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杨立新
  一、新世纪重提司法公正话题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
义

  新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阳就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会议上宣布,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新世纪开始的
时候,司法机关重提司法公正的话题,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观察,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
主题。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还没有法的观念,但是在各个部落维护
共同生活的规则中,体现的就是公正。当法概念出现以后,人们就对
司法公正具有痴迷的追求,希冀实现依靠立法和司法来实现理想中的
公平社会。在奴隶社会初期,人们无法依照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判断案
件事实和确定如何适用法律,只能通过神明裁判的方式,借助神的力
量,观察人在水和火等自然力面前的表现,判断善恶是非曲直。尽管
在今天的人们看来这是无比荒谬的,但是在当时人们的眼中,这却是
最公正的裁断。社会发展到近现代,人们发现依靠神的力量不能实现
司法公正,转而把司法公正的良好愿望归结到形式的公正上来,单纯
追求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就出现了苏格拉底
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不愿意向邪恶低头,陪审团就以形式上的
多数票,裁断对他执行死刑。尽管这种裁断在实体上令今天的人们震
惊,但是在当时人们的眼中,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决定的判决,永远
是公正的。在现今,人们已经不再走过去走过的路,而是用现代文明
的力量,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司法公正。就是在1万年以后,按照毛泽
东的推断,人类社会仍然有矛盾和争议,仍然需要有法庭的裁决,因
此,司法公正也就仍然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话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就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追求的目
标。在拨乱反正之后,党中央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其中体现的最主要的思想,就是司法公
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时期,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
机关必须加强司法改革,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这说明,我
国与世界各国一样,都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保
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前进。在新世纪
开始的时候,国际司法机关把司法公正作为工作的主题,正是顺应社
会发展的要求,实现党中央的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

  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的基本内容之一。依法治国,法治国家,起码包括三个方面,就是通
过立法、司法和守法这三个环节,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在这三个环节
中,保证司法公正,就是连接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没有司法公正,
就不要谈法治,就不要谈依法治国,就不要谈对人民负责。

  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尽
管在理论上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界定还有不同的见解,但是,作为这
些为国家执行法律的部门,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侦察机关,自
己进行工作的基本目标,都是通过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实现司法公
正。离开这个基本的目标,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失去意义。保证司
法公正,是司法官员执行职务的宗旨。法官、检察官和警官都是司法
官,他们秉承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自己的骨子
里,埋下了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种子,把保
证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敢于严格执法,敢于秉公办案,敢
于以身殉职,以自己的执行法律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脊柱,是司法的最高要
求。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就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社会主
义的法治国家。做不到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就是失职,司
法机关就丧失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在新世纪之初,司法机关强调司法
公正,是顺应人民要求英明之举。如果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到
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将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二、当前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和社会根源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司法公正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这里
既有正面原因,也有反面原因。正面原因,就是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
会,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越来越高,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性和社会
活动的法律规范性越来越关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司法
行为倍受关注,司法公正自然就成了社会的热门话题。反面原因,则
是社会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司法不公的问题,尤其是在腐败现象
不可避免地侵蚀到司法机关中来,使司法机关的健康机体受到不同程
度的破坏。

