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封闭的立法思想
——谈《消法》第49条的作用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8年的实践表明,这部法律从总的方
面来说是好的,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和积极的作用,择其主要
者是:第一,《消法》第49条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
偿即双倍赔偿,在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第二,
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在《民法通则》中是没
有规定的,北京的贾国宇赔偿案的10万元残疾赔偿金就是引用《消法》
赔的。第三,规定对人格尊严进行保护,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是
《消法》的巨大贡献,《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名誉权等损害的赔偿,
而没有对人格尊严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消法》也存在很多问题,总的来说其立法思想还是比较封闭的,
在立法的时候就没有或较少考虑到和世界其他国家交往中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问题。这种封闭性不只是一部《消法》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律
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体系上都受到影响。总是有些人顾虑太多,
使立法存在很多先天不足。这也是导致我们的法律经常修改的一个重
要原因。

  这种先天不足,使我们在开放的经济生活中、在与其他国家交往
中吃亏。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我们的法律规定只
有实际损害的时候,才能进行赔偿,所以日本人只赔了美国,不给中
国的消费者赔。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中,过于强调保持大陆法系的传
统,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而反对惩罚性,因此对于没有造成损失的
就认为:怎么能赔?为什么要赔?基于这样的思想,当时有些人也觉
得,赔,说不出道理,不赔民族感情又过不去。东芝事件第一次暴露
出了我们法律的封闭性。

  三菱汽车事件再一次暴露出这一问题。最早是去年挡风玻璃爆裂
伤人的诉讼,一审以无过错责任判不赔偿,但是这个案件这样判就是
错的,这是产品侵权责任案件。而二审判决赔偿,受到各界的肯定。
也就是从这之后,日方开始召回欧美的汽车,但是对中国的问题却置
之不理。

  我们有些司法人员也是过于拘泥于条文的文字和理论的表达,在
思想上和操作中也比较封闭。比如对于《消法》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就有人认为,在三菱汽车问题上,个人购买的是消费者,可以适用
《消法》,集团购买的,就不是消费者,就不适用《消法》,这不是
莫名其妙的理论吗?还有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有些人总往
死胡同里钻,表面上看来是对法律的尊重,实际上是思想封闭的表现,
是没有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立法精神。

  日航事件肯定是有民族歧视的。中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
是司法的原则是,有法律依照法律,没有法律就要依据法理和习惯办
案。我最赞赏的就是《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法官借口法律
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溯之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就要按照法理和习惯办,不能
不办。而且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都预先规定好,都预计到,只能
规定原则;按照原则精神办,就是依法办案。《法国民法典》关于侵
权行为的规定一共只有5个条款,但用了200年,基本上还是没有变,
还是管用。日航事件就可以依照法理、依照习惯来办。

  注:原载《南方周末》。引自正义论坛。
http://www.chinaasp.com/sqlbbs/showAnnounce.asp?id=63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