对所得到的判决进
行研究的时候,发现由于法院设置的地方化、司法腐败等原因,他本
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于是他会觉得司法保护不如
通过私人力量的保护有效,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去求助于私人侦探。私
人侦探有可能被用来讨债、解决经济纠纷等,这种倾向明显是把我们
的社会秩序拉向早期的村民社会的情况——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社会秩序的维系要靠私人力量了——这在现代社会是相
当可怕的。更加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一些地方
的黑社会力量开始抬头(黑社会犯罪最近在媒体中不断报道),在东
南沿海一些开放地区,解决经济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这种地下的、
黑夜里的一些行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
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
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

  国内企业信誉的下降也给私人侦探行业提供存在、发展的可能。

  企业是否足够重视自己的商誉、必要的企业登记制度、经营状况
的公布制度是否足够好,都是问题。其实目前许多在我国认为是商业
密秘的情况,在国外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比如小股东有权利要求企业
公布自己的经济状况,这种公开制度对于股东的投资非常重要,他们
需要凭此决策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如果这也构成商业秘密而不
进行公开的话,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前些日子同达律师事
务所组织了一次关于企业信誉问题的研讨会,非常好。大家都感到中
国的企业确实存在着信誉不足的问题,夸张一点说:在此方面“中华
民族到了危急的时刻”。世界上别的国家不信任中国企业,中国国内
企业之间相互也不信任。现在世界上一些银行对我国企业信誉的评价
非常低。中国古代对信用是非常重视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一个如此讲求信用的民族到了这个地步,是很可悲的。思考一下,造
成这种状况主要有如下原因:

  首先是因为产权制度的原因。国内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一个对
私人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环境,一个企业就无法作大,这是一个
老问题。近代以来为什么日本就会产生许多大企业,中国总是小打小
闹?我发现大的私人企业的形成需要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至少一个
人要把自己的企业作大,他需要有这样的信心:扩展自己的资产、把
自己的企业作大之后,不会因此而成为革命的对象。实际上我们的传
统正好相反:一个人的财富增加了,就如猪羊被养肥了。最讲求信用
的企业,往往是很关注利润的企业,而投资者、经营者关注利润,就
意味着企业与自己的生计是密切关联的,这时候他们会非常重视自己
的商誉。最不讲商业信誉的企业就是地摊似的企业,我们在相当长时
间的产业政策似乎使得国内的企业变成了小地摊,令人遗憾。中国目
前的宪法、法律非常尊重私人权利,但是在具体运作中,私有企业生
存环境仍然极其恶劣;国有企业由于体制上的缺陷,不能够形成一种
对商誉非常重视的体制性的背景,这些方面有待努力的地方非常多。

  其次是因为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企业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因
此企业有自己的计划和追求,政府并非如此。有时候政府的地方保护,
使得外地企业无法与本地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

  再次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地方主义情况。这种情况下,司
法系统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奇
怪的口号,比如“法院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对
于这里所说的法院应该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内涵,我并不清楚,但是有
一点是明确的:追求社会效果的行为与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行为的逻
辑是不同的,二者无法并列。于是出现了一些现象,比如:该破产的
企业不能够破产——因为这是“社会效果”不允许的;应该本地企业
败诉的案件,结果并非如此——因为涉及到“社会效果了”。另外还
有许多其它因素会影响的司法的公正性,而如果法院判决案件明显背
离法律,等于对社会作了这样的昭示:既然你们可以背离法律,可以
不忠诚于法律。那么……

  社会管理并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

  在私人侦探行业的弊端与益处还没有充分展示以便于我们对其进
行规范的情况下,对它做出应该取缔或者扶持的决定还为时尚早。很
明显,私人侦探是以商业的逻辑去做对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大影响的
事情,处理的好的话,是非常有效率的。它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
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不应当收取费用),同时政府与公民之间
并无私人侦探与客户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私人侦探在某种程度会弥
补因此而造成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的不足,从这个层面上看,私人侦
探的出现可能与政府(比如警察)产生某种竞争,福尔莫斯永远瞧不
起苏格兰厂。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获得社会的良性评价,我相信对警察
的工作会产生一种触动,并且也许会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社会管理并
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作为社会成员,我们自己同样是重要的社
会管理力量,我们自己可以组织社会秩序,不能一味依赖国家权力、
政府权力。其实,国家权力过多渗透到社会生活,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目前,我们不妨持着建设性的观察态度,不应该完全通过媒体极
端化的报道过早得出某种结论。

  注:引自中评网。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sirenzhentan4.htm20010125/sirenzhentan4.htm&luntantitle=漫谈
“私人侦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