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放成本看立法的价值取向

曹呈宏
  春节期间,关于鞭炮禁放和限放的争论此起彼伏。

  看看被鞭炮炸伤的人,看看鞭炮引发的火灾烧毁的财物,没有多
少人会否认禁放鞭炮是利国利民、为老百姓考虑的大实事。

  但是,从禁放区传来的越来越多的鞭炮声显示:老百姓居然对这
种大实事不大买账,依然我行我素。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过年放鞭炮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要使如此深入人心的传
统习俗得以改变,不是简单地立一个法所能够达到的,它需要宣传教
育,需要潜移默化,例如在报纸上登法规条文、在电视上播放宣传片
讲讲放鞭炮的危害、在广播里进行呼吁等等。而这些,都是需要花大
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

  法律的力量在于其强制性,立了法就得遵守,但是万一有些人不
遵守怎么办?当然是要依法严惩。这就需要派出警察去维持秩序,说
服、劝阻人们不要放鞭炮,要遵守法律法规;遇到有放鞭炮的人要马
上调查取证,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然后该罚款
的罚款,该怎么处理的就怎么处理。这些,当然也是要花钱的。

  如果我们仔细想想的话,可能还可以找出一些例子来证明实施一
项与风俗习惯相对立的法律法规是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在经济学家
的眼里这些代价当然是可以换算成金钱的。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另外一些大中城市,却并不是一概全城禁
止放鞭炮,而只是在一些重点地段禁放。是不是这些地方的政府不够
聪明,他们不知道放鞭炮会炸伤人、会引起火灾、会影响他人休息?
好像不是。据说上海市在立法禁止放鞭炮前进行了论证。精明的上海
人算了一笔账,把历年的统计资料拿出来看看,因放鞭炮造成的损失
共计有多少金额;再估算一下,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全城放鞭炮
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法规得到执行,需要在放鞭炮的高峰期派出多
少警察进行巡逻,需要占用多少广告版面、广告时间进行宣传,需要
占用多少行政机关的时间进行处理……算下来的结果是:如果派出全
城的警力轮班维持秩序的话,就算是能够达到禁放鞭炮的目的,也明
显是大大的不经济。也就是说,不考虑警方因维持这方面的秩序可能
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带来的影响,只算直接的加班费、警车出勤等费用,
已经大大地超过了鞭炮伤人和火灾所可能带来的损失,更不用说宣传
费用了。所以,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花最少
的钱办最多的事,如果划出重点地段,在这些重点地段禁放鞭炮的话,
就既可以节省大量的费用,又把可能发生的灾难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来,由于该规定尊重了老百姓的传统习惯,加
上适当的限制又合情合理,自然就具有了较大的说服力,很容易引起
大家的共鸣,使人们自觉遵守,宣传费用也大大减少。这可以算是运
用法经济学原理来指导立法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吧。

  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只强调立法的数量也许并不是
问题的关键,立法的数量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立出来的法都是得不到
执行的,或者执行的成本过高导致执法变成一种不经济的行动,或者
严重违背民意而不给予适当的尊重,如此立法数量的增加与立法所带
来的效益可能不成正比,甚至会走向反面。从禁放鞭炮的立法所引申
出的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说立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更是一个重要而紧
迫的问题呢?上海的实践应当说为我们立法的价值取舍提供了一条有
益的启示。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2月03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1958

  附杨立新教授回应文章:

         从禁放鞭炮看立法的问题

    【杨立新】于2001-2-7 22:47:18加贴在正义论坛

  曹呈宏从禁放鞭炮禁而不止的现象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
题,这就是,立法究竟应当怎样立的问题。无疑,中国的法制建设是
要走向现代化的轨道,但是,这样的道路应当采用什么样的途径、用
什么样的速度来实现,是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大家在讨论中都深
以为然。

  我作为一个北京市的市民,深切地感受了禁放鞭炮的“历史过程”
。在禁放鞭炮之初,大家(应当指多数人,不是全体人民)都欢欣鼓
舞,按照官方的话说,为了“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甚至学习
香港,制造、热卖欢乐球。在那一个春节,确实感到了北京的春节是
一个安静的春节。过了一两年以后,多数人都感到这样过春节少了点
什么,多少有些遗憾,没有营造出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因而,大年三
十得晚上,三五成群,结伴成行,到郊区去过一把放鞭炮的瘾。有一
年,我们一帮人,在春节的晚上聚集在郊区朋友家,吃年夜饭,然后,
大放特放一顿,震得汽车“嗷嗷”叫,开心极了!可是近些年来,禁
放鞭炮的“禁令”越来越不好使了,先是隔三差五,零零散散,不大
成气候;继而响声连片,逐渐扩展。到了今年,尽管节前在居民区中,
老大妈们大作宣传,小黑板和大标语都写了不少,但是真正到了年三
十的晚上,鞭炮声大作,响声震天,不比不禁放、限放的城市的鞭炮
声小。

