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借鉴意义
——法治之路系列之学术沙龙
  主办:法学院研会
  协办: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1年1月5日

  潘剑锋:北大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人大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清华法学院教授
  范愉:人大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北大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就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先谈几点看法,抛砖引玉。

  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二战后日本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第
一次是在美国的影响下进行的,对日本来说是被迫的,但大量引进了
英美法律制度。第二次,是1962年,动因主要是日本司法中遇到
的实际问题,如案件周期长、司法人员不够等。这次改革有个“法曹
一体化”的争论(法官、检察官都从律师中选出),却无结论;但从
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国民诉讼方面取得了成果。第三次是从1999
年7月开始,一直处于论证阶段,论证阶段要持续到2001年6月
30日;但从铺开的架子看,其决心很大,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改革委
员会,确定的改革目标相当明确。就这次改革及对我们的启迪,我想
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司法改革的机构与统一性问题。日本99年6月公布了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法”,正式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有法
律界(学者、律师)、企业界、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审议会对内阁
负责,主要是咨询性机构。审议会的工作主要是调查、分析、综合意
见,最后制定改革方案。截止去年11月9号,已开了38次会议,
平均每10天到半个月开一次会,并在每次会结束时确立下次会议议
题。会上一是综合意见,二是讨论。如果讨论还不明晰的话,则举行
听证会。另外,他们还组织考察团,到国外考察。论证到2001年
6月30日,出改革报告,2000年10月份已出了一份中期报告。
有这样一个委员会,则工程有序,可行性和统一性很强,如对律师制
度、法律教育制度都进行了讨论和设想。由此反观我国则差了很多。
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法院有五年纲要,检察院有三年改革实施意见,
律师制度改革计划尚无。这样则可能导致冲突与混乱,尤其涉及到部
门法冲突时。

  2.改革的计划性与严肃性。因为日本改革有这样一个机构,所
以其步骤很明确,表现有序。而我国的司法改革缺少计划性,从什么
时候开始、有什么步骤、目标等都不清楚,实为“脚踏西瓜皮,滑到
哪儿是哪儿”。我们现在的改革措施的有必要,但有的无必要,为改
革而改革。这种无序性则使司法成本很高。另外还涉及到改革的严肃
性即合法性问题,例如我们改革措施中的试点问题,在中国是合法的,
但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所以日本在论证阶段不推行,直到最后实施。

  3.司法改革的认识问题和目标的确定。我国法院与检察院都有
改革的四个目标,但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无。日本的司法改革目标
有两个:国民更方便有效地利用司法和适应国际潮流。司法改革的认
识,即司法改革是否为体制或制度的改革,我认为涉及政治体制改革。

  4.司法改革的针对性与全面性。针对性即针对什么问题。例如
日本面对的司法的高昂成本,我们的针对性在哪里,值得考虑。全面
性即制度的协调和配套问题。如日本由司法改革而引起的法学教育问
题,将配套制度作为重要考虑,法学教育作为突破口提高法律人材质
量和数目。

  总之,我认为日本司法改革的最重要的借鉴是我国司法改革应成
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领导,在明确目标的指导下,有计划、有序地统
一进行。

  陈卫东:

  我觉得日本司法改革能给我们启发和借鉴。

  从刑诉的角度,我觉得日本的司法制度是比较科学的,是大陆法
与英美法融合的产物。日本在此种情况下仍进行改革,说明司法制度
在司法制度存在时是长期存在的。日本的做法特点有:

  1.司法改革成立了一个组织,由13人组成,社会各阶层代表,
有普遍性。

  2.改革没有法官和检察官参与。这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
的刑诉改革中则有庞大的,法官与检察官。

  3.日本有其严格的计划。

  联想到我国,值得深思。十五大提出了司法改革,但三年过去了,
整体上还没有拿出具体措施。1.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个漫长的过程,
充满了曲折。涉及与党、人大的关系等政治体制问题。2.司法改革
是个“系统工程”,涵盖了公、检、法,因而不能由哪一家去改,应
由统一部门或机构来协调。如零口供规则与刑诉中如实陈述、竞选审
判员、审判长与人大任命审判员、审判长,可能出现违法情况。3.
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缺少一个详细的计划。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突破口
在哪里。我觉得应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限制辩护等方面考虑公安
机关的权限过大问题;检察机关的权力应优化配置,如将批捕权给法
院、侦检一体;法院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官独立。

  张卫平:

  我觉得现在的司法改革是法律界与法学界的最大“作秀”。冷静
思考,我们应借此机会真正推动司法改革。

  日本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不同。我国的背景是要司法公正,反
对司法腐败。而日本整体上则基本坚信其司法是公正的。而法院的政
治化也是考虑的问题,但与我国不同。背景不同,则改革的障碍也不
同。我国的问题涉及政治体制,我们曾提出法律共同体远离政治的问
题。

  范愉:

  1997年我提出当时处于司法改革潮流,而我国司法改革有些
逆向性,当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98年我提出中国的司法改革有
些急功近利的倾向,有的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今年3月我又提出司法
改革自下而上的方式是不可取的:①司法改革涉及政治权力的配置问
题,司法部门的能力难以完成,且有其利益在里面。②司法改革无统
一的领导部门和计划,因而很混乱,会破坏司法的统一性。

  我觉得日本司法改革固然有一个总体委员会的领导,有一个很好
的思路与体系。但背景也体现了日本人的心理。原来日本对其制度特
别自信,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美国,如其大企业的合作理念,90年代
日本的经济由泡沫走向萧条以后,其产生了失落感,包括对司法制度。
我感受到在此背景下,日本的有些合理的制度未受到应有的评价;另
外,采用美国制度的方案,是否可行也值得研究,因为其引用的制度
的效果有些至今尚难以评价,如交叉询问制度。各国的文化背景等使
制度的移植并不是那么容易成功,日本的改革能否成功还值得探讨研
究。

  总体设计,不仅日本,其他国家改革也是这样的,如美国。日本
的司法改革确实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但具体怎么改,效果如何确
实应仔细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具体如何借鉴,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我比较赞成要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和充足的论证,急功近利则可能导致
成本的浪费。

  张卫平:

  日本的司法改革更多的是一个观念上的改变,有些记者认为不一
定是真正要改什么,而是推动观念改革。台湾、日本一些学者提出了
“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的观念。经济一体化,英美文化的
导向是明显的,但是要根本改变原来根深蒂固的大陆体系基础也是不
可能的。

  贺卫方:

  通过读潘老师的文章和听到今天的发言,我受到很多启发。

  司法改革持续热了两三年了,学术媒体与社会一起关注,可能是
原来权力体系衰落后人们寻求一种权力配置与秩序。

  最近的司法改革的矛盾措施,表明了我们理论的准备不足。谈借
鉴意义时,我们应检验一下我国与日本的区别,而我们原来更多地强
调中、日的相似性。

  日本古代时社会结构与中国就有差异性,例如分工观念在日本古
典社会就培育着,这带来了近代组织与工业的差异性,影响了司法制
度的建构与职业化。

  第二点是中国与日本国民对外来事物的态度根本不同,反映了心
态的差别。

  第三点是两者现行制度的价值度向度是相背离的,现在我国不是
朝向西方所倡导的价值。

  第四点是日本已经有了一个世纪以上的法律职业化的建构,而我
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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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引自正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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