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走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近两年来,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等词汇大量出现于法制类媒体。

  依我看来,司法官员主办制度的全部动机在于突破行政化的司法
管理模式,强调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对于司法自治和司法公正的特殊必
要性;而以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制度为代表的司法专业化改革,全
部的目的正是实现公正司法。

  这项改革,与其说改革,还不如说是对司法工作的正本清源、对
现有法律的真正实施。

  司法的本质是理性的判断,因此,司法应当是一种专业工作,而
不是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行政工作,要完成这项工作,最起码的要
求是司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专业人员;从现行法律看来,自从1995
年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实施以来,原有的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获得了新的内涵:即检察官和法官拥有依照法律独立检察或审判案件
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的权力(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第九条与第八条的规
定),独立司法的主体开始从司法机关这个集体向司法人员个体发展
(史焕章、蒋集耀:《法官独立审判探析》),与此相配套的是,司
法官员的专业要求也第一次法定化,成为获任司法官员职务的硬性要
求。

  然而,在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生效后的约三年中,司法官员的独立
审判权力并未真正落实。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司法官员独立司
法的制度环境:在原诉讼法制实践中形成的司法管理中的分级负责、
下级请示并服从上级、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状况,使司
法人员个人无法对案件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体制的外
部环境造成的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缺陷,这导致了司法人员个人的依
赖心理:矛盾上交、遇到难题就请示等。这样的现象因而也就无法避
免:司法不公或者办了错案,无法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案件办理
得漂亮也往往被认为是集体协作的结晶,当然不会归功于司法者个人,
于是司法人员本人进行专业素质提升的动力不足;提高司法人员的待
遇,也缺乏内部动因。

  情况在近两年发生了变化。刑事两法的修改修订、司法系统的全
国性教育整顿,从正反两方面让学理界和实务界看到了无视司法专业
化这一传统司法管理模式的弊端。教育整顿后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
呼唤,自然引起了旨在实现司法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制试
验。无疑,司法公正要靠制度保障。于是,司法官员主办制度便成了
符合法治化要求的一项技术性选择。

  说司法官员主办制度是一项技术性选择,是因为还必须清醒地看
到,为公正司法所必须的司法自治,不仅要求司法内部拥有充足的专
业知识,还要求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优裕的物质资源。司法不公是
一种综合症状,不公的现实除了可归因于司法人员知识欠缺、道德低
下而形成的司法腐败现象外,尚有司法专横、司法软弱两类现象必须
根治,而这后两者只能通过司法民主(即通过司法过程的程序化和司
法权力的合理配置,使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使公共权力受
到制约)、司法独立(在司法与其他权力之间建立有助于树立司法权
威的体制)来实现。

  主诉检察官制和主审法官制,只能在宏观的有利司法公正的制度
背景下才能真正成功。在司法公正的总目标面前,它不是充分条件,
但它却是走向司法公正的必要一步。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
改革纲要》所勾画的未来司法体制蓝图中,我们应当对旨在实现司法
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和主办法官制度充满信心。

  检察日报1999年11月10日(为有关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报道配
发的评论)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