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卖儿子,警察说无罪:
法律需要解释和理解,执法不等于照本宣科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一,故事来源

  中国青年报1999年12月6日以“父亲卖了亲生儿子,法无条文难
以处罚”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个消息:8个月大的婴儿被他的父亲以
8000元之价出卖;富有戏剧性的是,这个父亲被公安局审查48小时后,
又因无法定罪而获释。

  二,故事梗概

  据报道,这个父亲是新疆鄯善县的农民,4年前结婚,生有两子。
近来,生活捉襟见肘,左思右想,这个父亲竟打起了自己儿子的主意。
10月底,他突然回到鄯善家中,抱走了8个月大的二儿子,在乌市以
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体户。他向买主谎称,自己离婚了,有两个
孩子,老婆不管,自己养不起,只好送走一个孩子。

  然而,母子连心。孩子的母亲向110报警。很快,这个刚拿到卖
儿子钱的父亲就被警方找到。孩子母亲告诉警察,她家的经济状况一
点也不困难,一年收入几万元,完全有能力养好孩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队长马力军告诉记者,这
位父亲是11月9日被放的。当时他们咨询了相关法律部门,均因其拐
卖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而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也不能类
推,便只有将孩子交其母亲带回。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一位专
家认为,从法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说,这个父亲应该接受法
律的规范。

  三,相关背景

  中国青年报法律事务工作室主任马竞认为:人不是商品,当人
被标以价格买卖时,这种行为不仅是堕落,而且是一种罪过;我国刑
法第240条载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中并没有限定犯此罪的
人不能是被害人的亲属乃至其父母,但“拐卖”的含义是欺骗或引诱,
公安机关不清楚×××的行为算不算“拐卖”;法律往往滞后于生活,
立法者理应对这类事予以关注。

  实际上这种担忧广泛地存在,正因为如此,才发生了大量的重复
立法现象。有些现象,法律已经作出了规范,而执法机关却抱怨不够
具体,最终引起与法律相重复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一方
面,这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助长了执法者的机械呆
板和照本宣科思维。似乎在立法和执法之间,就没有了其他沟通的渠
道一样,人们一碰到复杂的问题或者稀有的现象,不是首先去理解法
律的精神,而是先看条文有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
就大呼立法滞后。

  四,法律需要解释和理解,执法不等于照本宣科

  论者并不否认,立法有时会滞后于生活;但是,更重要的问题却
是,已经有的法律是否得到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执行。

  在立法和执法之间,有两种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一种是国家的
法律解释(如立法者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等),另一种是民间的学理解释(既指专家对法律的解释,也包括执
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阐释)。保持相对稳定,是法律可预期的重要依
托;朝令夕改固然可以保持法律的永远不滞后,但它却让人感到无所
适从。而生活不会因为法律的稳定而放慢前进的步伐。于是,在制定
法律规范的时候,妥善处理精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
思维方法。换言之,立法时应当给执法者和法官留下解释的空间。刑
法学家陈兴良先生在某次讲座中曾经提到,当人类刚步入文明社会时,
由于认识能力的低下,不能对事物进行一般特性的概括,也不能发现
运动的规律,故在立法时,往往很具体地列出应当规范的社会现象。
例如,在今人看来,盗窃完整的树木与盗窃树上的枝叶都归属于“盗
窃他人财物”,而古时的立法却规定:盗窃树叶者,如何处刑;盗窃
树干者,如何制裁。固然具体,然而却显得累赘且死板。

  既然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特点,那么执法和司法就不再是一种照
本宣科的简单活动。它要求执法者和法官必须精熟于法律思维和执法
技巧。执法者和法官应当了解法律规范的背景、含义和适用范围,还
应当知道各种法律之间的调整范围与衔接办法,为了适用法律,还必
须对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归纳,以便让抽象的法律适用于
生动的讼争现实。过去的法官叫作“推事”,大概就是指司法需要正
确地理解法律、需要准确地认定事实,再将二者合乎逻辑地联结起来,
从而作出符合法律(准绳)、符合事实(根据)的判断(故有学者称
司法的本质就是“判断权”)。

  回头看本案,现行刑法足以用来裁断该案。除了我国刑法第240
条“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中并没有限定犯此罪的人不能是被害人的亲
属乃至其父母外,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即对于年幼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考虑作为本案定性的准据法律。
如果说父亲出卖儿子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不相符合,那么,
遗弃罪的成立当无疑义。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拥有
对此种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对
公安在侦查中的失职进行法律监督,以便案件回到诉讼轨道。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