  在我看来,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
规定不完善,法官理解不一,无法统一裁判规格。例如,在刑事侦查、
起诉、审判和民事、行政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就是最重要的办案基
础工作。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
关于证据的规定简单地那么几条,缺少使用证据的基本规则和具体要
求。各国立法确定的证据证明规则,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规定。因而
司法官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时候,只能凭经验办事,同样的证
据,就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司法不公。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
官员养成了法律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习惯于照本宣科,在法律稍有
规定不明之处或者没有规定,不敢依照法理对案件进行处理,将大量
的纠纷推出门外,不予受理,使矛盾不断发展甚至激化,酿成更大的
纠纷甚至刑事案件。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司法机关站在本地区和
本部门的立场上,违背法律,片面地保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有一个
地方领导对本市法院的领导说:“凡是咱们欠人家的钱,一分钱也不
许给;凡是人家欠咱们的钱,一分钱也得要回来!”在这样的思想指
导下,司法公正还能够实现吗?四是轻视程序的作用,无法通过程序
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很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强调程序公正的习
惯,在实践操作中重实体轻程序,不会也不想通过严密的程序来约束
司法官员的司法行为,酿成司法不公的结果。五是司法队伍整体素质
不高,影响司法工作水平,促成司法不公。近年来,在司法队伍中真
正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司法官员虽然已经有所增加,但是,一方面
使这些成分在司法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够大,另一方面是滥竽充数、
混取法律文凭的比例很高。有的检察院和法院一半以上的干部是部队
转业军官,检察长和院长多数是乡镇党政领导出身!以这样的专业水
平执掌司法大权,难免不出司法不公的错案。最后是不同程度存在的
司法腐败。一些司法官员在执法中,经不起金钱、利益的诱惑,贪赃
受贿,枉法裁判,出卖法律,将及其严肃的执法活动变成权钱交易的
“勾当”,这是人民群众最不能容忍的!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其主要的社会根源是多
方面的。当前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开放使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
多数已经废除,新的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还有很多正在
探索之中。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不健康的
问题,在司法领域中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尽管是不能接受的,但却
是可以理解的。对司法机关法律监督不力,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
要的社会根源。司法机关是执掌司法大权的机关,司法官员是执行法
律的官员。历史经验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发生腐败。现实的情
况是,一方面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没有很好地完善起来,无法发
挥整体的监督效能;另一方面是现有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充分地发挥作
用,对司法官员的监督失之于宽,监督不利。正是因为如此,对于腐
败风气的侵蚀某些意志不坚定的司法官员无法抵御,成为腐败分子的
俘虏,因为一点点的私利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甚至逐渐蜕变,成
为受贿分子,更有甚者,还会贪赃枉法,为了金钱而出卖灵魂。除此
之外,司法官员的薪俸过低,难以养家糊口,也是有些司法官员断案
不公的一个原因。在一些基层的司法机关中,司法官员的薪俸太低,
所得薪水不足以解决全家老少的生活。一位检察官在网站上发帖,题
目就是《一个检察官的幸福生活》,每月的薪水除了全家人的省吃俭
用、缴纳保险金之外,所剩无几,与“张大民”的“幸福生活”没有
区别。社会给与司法官员的政治、生活地位不高,有些人又不能自律、
自强,不求上进者有之,自甘平庸者有之,人品低下者也有之。机关
也不能很好地引导,造成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整体格调不高,水平
和素质无法提高。

  三、坚持改革加强监督提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三个基本途径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抓住坚持司法改革、加强法律监督和提高队
伍素质这三个基本途径,全面推进,在新世纪开始的时候,就把它作
为基本的要求。

  坚持司法改革,完善国家立法,是司法公正有国家法治和基本制
度的保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
多数司法制度多数是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还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色
彩,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考验。在加强法治的今天,要完善立法,就
要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司
法改革,是从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在司法改革中建
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证据法立法,既是一个完善立法的措施,
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步骤。立法机关应当加大力度,尽早将民
事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制定好,公布实施,以切实解决实践中的急需。
进行司法改革必须有统一的规划,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司法改
革规划,各个司法机关依法实施,而不是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形成
司法制度上的混乱。

  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加强法律监督,打击和防止司法腐败,是
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坚持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要坚持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防止司法机关专权和违法办案。专门的
法律监督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党的纪律检查部
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实现监督效果。在舆论监
督和群众监督上,也都要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让这些不是
“刚性”的监督流于形式。对于司法腐败的现象,决不能掉以轻心,
要坚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司法腐败。对于已经发生的司
法腐败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责任,警戒和教育其
他司法官员。同时,政府要关心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工作和生活,
给他们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痛下决心,克服困难,
对司法官员要实现高薪养廉,使之不为自己的生存和解决一般的生活
问题而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发生动摇,甚至索贿受贿,利用司法权力进
行权钱交易。

  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有良好专
业素养的司法队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在政治
上,要把司法官员培养成坚定立场的革命者,有坚定的革命立场,忠
实于人民的事业。在业务上,要强调专业化建设,除了选拔具有本科、
硕士、博士水准的专业人才担任司法官以外,还要加强在职干部的专
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应当在现行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基
础上,吸收法官和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的经验,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司
法官考试。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考试取得司法官资格以后,司
法机关择优选拔作新任司法官,并且作为司法机关进人的唯一正当渠
道。没有功过司法官考试的,一律不准进入司法机关担任司法官职务。
通过这些措施,将我国的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成为高素质的司法官员集
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引自正义论坛。
http://www.chinaasp.com/sqlbbs/showAnnounce.asp?id=63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