  从放一个鞭炮要拘留几天,到今年整个春节期间鞭炮声不断,警
方还不得不宣布“春节期间对违反禁放禁令的人,予以治安制裁”不
足200人,一方面说明群众还是愿意在春节期间忍受几天污染等后果,
享受一个“欢乐祥和的气氛”;另一方面也说明,北京市的地方立法
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今年的年三十晚
上,北京各区都在主要地点,由政府统一组织燃放焰火15分钟。在传
统的节日夜晚,雪花飘飘,灯火通明,大家扶老携幼,聚集在一起,
观看着漫天的彩花,听着震耳欲聋的“隆隆”声,这才是真正的“欢
乐祥和气氛”。我事先并不知道政府有这一举动,是在吃完了年夜饺
子大家都说要出去散散步的时候,出了家门,赶上了这一个难得的景
观,才一饱眼福的。当时我就猜想,政府是不是对自己的几年“禁放”
有了一个反思了?既然政府都可以放“大鞭炮”,百姓就不可以放
“小鞭炮”吗?

  从这里,可以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就是曹呈宏所说的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海为什么不禁
放?有经济价值的考虑。该立的法要及时立,抓紧立;该缓立的法,
可以先不着急,等时机成熟了再立;不该立的法,就坚决不立。立法
要讲数量,更要讲质量。实现立法的现代化,这一点是一定要做到的。

  第二,立法应当尊重人民的意愿。我在前边讨论的时候说过,法
律是人民的法律,立法机关要代表人民立法,不是自己这个机关以及
这个机关的人在立法。怎样立法,就是要尊重人民的意愿,服从人民
的要求,而不要把立法当作自己机关甚至是自己的权力,想怎样办就
怎样办,别人说什么也不行。这就要多听群众的意见,而且听了以后
还要真正地吸收进立法中去。不然,立了法,老百姓不愿意执行,甚
至对着干,政府要拿出大量的警力去维护法律的执行,去“抓获”不
遵守规定的老百姓,其实被抓的老百姓也没干什么坏事,只不过干了
一点大家在历史上都想干、都在干,只是今天的政府不准干的事情。
这样的事情总是不大好吧?要想让人民守法,那么,这个法一定是要
符合老百姓的愿望的法,是“好法”。很多老百姓都不想守的法,甚
至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和官员都希望有所改进自己也好放松一下的法,
看来虽然不是“坏法”,也是“不好不坏的法”,是老百姓不欢迎或
者不十分欢迎的法。

  第三,立法还是要尊重民俗。前几个月,中德两国的民法学者在
召开物权法讨论会,有一位女研究生的提议深得谢怀轼老先生的赞同,
就是立法要进行民风民俗的调查。清末和民国时期制定民法,都进行
了大量的民风民俗的调查,使其立法有群众的基础,有民族的特点。
我们现在的立法是不讲究这些了。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春节放鞭炮,
就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习俗,历时几千年,即使是有很多的坏处,大概
也是不能一下子就禁止得了的。因此,“限放”比完全“禁放”可能
更为妥当。假如真的全中国人民在春节期间都不放鞭炮了,倒是一件
不敢想象的事情。

  第四,就是发现立法有违多数群众的意愿和民俗民风,应当抓紧
修改立法,适应现实的情况。立法要有前瞻性。没有前瞻性的立法,
是没有生命力的。但是,脱离实际的立法,群众不欢迎,执行得效果
也不好。对这样的“法”,与其硬挺着,还不如尽早进行修改,使之
适应现实。北京市虽然在春节期间,由政府集中放了一阵儿焰火,说
明了一定的问题,但是,“禁放”的立法不修改,“面子”保不住,
“违法”的人也会越来越多,明年的春节可能就不会仅仅是“像开了
闸门一样”了,“欢乐祥和的气氛”一定会更加“严重”。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正义论坛。
http://www.chinaasp.com/sqlbbs/showAnnounce.asp?id=59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