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入诉讼问题网上研讨记录

录自法理论坛,整理:野山闲水
  (野山闲水注:因服务器自动删帖,有部分发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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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专家介入诉讼是对律师的不公
发言者:王琳
发表时间:23:34:49 2000/2/10
回应:专家介入诉讼是对律师的不公(发言者:一路风尘)

  可最喜欢专家介入诉讼的恰恰是律师。

  律师的话能信么,专家是自己请来的,就说专家的意见好,应服
从专家的权威。专家是对方当事人请来的,就说专家干扰了审判,对
公正判决施加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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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一个关键的字
发言者:王琳 
发表时间:23:38:44 2000/2/10
回 应:这是法官自己的问题(发言者:王琳)

  是“一方面法官在碰到疑难案件时很想听听法学专家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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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换也是正常的:
发言者:王琳
发表时间:23:21:16 2000/2/10
回应:换一种方式是正常的:(发言者:野山闲水)

  一方当事人请专家发表意见,这应该说很正常吧!专家应一方当
事人要求发表意见,为何就不正常(如我前面说的那些,有不正常是
体制与环境的原因呀)。当然,基于本身的兴趣对案件发表意见更值
得肯定与推广,陷入利益里的专家意见不可避免带有一些感情色彩,
虽不应鼓励,但也是不能禁止的。

  我觉得法学家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还应大大加深,美国的政治家
大多出身法学家。仅就总统而言,据统计,在迄今的42位美国总统中,
既没有妇女和黑人,也没有一位是医师、画家、小说家、科学家、警
官或工人,一些人年轻时干过其中的一些职业,但都不长久。这些总
统中也没有一个是大公司老板。绝大多数总统一生大部分时间都是职
业的政客,仅有三位是职业军人,而且都是战争时代立过大功的军人。
唯一工程师出身的是具有广博管理经验的胡佛。其他人几乎都有法学
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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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多方面的
发言者:如风 
发表时间:23:21:18 2000/2/10
回应:不仅仅是制度的原因。(发言者:老行者)

  关于这点,可以参考一下陈瑞华的《看得见的正义》。 

Re:苦涩的法官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3:22:46 2000/2/10
回应:不仅仅是制度的原因。(发言者:老行者)

  在中国法官上有一篇文章,《潇洒的法官与不潇洒的法官》,
让我无从说起。同样,这里我也无法说。但中国的法制进步绝对有
大家的一份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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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所以我们要研究、讨论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3:29:04 2000/2/10
回应:谈谈法官在案件相关审理中的角色,答梅子、沈浪等(发言者:
商商)

  为什么人家能够有这们的法官,是法官天生的吗?不是,是这
样一个综合环境造就的,也包括法官个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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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故事
发言者:成群星
发表时间:23:18:53 2000/2/10

  在有一件晚报转载电视报电视节目预报案件中,梁慧星和孟勤国
教授展开了让司法界和理论界感兴趣的论战,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
棋逢对手,确是让大家大开眼界。如果两位都是兼职律师,真的各代
理一方,中间谢怀轼教授任审判长、江平教授、张俊浩教授任审判员,
徐国栋教授任书记员。崔建远、李仁玉、郑成思、杨立新、郭明瑞、
马俊驹、杨振山等等大教授,作旁听记者。你看我们还有必要来讨论
专家意见的问题吗?问题的要害,在于专家意见会不会成为一方的影
响法官独立思考的尚方宝剑。专家意见,如果是一方请托作出的,另
一方也可以请托专家作出的话,倒也没什么妨害。你有专家意见,我
也有专家意见,法官居中参考,也未必不可。实际上这个问题就又回
到一个早就有的话题上,一方有钱雇请名气大高水平的律师,而另一
方呢甚至连个一点名气都没有的律师也请不起。这个问题恐怕要靠法
律援助来解决。不过,我国判案是专业法官,如果法官够水平,一般
也不会出大问题。另一个和国外不同的大概是专家多数是法官的教师,
师生情谊在,或者影响在,或者上级领导人更信奉权威。但是这个问
题目前是解决不了的。唯一的办法是加快法律人素质的提高。除此之
外别无他途。

  记得一位教授讲课时曾提及过错推定。他说,开始研究罗马法时
人们对过错推定并没有太留意,在适用法律时一直遵从过错责任原则
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后来有一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
大反响,法学者纷纷发表意见,提出十余种观点。后来判决出来了,
法官说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这个国家的法学界,惊跌了眼镜。

  这两件事我觉得可作为我们讨论问题的例证。

Re: 静候时间流逝也很重要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3:32:15 2000/2/10
回应:两个故事(发言者:成群星)

  无论怎样努力,不可能在一天内解决所有问题,所以时光流逝将
解决一些难题。 

这不就说明了“活法”的存在吗!
发言者:落基山脉 
发表时间:23:39:04 2000/2/10
回应:两个故事(发言者:成群星)

  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文化多的地方,法就多;富人比穷人更
爱打官司;无论社会分层、社会组织、文化等各种变量都会带来法的
不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说到底,还是要受政治、经济及社会法律
制度的影响,英美法系的那套传统我们现在肯定不可能全盘搬用,毕
竟大陆法系的东西我们还积淀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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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斑竹,这个问题是怎么讨论的:是否反对专家作为案件代理人!
发言者:商商 
发表时间:23:23:36 2000/2/10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写条子等形式,在专家
学者没有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提供专家意见的情况;我现在看到,
有些人反对专家学者作为代理人。

  这个问题大致是怎样讨论的,我中间离开了,是否介绍一下?

