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司法视域

刘武俊
  中国法学界通常将法理学定位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及最一
般规律的学科。这一学科定位自然可以自圆其说,不过,这种“宏大
叙事”式的抽象话语难免有失之空泛之嫌,往往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具
体的研究视域或研究维度。法理学乃是对作为动态法律实践之表征的
法律秩序及其社会背景静态的阅读式的“凝视”应当与法院实践保持
一种“若即若离”的暧昧关系。所谓“若即若离”,其要旨在于保持
研究者观照法律实践的视域的开放性及维度的多元性。可以说,法理
学流派多元格局的形成,主要有赖于这一学科“阐释”法律问题的不
同维度和“凝视”法律现象的不同视域。或许正是法理学研究在视域
及维度上的多元性,才使得这门学科可能超越纯思辨方法的局限性,
积极回应来自法律实践的学术挑战,可能为现实的法律实践提供冷静
而成熟的批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思路。从这个角度讲,作为向司法审
判领域这一问题空间的拓展,法理学的司法视域及个案维度,无疑可
以为在司法审判这一最为活跃的法治实践领域,建构一套批判性和建
设性兼容的抽象理论模式创造条件,同时也可充分激活法理学这一抽
象知识系统内在的阐释效应,并可为长期沉浸于经院式纯思辨研究的
传统法理学拓开一脉新思路。

  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一书中,对法理学与司法实践的
“若即若离”式的互动关系作了颇富洞见的阐释。在他看来,“任何
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
的一种抽象基础”,“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
……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诚哉斯言,司法审判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过程,而基于推理和判
断的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就体现了法理学抽象性的阐释效应,裁判文书
有关判决理由的说明更是凸显了判例的法理色彩。西方普通法系国家
某些著名判例的判决书往往堪称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带有浓郁法理
色彩的法学论文,某些耳熟能详的著名法官其实就是法理功底深厚的
学者。可以说,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一批学术功底扎实的著名
法官,对以司法过程及法官主体性为核心,研究法律问题的所谓美国
法理学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可谓功不可没,他们创造性的司法实践给美
国法理学传统打下了深深的实用主义烙印。

  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则往往局限于对某些抽象概念或功利
性的命题的注释、论证,注重对法律价值层面体系的建构,而不屑将
司法实务尤其是司法个案材料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这不仅使法理学
研究与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呈现“无根的空疏状态”,
而且也使法理学自身在研究方法上捉襟见肘。可以说,将司法审判的
过程及其“产品”纳入法理学的研究视域,不单纯是为了满足司法实
践的法理期待,为审判活动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同时也是基于提升法
理学的实践品格和问题意识,彰显法理学的现实关怀和更新法理学的
研究方法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需要。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法理学界已
呈现出一种可喜的开放性研究姿态,已有学者将司法个案及司法运作
过程纳入法理学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令人信服的学术成果。值得一提
的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曾对贾桂花诉《秋菊打官司》一案从法理
学层面,而非民法等部门法学的视角进行专题研究,对有关言论自由
的权利资源配置这一前沿性的法理问题作了较为深刻且颇具说服力的
阐释,令人耳目一新。贾氏一案也因此成为法理学回应司法实践的经
典范例。

  将司法个案及司法过程纳入法理学的视野,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
法理期待。司法改革无疑是一个涉及面颇广的系统工程,法理学可以
为司法改革提供批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思路。当然,对法理学的建设
性不应作纯功利性的庸俗化理解,亦即法理学的意义并不在于提供指
南针式的具体方案,而是尽可能挖掘、分析、阐释关涉司法实践的法
理问题进而为解释司法领域的现实问题提供一种相对合理的抽象理论
模式。就时下而言,司法改革的法理期待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改革和
判例制度等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审判权行使正当化和合理化的
必然要求,关涉当事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裁判文书必须将裁判理
由讲清说透。值得注意的是,以强化“说理”为主旨的裁判文书改革,
已经提上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这无疑将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法理素养
和提升裁判文书的法理品格。与提升裁判文书法理质量直接相关的是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中国推行判例制度的主要障碍可能就是
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官素质问题。真正有资格充当
判例的应是说理透彻、论证缜密、充溢着法理气息的高质量裁判文书。
从这个角度讲,培养一大批既精通司法实务又颇具法理功底的学者型
法官势在必行,这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乃至建构中国判例制度的重
要条件。随着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结构性变迁,司法实践的法理学背
景会显得愈来愈清晰,司法界与法理学界的互动及合作也将趋于密切。

  学术上的惟我独尊和排斥异己是法理学良性发展之大忌,法理学
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乃至不同法理学流派的形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
正道所在。我之所以主张将司法个案及司法运作过程纳入法理学研究
的视野,初衷和主旨就是希望在充分尊重其他学术流派的前提下,为
传统法理学研究拓开新的视域、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而并非希冀这
种案例或判例解构模式蜕变为一种新的“话语霸权”甚至“学术霸权”
。在我看来,中国法理学在关注法概念的梳理、法律体系的建构,关
注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廉政建设等主流意识形态命
题关系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运行中的法”尤其是“法庭中的法”。
当然这种关注不是简单地贴上法理学术语的标签,而是要在具体的司
法运作领域真正建构一种批判性和建设性兼容的抽象反思机制。法理
学研究的司法维度并不单纯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合法化的建设性思考,
同时还可为避免因“诉讼爆炸”及司法权扩张可能导致社会生活出现
所谓“司法主宰化”的阴影,提供批判性的反思。

  近年来,法学已成为一门显学,而法理学却处境尴尬,某些颇有
失落感的法理学者开始感到“法理学的危机”,并追问“法理学向何
处去”。法理学要真正在法学学科群中凸显出自己的品格和地位,就
应当在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领域突出自己特有的批判性和建设性
兼容的价值姿态,本文所述的司法视域及个案维度或许就给法理学提
供了一个自我演绎的“平台”。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法理学为志
业的学者应当在司法这一颇具挑战性的前沿领域有所作为。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4月02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4/02/00520010402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