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路系列之学术沙龙 主办:法学院研会 协办: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1年1月5日 潘剑锋:北大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人大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清华法学院教授 范愉:人大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北大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就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先谈几点看法,抛砖引玉。 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二战后日本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第 一次是在美国的影响下进行的,对日本来说是被迫的,但大量引进了 英美法律制度。第二次,是1962年,动因主要是日本司法中遇到 的实际问题,如案件周期长、司法人员不够等。这次改革有个“法曹 一体化”的争论(法官、检察官都从律师中选出),却无结论;但从 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国民诉讼方面取得了成果。第三次是从1999 年7月开始,一直处于论证阶段,论证阶段要持续到2001年6月 30日;但从铺开的架子看,其决心很大,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改革委 员会,确定的改革目标相当明确。就这次改革及对我们的启迪,我想 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司法改革的机构与统一性问题。日本99年6月公布了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法”,正式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有法 律界(学者、律师)、企业界、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审议会对内阁 负责,主要是咨询性机构。审议会的工作主要是调查、分析、综合意 见,最后制定改革方案。截止去年11月9号,已开了38次会议, 平均每10天到半个月开一次会,并在每次会结束时确立下次会议议 题。会上一是综合意见,二是讨论。如果讨论还不明晰的话,则举行 听证会。另外,他们还组织考察团,到国外考察。论证到2001年 6月30日,出改革报告,2000年10月份已出了一份中期报告。 有这样一个委员会,则工程有序,可行性和统一性很强,如对律师制 度、法律教育制度都进行了讨论和设想。由此反观我国则差了很多。 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法院有五年纲要,检察院有三年改革实施意见, 律师制度改革计划尚无。这样则可能导致冲突与混乱,尤其涉及到部 门法冲突时。 2.改革的计划性与严肃性。因为日本改革有这样一个机构,所 以其步骤很明确,表现有序。而我国的司法改革缺少计划性,从什么 时候开始、有什么步骤、目标等都不清楚,实为“脚踏西瓜皮,滑到 哪儿是哪儿”。我们现在的改革措施的有必要,但有的无必要,为改 革而改革。这种无序性则使司法成本很高。另外还涉及到改革的严肃 性即合法性问题,例如我们改革措施中的试点问题,在中国是合法的, 但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所以日本在论证阶段不推行,直到最后实施。 3.司法改革的认识问题和目标的确定。我国法院与检察院都有 改革的四个目标,但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无。日本的司法改革目标 有两个:国民更方便有效地利用司法和适应国际潮流。司法改革的认 识,即司法改革是否为体制或制度的改革,我认为涉及政治体制改革。 4.司法改革的针对性与全面性。针对性即针对什么问题。例如 日本面对的司法的高昂成本,我们的针对性在哪里,值得考虑。全面 性即制度的协调和配套问题。如日本由司法改革而引起的法学教育问 题,将配套制度作为重要考虑,法学教育作为突破口提高法律人材质 量和数目。 总之,我认为日本司法改革的最重要的借鉴是我国司法改革应成 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领导,在明确目标的指导下,有计划、有序地统 一进行。 陈卫东: 我觉得日本司法改革能给我们启发和借鉴。 从刑诉的角度,我觉得日本的司法制度是比较科学的,是大陆法 与英美法融合的产物。日本在此种情况下仍进行改革,说明司法制度 在司法制度存在时是长期存在的。日本的做法特点有: 1.司法改革成立了一个组织,由13人组成,社会各阶层代表, 有普遍性。 2.改革没有法官和检察官参与。这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 的刑诉改革中则有庞大的,法官与检察官。 3.日本有其严格的计划。 联想到我国,值得深思。十五大提出了司法改革,但三年过去了, 整体上还没有拿出具体措施。1.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个漫长的过程, 充满了曲折。涉及与党、人大的关系等政治体制问题。2.司法改革 是个“系统工程”,涵盖了公、检、法,因而不能由哪一家去改,应 由统一部门或机构来协调。如零口供规则与刑诉中如实陈述、竞选审 判员、审判长与人大任命审判员、审判长,可能出现违法情况。3. 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缺少一个详细的计划。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突破口 在哪里。我觉得应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限制辩护等方面考虑公安 机关的权限过大问题;检察机关的权力应优化配置,如将批捕权给法 院、侦检一体;法院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官独立。 张卫平: 我觉得现在的司法改革是法律界与法学界的最大“作秀”。冷静 思考,我们应借此机会真正推动司法改革。 日本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不同。我国的背景是要司法公正,反 对司法腐败。而日本整体上则基本坚信其司法是公正的。而法院的政 治化也是考虑的问题,但与我国不同。背景不同,则改革的障碍也不 同。我国的问题涉及政治体制,我们曾提出法律共同体远离政治的问 题。 范愉: 1997年我提出当时处于司法改革潮流,而我国司法改革有些 逆向性,当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98年我提出中国的司法改革有 些急功近利的倾向,有的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今年3月我又提出司法 改革自下而上的方式是不可取的:①司法改革涉及政治权力的配置问 题,司法部门的能力难以完成,且有其利益在里面。②司法改革无统 一的领导部门和计划,因而很混乱,会破坏司法的统一性。 我觉得日本司法改革固然有一个总体委员会的领导,有一个很好 的思路与体系。但背景也体现了日本人的心理。原来日本对其制度特 别自信,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美国,如其大企业的合作理念,90年代 日本的经济由泡沫走向萧条以后,其产生了失落感,包括对司法制度。 我感受到在此背景下,日本的有些合理的制度未受到应有的评价;另 外,采用美国制度的方案,是否可行也值得研究,因为其引用的制度 的效果有些至今尚难以评价,如交叉询问制度。各国的文化背景等使 制度的移植并不是那么容易成功,日本的改革能否成功还值得探讨研 究。 总体设计,不仅日本,其他国家改革也是这样的,如美国。日本 的司法改革确实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但具体怎么改,效果如何确 实应仔细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具体如何借鉴,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我比较赞成要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和充足的论证,急功近利则可能导致 成本的浪费。 张卫平: 日本的司法改革更多的是一个观念上的改变,有些记者认为不一 定是真正要改什么,而是推动观念改革。台湾、日本一些学者提出了 “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的观念。经济一体化,英美文化的 导向是明显的,但是要根本改变原来根深蒂固的大陆体系基础也是不 可能的。 贺卫方: 通过读潘老师的文章和听到今天的发言,我受到很多启发。 司法改革持续热了两三年了,学术媒体与社会一起关注,可能是 原来权力体系衰落后人们寻求一种权力配置与秩序。 最近的司法改革的矛盾措施,表明了我们理论的准备不足。谈借 鉴意义时,我们应检验一下我国与日本的区别,而我们原来更多地强 调中、日的相似性。 日本古代时社会结构与中国就有差异性,例如分工观念在日本古 典社会就培育着,这带来了近代组织与工业的差异性,影响了司法制 度的建构与职业化。 第二点是中国与日本国民对外来事物的态度根本不同,反映了心 态的差别。 第三点是两者现行制度的价值度向度是相背离的,现在我国不是 朝向西方所倡导的价值。 第四点是日本已经有了一个世纪以上的法律职业化的建构,而我 国没有。 本帖版权归原作者,其它网站转载须注明出处,传统媒体转载须 事先与原作者和e龙西祠胡同[http://www.xici.net]联系。 注:引自正义论坛。 http://www.chinaasp.com/sqlbbs/showAnnounce.asp?id=585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