  谢谢! 

讨论是指前一个,至于后一个是大家顺带涉及的。
发言者:野山闲水 
发表时间:23:25:11 2000/2/10
回应:请问斑竹,这个问题是怎么讨论的:是否反对专家作为案件代
理人!(发言者:商商)

专家做代理人甚至做律师的比比皆是
发言者:王琳 
发表时间:23:28:52 2000/2/10
回应:讨论是指前一个,至于后一个是大家顺带涉及的。(发言者:
野山闲水)

  专家都做不得代理人,律师缘何做得代理人。这个附带提及的问
题似乎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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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影响有多大?
发言者:雾都客
发表时间:23:32:22 2000/2/10

  专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发表代理词无可厚非,可以提高诉
讼的对抗水平,有利于发现真理。但专家自降身价向法官拉关系,兜
售“意见”却真真切切是一种不正之风。不过,话又说回来,在中国
目前国情下,专家意见影响法官可能存在,但这种现象并不普遍,而
法官不理睬双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包括专家意见)在各类普通案件
中却大量存在,中国律师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案件的判断
主要还靠法官的思考,这是因为我国的诉讼体系总体来说是强职权主
义那一套。法官很相信自己的调查结果。在审判方式改革还没有完全
到位的情况下,能说专家意见对并不听审的法官有多大影响,值得怀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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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信专家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3:43:07 2000/2/10

  专家学者在诉讼中的作用我觉得还是应该建立在对绝大多数专家
学者治学、做人品格的信任基础上,一般而言,正面作用还是主要的。
问题是专家学者的意见哪怕是正确的,但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
有程序上的不公正之嫌。

  又说,社会的绝对公平永远只是人类的理想,作为法律的上层建
筑也不例外,当事人经济条件不一样,社会地位不一样……,不可能
对诉讼进程产生不同的影响。我想法律人的理想只应该是:深入理解
法律(不能说正确理解吧,诉讼要处理的本身就是争议,当事人及代
理人也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而选择诉讼的)、独立适用法律,让法律
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催化剂。 

还是要一分为二。
发言者:落基山脉 
发表时间:23:47:58 2000/2/10
回应:要相信专家(发言者:puji)

  象东方网一案的被告代理寿步教授的立论是:所谓的侵权,是员
工学习网页制作,不小心将被“克隆”的东方网网页“误传”上去的,
你能接受这种专家代理人的意见吗?! 

Re: 这不是此次讨论的情况,作为专家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的意见本
质上没有不同。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3:53:41 2000/2/10
回应:还是要一分为二。(发言者:落基山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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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道消息和大道消息
发言者:成群星 
发表时间:23:45:39 2000/2/10

  小道消息是我年前去北京见到我在政法大学将要硕士毕业的同事,
谈起张俊浩教授,他说张教授打官司输给学生几次,他没有手腕一本
正经,起的他只得宣布自己的本事就是做学问,不再作代理人了。张
教授的学问高,但钱赚得少。大道消息是张佩霖教授生前曾经出过一
本书,上面谈到他在北京一家区法院代理一起伤害案件,尽管他谈得
头头是道,但还是败诉了。教授没办法,只好代理当事人上诉,上诉
审判的也使张教授不满意。不过,总算好一点。这两位姓张的著名教
授,学问之高人所共知,性格倔强也有很多人知道。专家意见到底如
何,不是也可瞆见一斑吗?其实专家意见影响法官判案的原因,除了
专家的地位,还有什么?假如专家的意见以一个普通律师的名义作出,
对法官没有影响,那说明这个法官是个糊涂虫。但一般情况下,法官
还是挺喜欢有点水平的律师的意见的。不会这样糊涂。专家的意见,
法官也要仔细推敲就可以了,对方代理人不妨也下点功夫研读一下,
找出专家的偏见,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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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专家型法官
发言者:凌云志 
发表时间:00:11:26 2000/2/11

  (匆匆而作,无任何理论和新意,只当作是交作业,谈谈感想而
已)

  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个文件精神,要在今后,培养一大批专
家型的法官。

  且不说这个文件如何事实、是否能得到实施,但是,以此可以看
出我国现在法官的素质并不高,审判的案件人民群众并不十分满意、
专家学者看不顺眼。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老百姓对权威、对权利的崇拜,
现在的社会,如果某个企业开业、庆典,能请大领导讲讲话,都是无
上的荣耀。在法学界也同样,请专家、学者对某个法律法规、某个案
件发表意见,这也是一个杀手锏!老百姓期待的还是“青天”。

  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更不用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能请到某某专家
作代理人,那是不得了的事,哼哼,法官就是专家的学生,官司能不
赢定了!

