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政府守信

杨立新
  据报载,2000年9月10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
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志亮率
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发平通报了案情,称:“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给10000元。”
李发平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平发了1000元的奖
金,李发平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
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志亮则认为他
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
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案件还没有审结,但讨论还是可以进行的。媒体介绍的观点中,
有的认为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
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
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承诺兑现。

  我的看法是,分析本案应当循着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个问题,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汤副大队长是
公安局的刑警大队的副大队长,不能说凡是他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
为。但是,他是带着公安局侦破案件的队伍去的,执行的就是侦破这
宗杀人案件任务。他到了李发平的这个村庄,跟李发平说了上边的话,
这些话都是与破案有关的。因此,大队长就破案所实施的行为都是代
表公安局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说这种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是
开玩笑,鬼才相信。难道大队长率人抓回犯罪嫌疑人,是大队长抓人
而不是公安局抓人吗?

  第二个问题,大队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判断政府
的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这就是,在政府实
施这个行为的时候,与这个行为的相对人是不是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有这种关系的,有可能是行政行为;没有这种关系的,就
肯定不是行政行为。江苏省公安局到安徽去破案,对安徽的农民承诺
破案给予奖赏,那江苏省的公安局对安徽的村庄和农民是不是有这种
关系?显然没有!没有这种关系,江苏省的公安局在安徽省破案中的
行为,能说是行政行为吗?假如说,这个犯罪嫌疑人就是安徽的人,
在江苏省作案,逃回到了安徽,江苏的公安局来抓他,这种行为是行
政行为或者说是刑事诉讼行为,因为这种刑事法律关系使江苏的公安
局与这个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了刑事管辖的关系,这是一种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大队长与李发平之间的行为,是一种
民事行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第三个问题,就是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大队长向村长
承诺破案悬赏,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
那就是,悬赏人承诺不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行为之后,即给予行为人
特定的奖赏。我们不管理论上对这种悬赏行为的性质是合同还是单方
行为的争论,只就大队长对李发平发出的承诺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
征来说,那就应当认定他的行为是悬赏广告。有人提出疑问,悬赏广
告应当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本案在这一点上有些不同,是向村长发出
的,因而具有相对性的性质。这种看法不对。大队长到该村破案,向
村长发出悬赏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嘛!这个村既没有报纸,又没
有电视台,不向村长发广告,又有什么办法发?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办。大队长的行为就是
职务行为,大队长的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大队长的行为就是悬赏广告,
那么,这个案件怎样处理,还有什么疑问吗?没有了,就按照悬赏广
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李发平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不
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吗?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
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古代
的哲人说:“公生明,廉生威。”那“信”生什么?信则通。政府不
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
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
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
百姓不再拥护你大?任何一个官员在“说”的时候都会选择后者,但
是在“做”的时候,却经常糊里糊涂地按照前者办。因而也就经常丧
失政府的威信,百姓不再对你信服。法律明文规定的,大队长已经对
公开承诺了,最后说推翻就推翻,这样的公安局还会有什么威信?什
么样的政府也经不起这些官员的折腾。

  由此,我想起了《曹刿论战》这篇古文中的一段话。当鲁庄公说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时候,曹刿说:“忠之属也。”
忠的是什么,就是要忠于人民,忠于百姓。对百姓不忠,政令不能畅
通,况且政府不就是人民的政府?面对这样的问题,这个县公安局的
上级领导应当果断地下决心,先把出面打这种官司,背信于民,竟敢
和百姓对簿公堂的“鸟”官撤掉,然后拿上10000元钱,用红纸封好,
再做好一个大红的绶带,当众佩带在李发平的身上,奖金同时奉上。
这个官司还要打下去么?不要再打了!

  但是也不!官司打下去,在法庭上,就像我说的这样办,媒体再
一炒作,效果不是会更好?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
  声明:未经杨立新教授和正义网同意,不得转载。 
http://202.108.249.80/ournews/asp/readNews.asp?id=2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