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干部吃喝招待欠巨款
市法院强制执行封衙门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一,消息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1999年11月18日报导了发生在安徽省某市一
镇的新闻。报导说,因为镇里的领导干部吃喝招待失控,欠下镇政府
附近的一家饭店巨额餐费,本息合计40余万元。业主无奈,告上了法
庭;法庭判决还款,政府却不履行;酒家申请执行,法院遂将政府的
10间办公房查封;但是政府仍未在限期内付款,中级法院裁定,将镇
政府那被封的10间办公室的房地产(面积411.46平方米,价值40.60
万元)抵偿给债权人。事后,市纪委对审批餐费数额巨大的几位镇领
导作了党纪处分。此新闻故事被《法制日报》所属的《法制文萃报》
11月25日(第2版)转载。

  二,嘴巴腐败

  如果纪律规范性文件能象国家的法律一样建一个数据库的话,那
么我们打开电脑,只要键入“吃喝”这样一个自由词,敲下回车键,
相信必定会出现这样的字样:“查询结果[XX]篇,自由词=吃喝。”
这绝非耸人听闻,几十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感叹早已经不新鲜了。
这不,一个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农业乡镇,光餐费就欠下四十万元(已
经支付的餐费或者欠人家的其他花销,当然不会算在这个数字之中),
吃喝之后,不知是没有钱买单还是有钱不想付,最终诉诸法院,跑了
和尚跑不了庙,官衙被强制抵债。这再次说明“嘴上的腐败”确实难
反。不久前媒介曾报导说,天津某基层政府的一个局长用公款吃喝娱
乐、挥金如土数十万元,被以贪污罪重刑侍候,成为这难刹的风气中
因嘴上腐败而判刑惩罚的第一人。不知安徽省因吃喝被法院办公楼的
官司是否又是个第一?

  三,用官衙抵吃喝之债,是否符合法理?

  言归正传。作为法学爱好者,看着那个报导总觉着有些别扭。仔
细揣摸相关法理,发现司法机关的处理似有不妥。

  按照国家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乡镇政府属于我国最基层的行政
机关,是国家权体系中与人民大众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主体,在行政
管理和行政执法中,政府拥有强行性公共权力,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则
处于被管理或者处罚的相对人地位,只能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
法寻求司法救济;同时,按照民事立法,乡镇政府又属于机关法人,
以其拥有的财产独立地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
政府与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之间进行平等的民事交往,地位平等,不拥
有特权,对方的权利应当保障。

  法院在处理镇政府与酒家的餐费纠纷时,显然是适用前述法理之
一:作为从事民事活动(吃喝消费)的机关法人,它与从事民事活动
(餐饮服务)的酒家饭店,是平等的主体,既然一方欠了他方的钱,
则强行判决执行,似无不可。

  然而,问题并非这么简单。为了说清道理,先做一个假设:如果
一个政府机关在民事交往中欠下的债款大到远远超过政府资产的程度,
则政府作为机关法人,无力支付债款,债权人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可
否将政府的全部办公设施予以查封或者干脆宣告其破产?这一假设,
有点类似于早几年讨论的那个问题,即政府机关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
体。

  按照行政法理,国家设置政府,使其担负行政职责,因而成为行
政主体,是有法定的组织条件的。这组织条件中,独立的行政经费预
算、确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都是必要的因素。如果不具
备这些物质要素,政府将无法作为一个行政主体正常履行行政管理和
行政执法职责。另外,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拥
有行政受益权即行政主体从国家那里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如正常的经费来源、房地产和装备等(赵华强主编《行政学原理》第
49页、第57页),这种权利与行政主体负有的责任是平衡的。

  由此看来,介入民事活动的基层政府机构,绝非纯粹的普通民事
主体。在审理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经济纠纷时,法院既要维护债
权人在民法上的利益,还要维护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维护行政秩序
的职责(政府履行这一职责,是其辖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
如果一个地区的政府不能有效维护行政秩序,则将危及全体居民的利
益)。当公民民法上的权利与政府为履行行政职责而享受的行政受益
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采取措施周全这两个价值才行。道理很简单,
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因为交往的对方是政府机关而失去其民法上的权利,
政府也不能因为民事纠纷而陷入不能履行行政职责的状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其财产是法定的、
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即政府拥有的不动产,都是由上级计划部门和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财政状况供应或者批准建造的),换言之,
政府财产是不应当有多余的部分存在的,否则,就属于浪费民力,应
当接受审计或者行政监察,即使某政府部门拥有多余的财产,如合法
则应当用于下一财政年度,如违法乱纪,则应当依法依纪没收。因此,
公民在被执行时,尚或保留生活必需品,而政府作为一个法人,一个
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法人,当它成为被执行人时,其为履行职责而拥有
的必需品,也应当保留。

  于是,根据行政法理,不难设想,政府破产或者政府因民事诉讼
而被查封将会带来法律上的尴尬。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政府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呢?办法是存在的。可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函告
乡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代下级政府履行民事义务(法理依
据是政府为上下级领导关系,当下级政府无力偿还债务时,上级政府
为正常行政,有义务帮助下级政府摆脱困境);如果上级政府拒绝帮
助下级政府摆脱困境,则可通知被执行人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从补充
给下级政府的经费中扣划相应金额。以此避免变卖政府不动产给政府
行政职责的正常行使造成的不便。同时,政府监察机构应当对在民事
活动中失职的行政负责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启
动刑事程序查证追究。

  1999-12-8检察日报第6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