  或许是看到了这一点的弊病吧,培养专家型法官的话题提到了最
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

  所谓专家型法官,我认为就是在法学某个领域有专著、有影响的
法官,是当然的法学权威。

  我不知道我国的法院有多少的法学专家在担任法官,但从法官的
学历就可以看出来,一个中级法院是没有几个博士、硕士的,基层法
院就更不用说,而全国绝大多数的案子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我来个
武断的说法,专家型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基本不存在。反过来说,只要
当事人找到那些专家,写个专家意见、做个诉讼代理,基层法院的法
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就不得不谨慎从事,素质好的法官还好,可以将庭
开下去,素质不好的,可能就如坐针毡了,就怕不知什么时候出纰漏
了,给人看笑话。可以看出,专家进入诉讼对案件的影响是非常显著
的,他们的身份就足以使法官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状况呢?法院体制和法官体制的问题是一个
主要原因,但是,我们可否从法官的自身着手,暂且将体制的问题抛
在一边呢(因为在近期内,这是我们无法解决的事情)?

  审判机关需要专家型的法官,这不仅是公正司法的需要,更重要
的是法官自身的需要,不能用司法体制的原因来阻挡法官成为法学专
家的步伐,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法学专家!

  我想,成为专家型法官必须解决几个问题:

  1、摆脱制度的约束。随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
审判长选任制度在全国得到逐步的推进,一大批审判长,也就是法院
的“土专家”掌握了一定的自主权,案件审理中的行政性因素也在逐
步的减轻,行政制度的约束将逐步得到摆脱。

  2、自身素质的提高。谁都会这么说,也知道这么说,但这个最
难。

  3、正视自己、轻视专家。或许这个话有点狂妄自大的感觉,但
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不可能有永远的对与错,所谓学无先后、
达者为师,可能我们现在还抱着某专家的专著猛啃,过一段时间,就
是别人看我们的专著了。

  我想,当法官希望自己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遭遇法学专家的“阻击”
的时候,就是法官走向“专家型法官”的时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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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的案子,我一般是分为两种。
发言者:王鸿 
发表时间:01:04:25 2000/2/11

  第一,结果很明显的;第二,从案情来看,案子可左可右。 

  第一种情况,就象是1+1=2一样,没有什么搞头,该怎么回事就
是怎么回事。第二种情况就不然了,可左可右的原因有很多,如事实、
证据、法律条文的伸缩等,归根结底,都是在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
裁量的范畴内。

  而法律专家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第一种情况没有什么特别的作用,
因为该一就是一,专家也不会把一说成是二的。可是对于第二种情况
就不然了,因为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定论的,你的意见不一定就是对的,
我的意见不一定就是错的,关键是看法官的内心确认的裁量是怎么样
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专家提供的法律意见就有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
内心,可能会对该案起到一定的影响。所以,此时专家学者的书面意
见在该诉讼中就会对该案起到左右的决定性作用!而法律专家提供的
法律意见,因为我想,既然能称之为专家,那么其所提供法律意见就
不会也不应当是荒谬的意见;况且,因该案是可左可右的原因是事实、
证据、法律条文的伸缩等原因,那么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意见就不会影
响司法公正!

  至于专家学者介入诉讼程序,是否会与其自身治学品格相冲突的
问题我想也应该是不会的。因为知识来源于实践,而知识又要回到实
践中去检验,我想,这个道理是大家都懂的,不用我来讲。专家学者
介入诉讼程序,这本身就是对知识的一种检验,同时,这又是出新知
(为下次的立法、司法解释等)准备。这怎么会与其自身治学品格相
冲突呢?

  我所接触的案件中,有过这样的事情。在新《合同法》刚开始适
用的时候,在该案中出现了某一个问题,而该问题也没有任何的解释
和判例等。最后,二审时被告到北京请了几个专家,对该问题进行了
论证,并出据了书面意见。而法官最终确认了该意见的内容,把该案
全部翻案。

  由此可见,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意见对案件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作
用,至于是利还是弊,是无法评论的!

  至于想让法官全部专业化,我想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官现在已经
不仅仅是断案的人了,已经是一种养家糊口的一种职业了! 

