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号坠毁想到的

杨立新
  满载着人类探索太空的梦想和科技辉煌与骄傲的“和平”号轨道
空间站,巡天遨游15载,在绕地球走了近8万圈以后,昨天终于完成
了它的神圣使命,按照预定的轨道,安全溅落在南太平洋的预定海域,
找到了自己永久的归宿。

  就在全世界人民都在为“和平”号的香消玉陨而感叹、为“和平”
号准确地按照预定轨道坠毁的科技成果而自豪、为“和平”号坠毁没
有造成任何损失而庆幸的时候,我想到了一件事,就是我们乘坐出租
车的安全问题。在我的网站上,曾经讨论过这样一件案件:乘客乘坐
出租车,在运行途中,路边的一个人要打车,出租车的驾驶员没有停
车,这个人就用手中的呼机向车内砸去,恰好砸在车内乘客的头上,
造成伤害。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加害人,就直接向出租车驾驶员索赔。
对此,有些人反对,有些人支持。我是主张驾驶员应当赔偿的。

  “这个人的神经是不是有毛病?”有人一定会这样问。就是!耗
资42亿美元的“和平”号,怎么可以跟出租车相提并论?风马牛不相
及嘛!

  且慢!尽管出租车和“和平”号在价值上、在科技含量上是没有
可比性,但是有两点是有相同之处的,这就是:其一,两者都是机械,
其二,两者在运行中都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我想到的就是这些。

  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带给人们的是幸福,但是也同时给人们带了
巨大的危险。这些危险有的可以防范,有些不可防范,由于疏忽和意
外,危险就转化成了灾难。例如,飞机航运带给人多少的便捷和舒适,
使世界变小了,使人与人的距离变近了;可是航空运输又隐藏着多少
危险,造成了多少的灾难啊!核电站的发电能量是极其巨大的,在造
福于人类的同时,不是也造成过切尔诺贝利的惨祸吗?就是“和平”
号的坠落,计算的是何等的精密,要求的是何等的严格?不是也有其
碎片坠落到冲绳县的一亿分之一的可能吗?而且就在22日22时15分的
时候,“和平”号正在坠落,在“和平”号坠落的预定海域出现了34
艘渔船,上面有200多人吗?据美国的媒体报道,如果“和平”号偏
离预定的坠落线路,那么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应急官员将只有90分钟
的反应时间!当然,随着“和平”号的凤凰涅槃般的一声绝唱,这些
危险的预测都成为了“杞人忧天”。就在这同时,俄罗斯航天部门为
这次航天器坠毁投了多少亿美元的保险,保险金统统进了保险商的腰
包。

  这就是随着工业革命而发展起来的保险业。有了保险,就使保险
商有了发财的机会;但是,有了保险业,也就给一旦出现的由危险而
转变成的灾难进行财产补偿提供了保障。“太平洋保险保太平”这句
广告词,说的其实也不对,保险保不了太平,是保了损害发生以后的
损失的补偿。任何现代工业,都有可能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和意
外,造成损害事故,都要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而且赔偿的数额经常是
非常巨大的。有了保险,现代工业的经营者就可以在事前做出一点投
资,在真正出现损害的时候,就可以将赔偿损失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商,
自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和平”号的保险何尝不是如此?不然,
俄罗斯的航天局为什么就会把巨额的钱财拱手让给保险商呢?

  还要说到出租车的保险问题。乘客乘车,其间受到意外伤害,本
来就是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点是不能含糊的。在讨论
这个案件的时候,有些人认为,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出租车驾驶员的
行为,而是要打车的那个人的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驾驶员是无辜的,
让他赔偿不合情理。可是,乘客乘坐的是车,他履行了交纳车费的义
务以后,就享有安全运送带目的地的权利,在运送途中受到意外伤害,
完全是要由驾驶员(或者是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是
客运合同的本来应有之意。至于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是谁的行为,那
不是乘客,而是出租车驾驶员或者出租车公司所要追查的,因为那是
他们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的索赔对象。让驾驶员或者出租车公司赔偿
损失不合情理,但是,如果让真正的加害人赔偿,乘客无法实现这样
的请求权,实现不了赔偿的权利,岂不是更不合情理?

  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和平”号的办法:买保险。

  乘客的意外伤害赔偿,是应当由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的,不然
的话,乘客还敢乘坐汽车、火车、飞机以及其他一切交通运输工具吗?
化解客运的风险,只有承运的驾驶员或者公司选择,要么就是自己承
担,要么就是事前投保,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替你赔,
前提是你要在事前出保险费。

  聪明的经营者一定是选择后者。因为在现代社会,危险无处不在,
灾难随处可以发生。事前投资,事后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确实是
一件好事。说到这里,我都觉得这些话好像是保险商的广告了。

  可是不!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这些事情
的时候,一定要头脑清醒,分清什么是真正的情理,什么是“伪善”
的情理。当讨论和处理一个具体的案例时,都要看清它的社会意义。
处理得好,就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处理得不好,就会阻碍社会的进
步。在一个客运合同与侵权行为交叉的时候,究竟怎样选择,也是面
临着这样的问题。如果大家都把这样的问题认识清楚了,对这样的案
件就不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都会让出租车驾驶员或者出租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的,因而督促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参加保险,给客运合同的权
利人以更多的安全保障,客运事业也就会因此而更加兴旺。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
  声明:未经杨立新教授和正义网同意,不得转载。 
http://202.108.249.80/ournews/asp/readNews.asp?id=2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