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护立法酝酿重要突破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能会被“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取代

张赋宇
  我国第一部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物权法》———的立法
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受立法
小组委托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已经递交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梁慧星告诉记者,如果这部法律获得通过,那么在中国,私有财
产和公有财产一样都将得到很好的保护,它们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记者近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方方面面,对梁慧星教授作了专
访。

         给财产所有者以安全的信心

  记 者:目前我国财产保护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梁慧星:最大的问题是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不完善,如果规则完
善了,规则本身合理、公正、科学的话,会极大地改善财产的保护。

  当然,也有些观念的问题,比如传统的影响等等。另外还有一个
问题是一些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力融在一起,没有真正理顺财产关系。

  记 者:国内近年来有大量资金流到海外,据有关部门透露,
1999年中国资金外逃高达480亿美元。这同我国财产保护规则
的不完善有关吗?

  梁慧星:不止有关,还是主要原因。因为如果他对自己的财产安
全感到担忧,就会想方设法把财产转移。

  记 者:许多民营企业家对财产和个人人身安全的忧虑,实质上
也是一个制度安全问题,即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为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梁慧星:我们的制度要合理、公正。所有权明确是市场经济的基
础,但多年来,个人财产在我们的制度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
总是有这样那样的财产会被剥夺的担心。

           实际上是明晰产权

  记 者:《物权法》其实就是产权方面的法律?

  梁慧星:对,我们说的产权不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啊,
这些问题就与财产关系基本规则不完善有关系,就是因为规则不完善
才会出现流失,才会出现产权不清。

  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不完善,社会就不会稳定。首先是经济关系
不稳定,发生了财产争执难以划清谁是谁,我们说产权界限不清,不
就是财产的所有权划分不清楚吗?是你的还是我的弄不清楚。

  国有资产流失也是这样,如果我们的财产关系很完善的话,它就
不可能有这样的流失,我们就能够发现并制止它。所以说,财产规则
的不完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尤其是会影响到一些企业家继续扩大
再生产的积极性。

  记 者:也就是经济学上说的没有预期?

  梁慧星:对,没有预期,他们就千方百计把财富从生产中抽出来,
挥霍掉或转到外面去。财产关系理不顺,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已经
造成这样一些影响:在国内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流到国
外;个人没有信心再投资;官商勾结,用权力来保护财产,造成大量
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横行。另一方面,由于在公有财产的保护方面
现有的法律也有很多漏洞,导致公有资产的流失越来越严重。

          财产保护不再划分等级

  记 者:您说的规则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梁慧星:主要是我们给财产保护分出了等级,实行等级制保护,
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这是不公正的。比如,我们说“公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这实际上意味着其他财产可以侵犯。在我们传统的体制
和观念里,国家财产的保护是第一位的,集体的是第二位,然后才是
合资、独资和个人的。这就造成私有财产的不安全性。一些民营企业
家会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就是说我的财产可以侵犯吗?

  记 者:那么,《物权法草案》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梁慧星:我们提出合法财产一体保,这是公正的。我们不管什么
所有制,只要合法,我们同样保护,不分高低贵贱。对一些民营企业
家的忧虑和矛盾,我们可以使他们放心,私有财产在这个制度里就有
保障了。

  私有就是私有,公有就是公有,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只要是
合法取得的,都是一样的平等保护。这样规定我们的《物权法》,才
符合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精神,也才符合我们整个民族的发展。

  记 者:财产关系合理稳定,经济交易就能在有保障的情况下进
行?

  梁慧星:从投资者这些方面来说,它就有信心按照这些规则来预
测它的行为。这就使得人心安定,人心安定是整个社会安定的基础。
人们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感到放心,它是稳妥的,它不会出现
这样那样的意外。在这个情况下,就会减少一些人的担心,保障他们
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社会的信任度,法治才是最终的保障者。

     彻底抛弃了以所有制来划分所有权的传统手法

  记 者:《物权法草案》对公有、国有企业的财产怎么规定?