法官如果不走专业化的道路,审判质量永远都得不到提高!
发言者:凌云志 
发表时间:10:43:37 2000/2/11
回 应:对于诉讼的案子,我一般是分为两种。(发言者:王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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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差异——
发言者:野山闲水 
发表时间:11:43:16 2000/2/11

  专家学者的意见主要是从法理角度来分析案件的,更多的是理论
论证孰是孰非。然而,司法终究是解决纠纷的,为了达到解决纠纷的
目的,有时并非理论上论证了孰是孰非就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了。相
反,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背景情况,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处理方式,反
而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正所谓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鉴于此,有时专家学者的意见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强
化了当事人的偏执,甚至激化了矛盾。 

走近法律专家的期待
发言者:王琳 
发表时间:20:28:24 2000/2/11
回应:目标差异——(发言者:野山闲水)

  为了思考正义与公平,法学专家既需要籍以研究的小天地,同样
也需要“大世界”。而无论是籍以理论研究的城邦,还是理论得以践
行的大世界,最终都指向了法学家所赖以生活的这个国家,这片让法
学理论与法学实践遭遇的土地,这个最初和最终都践行在法学专家身
上的城邦。不过,当我们探问这个城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时候,我们
也许首先应该问一下,那些想要进入城邦,并自居为城邦的当然居民
的人,你准备好了吗?你的身体,还有你的灵魂;作为公民的你,还
有作为自由人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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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正看法律专家意见。
发言者:铁面柔情 
发表时间:22:36:47 2000/2/11

  所谓法律专家意见,是指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一定造诣被公认是
权威的学者针对具体的案件所表达出的具体看法意见。其特点是:1、
“权威性”。既然是法律专家,就是已经在法学领域有了相当地位,
与一般人或名气不大的法律人的见解意见相区别,当事人看重的也在
于此。2、“具体性”。不是纯理论的抽象研究,而是针对具体案件
的具体看法。3、“法理性”。法律专家的意见一般是比较注重合乎
法理的,与领导指示、社会舆论相区别。

  法律专家对案件表达看法的方式和途径有很多种,1、在媒体上
发表意见、2、作案件的代理人、3、应一方当事人之邀向其出具书面
意见,等等。这次讨论的主要是第三种情况。其他情况中,比如在媒
体上发表意见,只要不是第三种情况的变种,是居于中立地位,这无
可厚非。因为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或在实践中充实完善理论
是正常的法学研究;再如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如果没有凭借其其他方
面的关系,也是不能指责的。不能因为是专家就限制其作为案件的代
理人参与诉讼,这没有理由。但是,对法院的什么首席咨询员等等则
不能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就如要求退休法官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担任案
件的代理人和要求法官的配偶等不能代理案件,道理是一样(虽然不
见得合理,但系现在的司法环境使然)。

  专家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当事人之邀发表自己的看法,会
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代理品格会不会对其身治学品格相冲突?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司法公正?这是一个经常困扰我的简单又复杂
的问题。有人说:程序公正就是公正,就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的形式
要件进行审判,程序合法就是公正。又有人说:实体公正就是公正,
就是只要结果公正。还有人说:终审判决就是公正。再有人说:人民
满意就是公正。

  应该有一个司法公正的标准,以供大家评价。窃以为,司法公正
的标准是,具有法律素养依法定程序任命的法官对按法律程序认定的
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所谓法律素养就是指法律知识和技能、社会生
活经验、基本良知的组合。违反任何一个条件得出的结果均不是公正
的结果。

  在这个司法公正的标准的基础上可知,影响司法公正的只有法官
自己,其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可控的,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变的。专家
意见无论怎样表达,对司法公正来说都不能直接的发生影响。

  但专家意见完全可能对司法公正的标准产生影响,这就是关键的
地方。现实的环境中,法官政治经济社会等地位的弱小、整体素质的
低下使其判断根本不具有“权威性”,也影响了其判断还不能成为社
会主流的司法公正的标准(对判例的不认可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给
学者、权力、舆论等留下了足够的空间,造成社会主流认为专家意见、
权力、舆论才是司法公正的标准,社会主流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又反过
来影响法官的自主思维,影响法官的判断,形成放大的振荡,最终造
成法官自信心的丧失、形象的崩溃。非但法官的判断不再成为司法公
正的标准。进而法官也丧失司法公正的标准,或以专家的意见,或以
领导的指示,或以社会的舆论等等作为自己司法公正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的意见以其“法理性”相对其他标准更能与
具有同样语言的法官之间取得共鸣,不知不觉受其左右。应当说,法
律知识越多的法官越容易接受专家意见,也越容易将专家意见作为司
法公正的标准。而没有法律知识的、或法律知识较少的法官更容易将
权力或舆论(实际舆论也是通过权力进行影响)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
相比较而言,退而其次,专家意见还有可取之处。

  由于专家不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是基于法定的程序而是当事
人的单方事实,就算专家自认为是在公正的立场上发表的看法也会失
之偏颇,更不用说被当事人利用或本身就不是在公正的立场上发表的
看法。认清了这一点,对法官来说,完全可以将当事人递交的专家意
见作为一种参考,但不能奉为标准,对一些借专家名义,拉虎皮作大
旗的一面之词更不可盲信。

