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沈家诉讼看乡村纠纷解决方式
伸张正义有无更好途径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我们生活和工作的经历真的无法回避发生在农村的故事,这故事
可能很琐碎,很无奈,但是,法律中人都知道有一部叫做《秋菊打官
司》的电影,曾经有认真的法律业者过于严格地指出编剧中存在的法
律上的错误(如将拘留这一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混同于刑罚中
的拘役,对行政诉讼故事的讲述与国家行政诉讼法不符,这对于一个
曾经只有过公安工作经历的作者而言,对于一部文学作品而言,能作
此以法为题的创作,已属不易,以法学学术的标准去要求,似嫌苛求,
尽管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今天我们讲述的故事,远比电影中创作的
故事来得复杂,尽管它只是一个个案,也许案情本身没有普遍意义,
但是,相信其中必定存在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说沈小阿大告状艰难,决非批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工作
效率低(他们在本案中都很认真负责),而是这件在常人看来并非大
要案的乡村细案却异常复杂(司法人员往往有此种感慨:大众关注大
要案,为博得舆论好感,人们也喜欢办理大要案;然而,司法中的难
题却时常发生在一些不起眼的小案之中,杀人放火之类的重罪在起诉
审判时最为省力,而民事纠纷引发的轻案处理时最为犯难)。

  一个司法官10年来一直未能忘怀又总是不堪回首的经历:对于乡
村农民,沉重的诉讼,它是无奈的,但是却没有更好的办法。

  南方人与北方人对人的称呼有不同的习惯。

  南方人以某人在兄弟中的排行来称呼一个男子,而常常忘记他的
真名大号,比如本故事的主角儿就叫“阿大”,是因为他家有兄弟几
个,他是老大;但是,南方多沈姓,同村另一户沈姓人家也有兄弟几
个,那老大自然也被唤作“阿大”,而这户的“阿大”要早生几月,
故称“大阿大”,而较小的自然被称为“沈小阿大”了。

  这沈小阿大一家,生性耿直而纯朴,一向过着简单而安宁的农家
生活,从不惹事生非,在80年代前期集攒了一些钱,小阿大的儿子也
已经向20岁靠近了,父子几个商量用那些钱造一栋楼房,为儿子娶妻
撑个门面,一般人家修楼造屋总是隆重地请一个建筑队正正规规地施
工,而沈小阿大则爷们儿几个自己动手,着实砌了些时日。房子竣工
后,在他家的南面,另一户张姓人家经过村镇两级的审批也开始造楼
了,与沈小阿大不同的是,张家因家庭工业兴旺资金较为雄厚,故请
了施工队热热闹闹地开工了。

  就在邻居张家破土动工进行屋基夯沟作业时,不爱惹事的沈小阿
大却对邻居的工程予以了高度的关注:那石灰撒出的屋基轮廓,分明
占了自己家打稻机的出入通道若干尺寸,今后进出将不方便(各位业
界看官自然明白,这沈小阿大的主张实为民法上的相邻权中的通行权,
但我们的主角儿当然不知道他祖祖辈辈凭习惯行使的这一权利在法律
上叫做什么)。一旦楼房完工,再讲就来不及了,于是沈小阿大郑重
地向张邻居提出了这个重要的问题,无奈这张邻以“建房地址系政府
审批过”为由支应过去,继续施工。

  沈小阿大向村反映,得到了同样的答复。施工仍在进行,沈小阿
大认为上级(在沈小阿大看来村里就是上级,至于乡里,那几乎就是
很大的衙门了,那市区的官员则可能根本就没有见过)无人重视。于
是,沈小阿大父子愤愤不平地开始自己解决这桩在他们看来无人理睬
的公案了。最简易的办法就是,沈小阿大的小儿子躺在那尚未完工的
夯沟里,张家也不甘示弱,将小阿大的儿子弄出了沟外。小阿大火气
上升,前往讲理,儿子上前帮父与对方论战,对方张家户主一把推向
沈小阿大的儿子,小阿大的儿子向后一退倒了下去后脑勺撞在了一根
横放在稻草堆旁的木杆上。沈家小子顿时呼叫头痛,被人送往镇医院
(途中,因用藤榻充作担架,沈家小子从藤榻上滑了下来,肩膀着地
——各位注意:此节成为后来诉讼中一方推脱责任的借口之一)。乡
镇的医生看了看,似无大碍,弄些跌打损伤的药就算结了。

  张家的楼房不久还是原地造了起来,然而,沈家小儿子的状况却
一日日地现出异常,并非单纯生理上的不妥,而是精神也有些与常人
不同了(为此到过市里的精神病医院治过)。过了大半年后,沈家小
子因病而逝。

  自此,本就一肚子怨气的沈小阿大实在无法忍受了——通道不方
便,就不方便了,将就着总还能进出;这亲生的骨肉在那次争执后竟
然离开人世,岂能由一个忍字就可了结?!沈小阿大开始了他的告状
——比秋菊打官司艰难得多的告状。据沈小阿大事后的统计,他脚踏
自行车往村里、乡里、区里和市里总共跑了89趟,这自是后话。

