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袍的神秘与法律的通俗

杨立新
  随着法官、检察官的制服换装,全国法官在开庭的时候,都开始
着新式的法袍。去年,我的一位法官朋友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工作,
率先试穿法袍,在《人民论坛》的封二上刊登了她身着法袍风采的照
片。苗条的身材,俊俏的脸庞,加上挺拔的法官袍,显得十分精神。

  当然,法袍试用以来,说好说坏、说咸说淡的都有,不一而足。
不论怎么说,我都赞成法官开庭时要身着法袍。

  为什么?

  有人说是为了衬托法官的庄重,有的说是为了体现法庭的严肃,
当然还有别的说法。但是,我的看法这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衬托
法官职业和司法工作的神秘感。试想,如果说要实现的是法官的庄重,
那么,原来的军装式的法官服不庄重吗?如果说要实现的法庭的严肃,
现在的西服式的法官服还不严肃吗?那为什么还专门要改掉过去的法
官服,并且还要在新式的法官服之外,再设计法袍呢?

  记得一位法学的先哲说过,世界上的法官为什么要在法庭上穿着
奇形怪状的法袍,就是要实现法官职业的神秘感,让一般的公众感觉
到法庭的神秘和法官职业的神秘,因而对法律产生畏惧感,从心底上
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从这一点上,给法官朋友摄影的那位摄影师,
显然不理解先哲的意图。应当这么说。

  前一段,很多学者在媒体上阐释法官的贵族化、神秘化和孤独化
特点。我是赞成的。这是法官职业的特点。法官开庭身穿法袍,一方
面使法官的职业产生神秘感,使大家更敬重法律,更敬重法庭;同时,
法官对自己也就适当地“神秘”起来,不能认为自己是一般的公众,
实现对自己职业的敬重和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从这一点上来说,对法
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适当的神秘化是必要的。我是积极主张检察官也
要身着法袍的“法袍派”,但是多数人对我的主张不予理睬;甚至有
人反唇相讥,提出是不是还要戴假发呀?看香港影视剧看多了,神经!

  再说法律的通俗。

  在立法上要提倡法律通俗化的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人统计过,
但是肯定为数不多,我们就是其中之一。

  在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德国的法律深奥,台湾的法律典雅,
日本的法律简洁,是有口皆碑的。当然不去说美国和英国法律的庞杂,
因为他们不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深奥,给法官以神秘感和自信心,
法官说起法律来,头头是道,听的旁人哑言,只能听信其侃。前几日,
德国的法官和学者来中国侃中国物权法的制订,一个物权行为的概念,
侃上了半天,还是云山雾罩。可见其深奥的程度。

  法律通俗化,让大众都能看得懂,未尝不是好事。但是,刻意追
求所谓的通俗,迎合那种通俗的要求,法律的制订就会走上斜路。略
具几例。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为了避免使用不通俗的“用益物
权”和“他物权”的概念,编造了一个“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的概念,是通俗了呢?还是复杂了?弄得谁都不懂了嘛!制订和修改
《经济合同法》的时候,为了不使用“生涩”的“要约、承诺”概念,
立法就干脆不讲订立合同的过程,就说“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
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可是,“依法”是依
的什么法,“协商一致”是怎么协的商,是怎样一的致,只有天知道。
最后在制定《合同法》中,不是还得使用“要约、承诺”的概念,还
是得不“通俗”吗?法律要做到这样的通俗,显然不行。要想使法律
“明白如话”,使一般大众都能够明白,其实是一个天真的想法。任
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如果要使一部简单的法律让大众都明白,实际上
就要用一本教科书的篇幅来表述。

  我不是提倡中国的法律一定要深奥难懂、高深莫测,但是要尊重
立法的规律,不能希图回避法律概念的艰涩而将其通俗化,使之变成
谁都不懂,不仅大众不懂,就连法学家也不懂得东西了。我看,立法
不一定要深奥,但是要有一点典雅;不一定要求大众都懂,但是法学
家一定要懂。这样的标准大概不是很高。

  再把话说回来。

  法律太通俗了,就不是法律了。法官、检察官一点都不神秘,也
就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不一定要太神秘,但是
有一点神秘还是好的。同样,法官、检察官不一定要太贵族,但是有
一点贵族的感觉总是好的;法官、检察官不一定要太孤独,使自己远
离人群,但是一定的孤独感还是要有的。不然法官、检察官整天呼朋
唤友、酒海肉林,司法公正就怕是离人们越来越远了。法袍大概能起
到一些这样的作用。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杨立新签约评论”。
  声明:未经杨立新教授和正义网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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