  专家也应当爱惜羽毛,不要轻易以当事人的单方事实为基础发表
意见,更不要发表与毕生的信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相违背的
不负责任的意见。如果有被当事人利用的情况,应尽早声明,并追究
利用者的责任,以挽回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在当
前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对司法公正反而有促进作
用。

  对于专家受当事人之委托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其代理品格是否对
其治学品格有冲突。关键是怎样看待代理品格,对代理品格有不同的
理解,我认为良好的代理品格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
合法利益。法律理当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共同信仰。
良好的代理品格就是合法。如果法律专家介入诉讼后,以不正当的手
段(不含所谓钻法律的空子)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则其代理品格确实
与其治学品格相冲突,反之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则法律专家介入
诉讼应当提倡,还能促进法律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考虑到有的法律专
家本身就是立法的起草人,对法律的立法质量和正确实施均有帮助。

  无论是现在或者将来,作为法官,我们欢迎法律专家作为案件当
事人的正当代理人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隐性代理人
在当事人面前或在“领导”面前发表意见。让我们共同将法律作为我
们的信仰,推动法治进程而努力。

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的标准
发言者:铁面柔情 
发表时间:13:30:57 2000/2/12
回 应:从司法公正看法律专家意见。(发言者:铁面柔情)

  1、上层领导将专家意见作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

  2、社会主流(就是人民群众)也将专家意见视为公正的标准。

  没有树立,法官的判决才是公正的标准。法官有问题,没素质,
你换,但不能将这个标准丢掉。法官可以换,判决应该得到尊重。不
能因为执行制度的人的问题而抛弃制度本身。 

Re: 同意你的观点,
发言者:puji 
发表时间:21:34:38 2000/2/12
回应: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的标准(发言者:铁面柔情)

  我看过一部港片,一个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受害人不服,但
律师告诉他,这是法院判决,必须尊重,没有办法改变。

  只有这样,全社会才会尊重法院判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
难”! 

又回到原地了,制定不由我们制定!
发言者:凌云志 
发表时间:23:18:43 2000/2/12
回应:Re: 同意你的观点,(发言者:pu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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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向潇湘我向秦——谈谈“专家意见”
发言者:华英雄 
发表时间:12:53:11 2000/2/12

  首先对于这个话题我是比较感情用事的,坦率的说,我是对于专
家的话很信服的,无论是在各行各业的领域,专家的话似乎可以说是
浩瀚的银河里的璀灿的明星。其次,我是还是一个学生,并没有经历
过在坐的各位前辈所经历的现实中的一切,从接受和领会的角度,我
更加认同“过来人”的话,因为我所处的这个社会背景和我即将就业
的前景却是你们在几十年前所没有遇到过的,你们在艰辛困苦里承受
中所得到的经验和动力既然让我们来分享,我们就应该从你们的总结
出的经验和收获里获得些什么,尽量避免少走弯路,这就是我对于专
家意见的第一印象。

  但是,归根到底,做为一个人格和思维健全的人,他应该是具备
健全的历史责任感和明确辨认是非的能力,尤其是做为法律人,更应
该具备比普通人更清醒和开阔的思维头脑,也更应该主动的去对一个
正在自己身边的发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和完全但是更为主观却又立足于
客观现实的思考。必须明确这种思考是一种完整的理性的思考,而不
是脱离客观而主观得人为分析某些问题。或许当一个人足够冷静下来
才能对于一件事情有着更为深刻而全面的认识。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我看什么是专家,我这个人头脑简单,不喜
欢用生晦的词语去形容专家的概念,其实根本没必要形容,从某种程
度来说,人各有所长,根据实际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环境的大小,只要
是存在于这个社会里,我们人人都是或大或小的专家,就象电影里说
的:“一条内裤都有他的用处。”或许这个比喻很粗俗,那就不妨换
上我们的李酒仙那句惊世骇俗的:天生我才必有用。既然提到李白,
我们就不妨谈谈古人,古人似乎比我们更推崇专家,他们当然不会称
这位或者那位只专家,但是却留下了许许多多的祖师爷和掌门以及开
创者,在他们的思维看来,只有这些才是“专家”,为什么?是因为
这些人开创了新的局面,这样或者那样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古
代的人的思维,一方面去用着知足常乐的古训束缚着自己的思想,一
方面却在不断社会沿革和变化里寻求着新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专家,
这就是我们需要的专家。