  说沈小阿大告状艰难,决非批评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低,
而是这件在常人看来并非大要案的乡村细案却异常复杂(司法人员往
往有此种感慨:大众关注大要案,为博得舆论好感,人们也喜欢办理
大要案,然而,司法中的难题却时常发生在一些不起眼的小案之中,
杀人放火之类的重罪在起诉审判时最为省力,而民事纠纷引发的轻案
处理时最为犯难):一方面,在客观上,沈家小儿子属于那千分之几
的不幸者之列,因为对尸体解剖的结果表明,沈家小儿子死于一种极
为罕见的复杂病因(鉴定结论要用一个占三行字的句子才能表述出来
的),简单说死于某种细菌感染引发的并发症(那个后来被评为高级
职称的法医师为慎重起见,将此例送往省城医科大学作了专门检验并
专家会诊,结论当无可争议),死亡与既往外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尸体检验却发现了与既往头部外伤有关的颅内慢性血肿(在数月内
渐进形成且未被自行吸收这又属于较为少见),而那小子生前的精神
异常,则可能与这血肿相关,但司法精神病鉴定要在对当事人进行当
面检查后才能对其精神状态作出判断,既然已经死亡,就无法再对当
年的精神状态作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虽然客观上由于精神失常
导致生活不卫生、进而引起某种致命的感染,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
但是,在为数不多的极为罕见的病例中,也有原本精神健康者患上的
情况,故在法律上无法将既往头部外伤与血肿、进而与精神失常、再
导致细菌的感染发生最终的死亡这一系列情况从法律上联系起来,也
就是说,法律上无法将死亡归因于张家的外伤行为。

  另一方面,沈小阿大却坚持认为张家犯有杀人罪,要求杀人偿命
(业界人士知道,自汉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这约法三
章以后,民间就存在着杀人偿命的观念),这成为沈小阿大近百次告
状的思想基础。无论司法人员如何解释,沈小阿大都不能理解张家居
然可以对其小儿子的死不承担法律责任。

  沈小阿大自张家开工就开始的上访告状,先后获得了村、镇、区
和市的不同程度的重视。村里鉴于邻居的“推一把”的行为过错在先,
不管怎样沈家后来死亡一人,于是也就默认了沈家免交村提留的事实,
并曾劝张家给沈家以合适的治疗费用。镇里也对镇统筹及农业税等项
不再对沈家作要求。村镇的做法实为了换取沈家的觉悟,以使沈家能
够不再纠缠事情的前因后果。但这一想法显然没有从沈小阿大处得到
如期盼的那种积极回应。及至沈家小儿子死亡后,公安局查明其生前
所形成的颅内慢性血肿(重伤)与既往头部外伤(张家推了沈家小儿
子一把致其头部碰上了要杆)有关,公安局认为张家兄弟应对此事负
责,立案侦查,认定张家兄弟涉嫌过失伤害罪,遂在侦查终结后对张
家兄弟以“过失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
过失伤害罪没有问题,但是,过失犯罪法律上无共同犯罪,于是对张
家老二作不起诉处理,对张家老大以过失伤害罪提起了公诉,沈小阿
大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状(主张张家兄弟犯有杀人罪要求法院追究刑
事民事责任),沈小阿大对检察院认定的过失犯罪,颇为不解,多次
强烈要求改为杀人罪重新起诉(然而,看官明白,这过失伤害罪属于
公诉案件,检察院的指控独立进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拘束)。

  案件到了法院,一审作了判决。同时张家人认为,惹上了官司,
可如何是好,于是召开家庭会议,商议对策,决定伪证(如当时虽然
推了一把,但是沈家儿子并未跌倒,头被撞坏,那是因为他自已躺在
夯沟里撞了石头,也可能是送治途中从藤榻上滑下来撞坏的等),做
最后一搏。在法庭一审判决张家兄长犯罪成立后,张家提出了上诉,
并通过辩护人向中级法院出具了与一审判决相反的证据。中级法院于
是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再次到原地作补充侦查,然
后揭开了伪证的真象(意外损伤均被检察官有效排除),再次将案件
控向法院,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这次原被告双方均上诉:原告
认为重罪轻判且赔偿太少,被告认为判罪着实冤屈,就推他一把,也
是农村吵架中常有的动作,并无意加害他人,现在既要吃官司又要赔
钞票,实不公平。于是,中级法院第二次二审,最终判决:张家兄长
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判处徒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此案从争议的发生,到伤害的形成,再到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及
此后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然后是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前后历时
两年时间,据沈小阿大统计,他为此案单骑出村入镇、进区赴市共计
89趟,该市共10余家公检法司,他与其中一半打了交道。而他的收获
是: 1,物质上,赔偿额最终得到的,不及他所有花费的零头(检察
官可以肯定,该案中沈小阿大没有一分钱用于所谓的人情等不正当开
支),部分原因是因为张家拒绝履行赔偿判决,法院虽强制执行,仍
然未能行如所判; 2,精神上,那个固执认为张家犯有杀人罪的沈小
阿大,从两次险些失败的诉讼经历中,最终痛苦地认同了一个理:能
够判决过失重伤罪已经不容易了,总算有了一个说法了,我这近百次
的告状总不是胡搅蛮缠吧。

  试想:如果在此案诉讼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司法人员有一点点
推脱,则沈小阿大将告状一生,即使上面责成下面处理,作为基层的
司法者,基于本案极为特殊的案情,完全有理由解释此案为何难以决
断、为何无法处理等等。那样,一个看来再小不过的案件将成为沈张
两家永远解不开的结;由此观之,法律在基层最终艰难的执行,使沈
小阿大那89趟告状总算多少有些许慰藉。

  但是,在农村的广大区域里实行法治的原则,为农民伸张公平正
义,我们真的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么?

  1999年11月24日检察日报第5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