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就当上了“全国人大代表”

杨立新
  2001年3月12日的某大报第18版,刊登了我和一位人大代表在
《人民日报》所属《人民网》上谈网络立法的访谈。在特邀嘉宾的介
绍中,我就成了“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知名民法专家”。白纸黑字,
赫然在目。

  这是怎么回事?我自己都懵了。知名民法专家也就罢了,可我是
什么时候当上了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

  终于想起来了。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一些人大代表接受邀
请,在强国论坛上接受访谈。3月7日,我很荣幸,与一位全国人大代
表一同接受邀请,对网络立法问题同时接受网友的访谈。在访谈期间,
就有网友误认为我也是人大代表。报纸发表这篇访谈,记录整理得不
错,虽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除了我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尊重以外,倒
也没有什么大碍。但是,以讹传讹,把我作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隆重推出,这可是不得了的事了。于是,我把电话打到了报社,说明
情况,要求更正。

  类似的事情不只如此。

  最近和媒体接触较多,谈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但是到了报纸上,
就走了味了。在谈到最近日本三菱汽车的案件时,我说了《民法通则》
的规定,说了《合同法》的规定,曾经强调这两部法律都是在第122
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可是到了报纸上,《民法通则》第122条就变
成了第220条。要知道,《民法通则》总共才有156条,何来第220条?
在谈到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时,我说这
个司法解释有六大突破,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有了重大的进展。
在问到这个司法解释还有什么缺点的时候,我说,贞操权最好是单独
规定,现在当然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当中,但不如单独规定
更好。结果到了报纸上,一个专门的小标题就是:“对贞操权的精神
损害赔偿漏了”!这不是我说的意思!

  因此,就要说到新闻媒体的职责和责任问题了。

  我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时,总是强调不要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过
于苛求。因为新闻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时效性的工作,要抢时间,抢新
闻。同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不能按照对司法工作的真实性标准来
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案件的事实必须真实。但是,强调案
件事实的真实也只能是法律的真实,作不到绝对的客观真实;而且司
法机关保证案件事实真实的措施是严格的司法程序和严密的侦查手段
和调查方法。而新闻机关呢?仅仅是记者的调查而已。如果用司法机
关办案的案件真实的标准来要求新闻报道,那新闻就没有办法办下去
了。因此,在一些司法文件中,要求新闻媒体报道事实的真实性是
“基本属实”,而不是绝对真实,对此必须准确地掌握。俗话说,
“十里地无准信”,在京城之内,最多不过十几公里,报道从记者采
访后到报纸见报,就有法律条文和采访对象身份这么大的差别。看来,
不注意还真是不行。

  处理新闻侵权纠纷问题,要考虑三个方面:

  首先,记者、编辑一定要尽职尽责。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没有真
实,新闻就无法生存下去。记者、编辑要增强责任心,不要疏忽大意。
有些事情查一查就可以弄清楚的,那就去查一查。有些事情问一问就
能够问清楚的,那就问一问。作一个报道,一定要进行调查,要把事
实弄清楚,无论是褒扬,还是批评,甚至是批判,都要注意保护被表
扬者或者被批评者、被批判者的人格权。我国《宪法》有一条规定,
就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在这方面
注意了,就会防止出现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避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另外,就是在大的问题上注意了,在小的问题上也不要忽略。
法律条文就是查一查的事,翻一翻书,就不会出现“《民法通则》第
220条”这样的错误。当然,再仔细地核对一下,我也就当不成“全
国人大代表”了,不就少出很多的麻烦嘛!

  其次,也要善待记者、编辑。新闻工作确实有自己的特点。它的
时效性,它的及时性,都要求去抢、去赶,要马不停蹄。在这其中,
稍有忽略,就会出现问题。应当注意的是,新闻单位不是司法机关,
它没有司法机关那种侦查、调查的手段,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保证,
因而有时候不免出现一些问题,不小心就让谁当上了什么“代表”,
不小心就会出现一些错误。当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时,不要太较真,如
果不是人格权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大可不必斤斤计较,上什么法庭,
讨什么说法,都没有必要。大家也要体谅媒体的难处。当然诉诸法律
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就是真的出现了什么纠纷,都要心平气和,能调解的,尽
量调解,不要抓住一点就要说事儿,不说清楚就不算完。遇到这种事,
媒体要态度诚恳,承认错误,该更正的就要更正,该道歉的就要道歉;
就是给予赔偿,也是在调解的时候解决的好,不必非得等法院的判决
。受到损害的人,也不要得理不让人,媒体承认了错误的,道了歉,
陪了礼,也就算了,还能怎么样?最讨厌的是那些借着媒体出现的一
些错误进行司法炒作的人,通过诉讼打不花钱的广告。有理无理都不
要这样。这样做,既给司法机关增加讼累,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

  以上约法三章,是不是很好?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
  声明:未经杨立新教授和正义网同意,不得转载。 
http://202.108.249.80/ournews/asp/readNews.asp?id=2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