  但是遗憾的是今天,我们的一些人却背离了自己的追求,将与专
家的面对面视为是一种自己欲望得以实现满足的需求,在法律界里,
这种迹象正在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和突出。我们不难发现越来越多力量
在明或暗的对于专家进行指责,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专家的意见
过于多而频繁的涉及到了我们的诉讼审判,有些甚至影响了诉讼审判
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本应受到刑罚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我在一
本书中曾看到一个“社会学家”(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称这种专家
意见为“职业腐败”言外之意就是专家的意见不是为了有效的维护法
律的权威,而是在找寻适当的时机教唆他人去钻法律的空子,专家的
意见实际上对与法治是一种最不尊重的重要表现,还号召人们从此不
再相信专家,要勇敢的与权威做斗争……等等之类的话,相信我不再
引述,大家下面的话也能猜的到。我看完这些的人东西后,第一反映
绝对不是认为他们的直言不讳很有道理,而是感觉他们似乎生的有点
身不逢时,倘若再早生个二十年,三十年的话,这些人恐怕都会成为
我们那场史无前例的革命运动的急先锋。这里我首先就要指出的就是
这些人,当我们认清洋溢的时候,是很难去发现他们的话语里面究竟
包含着什么,因为他们的话似乎看起来很贴近现实,真的象是在为老
百姓说话,真的是在履行公民的权利,真的是在为法治化做自己微薄
的贡献和力量,然而当我们冷静的对看这些人的时候,我们会发现,
我们面对的不是那极富煽动性的语言和富有诱惑力和感召力的理想社
会,当我们进一步的去对那些人的思想进行剖析的时候,我们不难发
现,在他们骨子里面实际上包藏着里颗充满了对于依法治国扭曲解释、
对于当前社会对于其自身价值不重视的严重不满,企图把中国的法治
引入歧途但有包饰精美,欺骗性强的不良祸心。这些人里本来有些也
是专家,却是在有意识的歪曲法治的基本定义,在他们看来一旦依法
治国不带有政治的色彩那么就不能称为什么依法治国,所以依法治国
必须要用社会主义来限定,这种治理应该由人民群众完成,而不是少
数的专家在“胡说八道”,而且任何都不能阻碍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
物的权利。对于他们的歪曲理解,只要我们稍微加以分析,就不难看
出他们的论点是多么的经不起推敲。仅仅从法治而言,无论是在资本
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实质都是要解决权利的滥用,是
否作为在于社会意识上的形态加以区分并不是以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再说他们的“一声怒吼群起呼”,就更不能站的住脚,我想这些人首
先是没有读过宪法总纲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利属于人民”,读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人实际上巧妙的偷换
了一个概念,将人民的对立的“敌人”的概念,丝毫不营察觉的如同
高帽一般安放到了专家的头上,这也正是造成专家意见和人民群众潜
在对立的精美炮制,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他们也是利用了人
民群众对于以法治国概念的模糊认识,因为人民群众并非一个明确的
主题概念,而是一个根据时代变化动态的政治性概念,而专家也并非
敌人,有时候往往正是专家的意见是我们的法治建设避免了“教条主
义”的误区,一些连敌人和人民两个基本概念都分不清的人,怎么能
胡乱去判断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呢?再者,我们的法治建设究竟是什
么,如果仅仅是依靠人民群众一个变量性的主体去进行的话,那么按
照他们的建设,随时随地的会有人成为“敌人”(只要是说话不符合
他们胃口的话,经历过文革的人都清楚),那么我们的主体随时随地
变化,又怎么能有一个稳定而长远的法治目标呢。我们并不否认经济
越发展,人们对于个人自身权利越重视,并不否认人民管理国家社会
事物的权利。但是我们更不能本末倒置,必须认情我们的组织形式,
管理事物和行使权利根本上还是我们由国家机关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完成的,那么要保证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去完成任务,唯一的道路
就是在权利者头上悬上法律之剑,所以法治的根本上是依法治官,依
法行政,这才是法治的任务,而不是专政我们的专家,去批判我们的
专家意见。