  梁慧星:国有企业财产的保护在《物权法草案》中,是以动产和
不动产的规则来提供保护的框架,国有企业财产本身由于我们采取了
改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财产已经和我们过去
旧有体制之下所说的国有企业完全不一样。以一个国有独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为例,国家已经不是所有权人,它是一个股东,它的权利变成
了股东权,按照股东权来行使权利、取得利益。是用了股东和法人的
一套制度安排它。因此国有企业的财产一般的来说在《物权法》上没
有专门规定。所以我们没有过去所说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条文。

  我提出的这个草案已经彻底抛弃了以所有制来划分所有权的传统
手法。这个草案上就没有国有企业财产权和集体企业财产权,我们用
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则和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使用权的规则。但
是我们有国家的特殊规则: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
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严格限定国家征收制度

  记 者:导致以前财产保护等级制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
什么?

  梁慧星:我们的政府权力过大,他们拥有随意处置个人财产的权
力,这对私人的财产拥有权构成了威胁,私有财产被置于一个危险的
境地,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

  记 者:政府权力过大,在财产占有方面是如何体现的?

  梁慧星:主要体现在国家征收上。国家征收本来是任何国家都有,
任何国家都是同时保护个人、企业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又规定在
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征收个人和企业的财产。

  但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这个制度被用得太滥、太广。
国家征收制度是对个人和企业财产的一种限制,要用严格的条件来进
行限制,只有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或企业的财
产,才能够剥夺、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或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但在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只要政府一声令下,谁家拆房谁家搬迁,
政府的命令就是法律,老百姓只有执行的份。

  在《物权法草案》中,政府征地或者要求公民搬迁,只有在确实
是用于公共设施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并且在这当中,公民有权和政
府进行谈判,平等地协商解决问题。《物权法草案》上还严格限定了
国家征收必须适用于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在国防、军事、安全、公共交通需要时才可以
征收。如果是搞什么开发区、写字楼,要盖什么企业、商场呀,这并
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卖”

  记 者:《物权法草案》和西方的同类法律有些什么样的联系?

  梁慧星:应该说基本上都是相同的。因为我们搞的也是市场经济,
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再说,现在的市场是全球流动的,国外的到我
们这里投资,我们也到国外去投资。如果我们的法律同人家的差别太
大,让人家看不懂,人家来投资也就没有把握,这实际上又增加了投
资成本。在写这个草案的时候,我们参照了很多西方的同类法律,特
别也参照了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一些法律。

  记 者:那它是如何体现我们国家自己的特点呢?

  梁慧星:我们的《物权法》是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他们以生产资
料的私有制为基础,我们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立法,这就是很
大的差别。这个差距特别表现在对土地的拥有上。在西方,土地是私
人所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在市场进行交易;我们的土地是公有,国家
所有或集体所有,是不能买卖的,土地的所有权不进入市场,但在特
殊情况下使用权可以转让。

  在这部草案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让它向市场转让,这是
一个重大问题。我们的观点是不能让它放到市场上,如果允许它上市
场,很多农民一缺钱就把土地卖了,把使用权卖了,就会出现许多无
地少地的农民,所以说在对待土地问题上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非
农生产的用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可以抵押的,农地使用权是不能
抵押和转让的。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情况——农民人数众多——决定的。

  《物权法》:2年后出台?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法律。1998年,立法
机关委托梁慧星等9位专家学者成立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制定物权法
的草案。经起草小组讨论,委托梁慧星教授起草《物权法》。草案在
1999年10月完成,共435条,70多万字。

  随后,立法小组王利民教授也起草了一个《物权法草案》。20
00年12月28、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了一次讨论,讨论
《物权法草案》中怎么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在草案提交给立法机关以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了一
系列调研,对草案给予了肯定。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宇在
调研后宣布,立法机关的计划是把《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向常
委会提交审议,争取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1年2月15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zt15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