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隐私权保护

杨立新
  在加强廉政建设中,很多单位都提出了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的活
动进行监督的廉政措施。加强这种监督的理由,就是干部在八小时以
内,有机关和领导的监督,一般不会发生什么问题。在八小时以外,
干部没有这些监督,一切活动由自己决定,失去了组织的控制,因而
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使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也有
监督,干部自己也知道了在八小时以外也要进行监督,因而,促使自
己加强自律,对于防止发生腐败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

  很多单位实行这样的制度,例如,在每周或者每月,干部要向组
织汇报自己在这一时期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的行为,使组织掌握干
部的活动情况。有的要求干部的家属做“贤内助”、“廉内助”,把
家属请到机关,进行培训,要求家属对干部加强监督,共同搞好廉政
建设。我到有的基层单位去参观过干部记的廉政日记,每天每天下班
后作了什么,例如买菜、做饭、打电脑、上网——,等等,不一而足。
据说,这些活动的效果还是很好的。

  进行这样的监督活动,我有三点看法:

  第一,干部要接受监督,这是对的。就是八小时以外,也要接受
监督。所谓的干部,通俗地说,就是执行国家和政党权力的工作人员,
国家和政党的权力就是通过这些干部的行为行使的、实现的。因此,
干部实际上就是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是这样,对干部就必须加强监督,
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发生腐败。工作的时间,组织应当对干部进
行监督;在工作之余,监督也是必要的,因为很多腐败行为、不正当
行为,就是干部在业余时间实施的,甚至主要是在业余时间实施的。
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从原则上讲没有错,而且接受监督是干部应
有的义务,不能拒绝任何时间的正当监督。

  第二,对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干部的隐
私权。干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不能够被非法侵犯。
隐私,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
对于这三个方面的隐私,任何权利人都有不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害
他人的隐私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干部同样如此。对干部进行八小时
以外的监督,往往就涉及到这三个方面的隐私利益,如果不加以特别
的注意,容易侵害干部的隐私权。例如,对干部跟踪、盯梢,监听干
部的电话,非法搜集干部的私人信息,对干部的住宅进行监控,将得
到的干部的私人情况进行非法传播,等等,都是非法侵害干部隐私权
的行为,都是非法监督,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对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中,绝对不能使用这样的方式进行
“监督”。

  第三,廉政建设主要的还是要靠干部的自觉和自律。绝大多数干
部是好的,是能够廉洁自律的。他们甘愿清贫,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这些干部,就是不加任何监督,
他们也不会出问题。对那些不够自觉的干部,监督可以起到警钟的作
用,使他们警醒,自觉勤政廉政。对那些不自觉的、甚至就是要利用
职务敛财、干坏事的干部,仅仅靠一般的监督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
一定要靠法律的威慑力,震慑、教育他们,触犯刑律的,就依法制裁,
决不宽容。因此,廉政建设,一是依靠干部的廉洁自律、二是靠警钟
常鸣,三是靠依法惩治。三个方面配合起来,反腐败就有希望了。

  还要说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总是拿“公众人物”说事。有些
人强调对干部进行监督,就说干部是“公众人物”,因为公众人物没
有隐私权。这是一个不正确的观点。一方面,不是什么人都是公众人
物的,只有领袖、明星等等才是公众人物;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
隐私权,只是受到一些限制而已,只要不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公
众人物的隐私也要受到尊重和保护,同样不得非法侵害。

  注:引自立新说法论坛。
http://www.yanglx.com/bbs/Reply.asp?Band=CA&ID=12065&RootID=
12065&CurPage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