  其实说到文革我很心痛,毕竟对于现在的幸福生活来说,所有经
历过文革的人都不愿意去回忆这段难过的历史,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
在心灵上留下永久创伤的人而言,即使对于我们这些没有经历过文革
的人来说,对于看到那些记载着因为学术而被政治运动打倒的专家的
命运,每一次也都是生命的确都叫我们对于人生有了深深的思索,或
许我的话题有离的太远,不过象上面那样对待专家的意见又和他们三
十年头上无缘无故挨的皮带有什么区别呢?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其实这也并非说明我们对于专家的意见言听计从,唯专家而一终,
需要的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我们的某些专家的不正确的
思想导向,为这些政治斗争论的人提供了市场。在某些方面,专家们
通常是有意无意的将学术的问题简单混同于政治问题,而放弃了学术
的探讨,用政治的思维和眼光--相信更多的则是牢骚和对于自由学术
空气的的不满,对于同行的学术进行打击和讽刺,这种不良的学术风
气使更多的人投入到了无谓的内耗中,而放弃了最宝贵的学术研究。
这样一来也就使我们对于专家的意见的到最及时的反馈遭到否认甚至
怀疑,甚至专家自己有时候也不能认真的对于自己面临的学术问题全
身心的投入,回答的意见不能叫我们满意,自然他们的权威性也就在
我们心目中一落再落了。其实我们置身于一个民主的国家,在这个自
由的时代,任何的公民都能自由发表和保持自己意见的权利,除非这
种意见和权利是法律所不为允许的。对于法律人,特别是法律专家而
盐,其实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踏踏实实的立足于社会,自己的研究
和学识能够真正的达到剖析社会,辩析现实的目的,绝对不能仅仅是
做为一个法律的阐释者。坦率的讲,今天我们的许多专家还是真正的
做到了这一点的,更可贵的是,他们在学术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的政治
见解,但是更难得的是并不仅仅是他们做为专家给我们带来的指点,
而是他们的并不强求一律的包容之心。学习法律如同做人一般,需要
不断的学习和探索,专家的意见也一样,也是叫我们拿来不断学习和
不断探索的。学习法律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是非感和判断能力,万万
不可对于别人言听计从,特别是那些所谓“仗义执言”的言论。不管
是不是专家的意见,我们首先的分析应该是客观公正的站在法律学术
的角度,而不能随意跟着别人的意见偏离自己的学习立场,对于专家
意见无论是否正确,我们的分析要从自身的环境和现实状况的出发,
真正的做到为我所用,并不因为专家的权威而抛弃自己的客观的学术
观点和价值观念。总之,学习法律是个艰苦的过程,既是我们提高法
学知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更是我们学会如何面对历史,面对未来进
行思考的宝贵财富。专家意见好比这路上的宝贵财富,只有细心的人
才能从顽石里发现美丽的璞玉。法律学习是个动态的过程,无论是法
学的权威,还是刚刚入学的新人,大家都在一条起跑线上起跑,专家
比你多的就是他们的学识和经验,学到了,你跑到了前面,你就是专
家,别人学到你的经验和知识,跑到了你前面,他就是专家,就这样,
你追我赶,永无休止。

  历史的道路上,只有公平做裁判。学习法律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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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例
发言者:风翔
发表时间:15:36:37 2000/2/12

  中法网的咨询显然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针对特定案件给出专门
意见,而且由中法网专家团与咨询团可以看出给出专门意见的都是著
名法律专家。如专家会诊“由各学科专家对单位或个人遇到的疑难复
杂案件集体会诊,形成专家意见,提出解决方案。”铁面柔情在网苑
中回答我的《贵族化倾向》时提到其他免费法律咨询的意见不一定被
采纳,言下之意指出中法网的咨询具有影响力。不知野山先生在提出
这一话题时有没有想过这一点,各位法网大虾就本话题对中法网的咨
询又作何看法呢?

不是特例。
发言者:铁面柔情
发表时间:19:00:54 2000/2/12
回应:一个特例(发言者:风翔)

  中法网的专家一样是参考,正如我说的那样,现在的司法是否公
正的标准不太一致,造成相比之下,有法律知识的法官更容易接受法
律专家的意见,而法院越上走,则法官的法律知识(不是法律素养)
越丰富,专家意见更容易被采纳,而收不收费,专家的注意程度和责
任不同,基于此,我认为,在现在的情况下,中法网的专家咨询更易
得到认可,不是特例。

关于中法网的咨询解答
发言者:建建
发表时间:09:03:37 2000/2/13
回应:一个特例(发言者:风翔)

  其实是相当费精力的一件事。因为针对客户的提问,要查大量的
法规,提出各种可行的解决方案,需要专家出面的还要组织专家会诊
。风翔可以去中法网的“个案解答”栏目,那里有一个咨询解答的范
例。那个解答是由中法网作出后由当事人拿到法院去的,当时法院的
说法是“我们不管什么专家不专家的,就这么判,谁给你解答的你找
谁去!”后来当事人又拿着中法网的解答找到了上一级法院,最后,
上级法院认为中法网的解答是正确的,要求下级法院重审。至于后来
审判中的种种法律之外的原因我们在这里不谈,起码对于一些素质高
的法官来讲,会比较尊重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我是这么想的。
不知大家是何想法?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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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与法官的专家化
发言者:沈浪
发表时间:22:32:30 2000/2/10 

  从法律解释学上看,专家解释只是一种学理解释,对法官并没有
约束力。因此至少在理论上,专家意见不应该对法官审判的影响,也
不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因为专家介入诉讼程序,和律师介入
诉讼程序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法官不能因为一方是名律师而另一方
是一个初出道的律师,而当然赞同名律师的意见;同样,法官也不能
因为某一方提供的是专家意见而不加思考地接受专家的意见。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专家意见对法官判决的影响也是明显
的,这种明显的影响力使得当事人提供专家学者意见的作法,正在成
为一种自生自发的普遍现象,这里有丰富的法律社会学方面的原因。
我在这里要指出的一点是:专家意见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官
本身不是专家。如果法官本身就是专家,他对自己审判的案件具有独
立而成熟的看法,他就不会理睬其他专家的意见。相反,一个非专家
的法官,在审判时不仅会考虑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而且还会主动
向专家征求意见。专家意见对这类法官深具影响审判产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供给决定于需求,专家意见的供给实际上决
定于法官对专家意见的需求。我们所讨论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我国
法官严重非专家化的现状:由于自身素质问题,许多法官并没有独立
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因此专家意见对于法官来说,才成为权威话语,
才具有影响法官审判的力量。

  毫无疑问,当事人是否提供专家意见,是当事人的自由,法律应
该允许。专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是专家的自由,
完全取决于专家自身的品格,也不应该受到责难。因此我们不能简单
地否定这个做法。

  我们在讨论专家意见和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系时,必须把这个现
象和它所产生的基础结合起来,历史地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

  对于素质不高的法官来说,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可以帮助法官
正确判案,这样专家意见对于实现法律正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
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意见,这些意见并
不一定公正,一旦法官只重专家而对专家意见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
这些专家意见就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专家意见既可以促进司法
公正,也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

  鉴于专家意见的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和目前法官素质的现状,我
们应该在认识到专家意见影响力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利用专家意见促
进司法公正的优势,尽量减轻或避免专家意见的不良影响。比如是否
可以考虑建立专家责任制度,积极倡导一种舆论取向,呼吁专家在发
表自己的意见时,应尽可能审慎、客观和中立等。

  但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专家意见对法官审判的影响力,实现真正的
司法独立与公正,关键在于法官本人是否对自身素质具有足够的自信,
他能考虑各方的意见,也能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他不盲目屈从所谓
的专家的意见,反而能够超越专家的意见,在审判时形成自己独立而
成熟,并通过自己的判决实现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独
立的人格,而且还要有精深的专业修养和娴熟的审判技巧。这是我们
讨论这个现象得出的一个初步结论。我们应该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包括
法官的专家化在内的司法变革,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公正。

专家意见吗?无非就是……
发言者:林霈
发表时间:00:23:55 2000/2/16
回应:专家意见与法官的专家化(发言者:沈浪)

  在专业讨论的过程当中,为参与讨论者的思考多设那么一扇窗子
──司法审判其实也是一种专业讨论过程,只不过最后是由法官总结
意见作成判断罢了。

  江海不择细流,法官若是对一己的专业能力有所自信自持,则当事
人所引用的专家意见归根结底仍然为其法律上主张的一部分,沒啥子
好怕的、也沒啥子好排斥的。

  至于说有些专家不惜毛羽乱弹琴嘛,在判决理由当中叙明如何不採
的原因也就是了,他自个都不在乎砸锅拆招牌了,我们还管他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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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入诉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误区。
发言者:一二 
发表时间:22:50:24 2000/2/27

  陪审制的兴起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认为陪审制是“主权在民”
的直接表达方式,让普通人作为非职业法官直接参加到案件的审判中
来,体现司法裁判的人民意志;二是认为陪审制可以使法官处在一种
有效的监督之下,避免枉法裁判。从技术设计上讲,普通人与法官同
坐在裁判席上,法官自然多于从法律角度衡量,而普通人则多于从道
德、情理上裁断,这对法官的逻辑思维无疑是一个“温和”的补充,
这样一个合议庭或许对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是有帮助的。

  现实中,为什么法院乐意聘用专家来作人民陪审员呢?从心理上
分析,一是专家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对解决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是条捷径,
也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对降低办案成本和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
息讼服判有一定的作用;二是专家有许多都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请他们当人民陪审员,既缓解了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也加强了同人
大、政协的关系,而且依靠这些人的影响力,有助于争取社会对法院
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可谓一举两得。但是,这一切好处的背后,恰恰
是一个巨大的误区,即专家也不是普通的人,而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
让其专业知识在案件中发挥作用,是把一种专业“霸权”引入了司法,
以其身份给当事人某种暗示,似乎有他们在审判席上,你大可不必再
怀疑什么,这实际是通过一种心理引导,让当事人放弃可能持有的异
议和可能主张的权利,是一种间接剥夺。另外,审判席位是有限的,
专家的介入意味着留给普通人的席位可能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这显
然不公平,因为专家除去所掌握的专业,其司法品质与普通人应该没
有太大的区别。你可能会说,可以请法律专家嘛(比如法学家),但
这与陪审制度的意义形成了一个悖论。从本质上讲,法学家与法官的
行业话语是一致的,同属于法律共同体(尽管目前这方面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他不能代表普通人的判断,他在审判中的位置实际回到了
法官的本位上,与其如此,不如把法官努力朝学者型方向培养。如果
法官在法庭上对法律问题还要法学家帮助或代替其判断,不如把法官
换下来,让法学家去审判罢了。

  所以,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介入诉讼,无疑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一个误区。专家在法庭上究竟是代表他的那个专业群体,还是代表普
通人,其实看看现实中的情况,再仔细想一想,就十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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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次讨论摘要发表在法制日报2001年03月12日。文章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