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研法律的理由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法律与民众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在过去,立法似乎完全是立法
机关的事情,公民很少有机会介入;而今,立法机关为了保证立法质
量,实行立法的民主,在法律正式通过之前会公布草案征求公众的意
见,尽管这种尝试才刚刚开始,也仍然能够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
人们对法律草案的具体意见。人们关心法律的制定是因为他们的生活
不能离开法律。

  曾有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问我:对那些机械的条文进行坚持不
懈的研究,兴趣何在?

  看来,并非人人都能理解法律并理解法律从业者的工作。也许是
长期缺乏法治传统的历史造成了不少人对法律的误解,以致于不少人
认为,法律就是由一个个简单的条文排列而成的文件,它既无文学作
品那种给人以精神愉悦的美感,又无科学技术那样的可以通过试验验
证的真理,甚至单从条文表述也无法读出在格言警句中可以获得的人
生启迪。于是,法律是枯燥的、浮浅的、不好玩的。

  果真如此的话,为什么在各国历史上都有无数的仁人志士会漂洋
过海学习异域的先进法制文化?又为什么有不少人会舍身求法?而今
的中国为什么又会毅然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其实,一般人对法律的印象是由于他们对法律产生了误读。钻研
法律是一种境界,因为法律的可贵在于它的字里行间蕴含着的价值观,
无论对于治国者还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又是一种方法论,一种
实践证明最安全的治国方法和最可靠的维权手段。尽管不能说它最好
(因为法律也许有本身的天然缺陷,且法律的作用并非如法力无边),
但人们却无法找出比法治更佳的方法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来规范
制约公共的权力并保障救济个人的权利。

  广而言之,钻研法律就是钻研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任何一本正统
的法理学教科书,都写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反
映”这样的语句。人民制定法律并服从法律,是因为只有法律才能使
最大多数人的意愿以理性的形式固定下来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
哲人说,生活在共和国的人们是自由的,因为共和国实行法治,人们
“只是”法律的“奴隶”,在它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面前无特权。

  在当今我国社会,党员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法律正
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则为人民服务必然要求党员和官员须服
从法律。党和国家制定的根本的、成熟的那部分政策会通过议案的方
式进入立法程序从而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而执政党的党员和国
家的官员如果离开法律行事,就会将个人的随意和任性带入管理和执
法工作中去,这样既违背政策、又不合法理。既然法律代表了人民的
意志和利益,则不依法办事就是违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做法。

  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种现象,即不是认真钻研国家法律去
求得案件的正确处理,以实现法治,而是存在着偏面考虑所谓特殊情
况而忽视严格依法办事的倾向。这些现象与一种习惯思维有关,即认
为法律是抽象的一般,而每个地区和部门的情况则为具体的特殊,因
而得出一个貌似有理实则不合法理的判断:之所以要以考虑实际的现
状为名而对国家法律作出违法的变通,是因为立法没有考虑这这里特
殊的实际情况,换言之,“我违法但我合理”。这种做法显而易见是
认识上的错误,如果凡事讲案情的特殊,则法理的一般就不再存在。
如果以特殊为名对法律进行变通,导致法律的作用在某些场合被消解
得无影无踪。

  实际上,这种主张忽略了“法律既是人心民情的体现却又不可能
穷尽社会生活中的每一具体事务”这样一个道理。如果立法者也认为
某种规定按照现实生活的常理难以实行一律,则立法者自然会作出安
排,如宪法规定,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特特别行
政区并在特定区域实行与国家主体部分有区别的制度;再如法律规定,
考虑到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历史文化水平的差异,对少数民族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婚姻法或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不能完全实
行,授权相应地方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变通的规定。同时,立
法者考虑到统一的法律在执行中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所以往往在民
事法律中规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后又尊重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作出
的选择;在刑事(或行政)法律中,法律责任不实行绝对法定刑(罚)
的做法,而是规定一个载量的幅度,由法官(或执法者)根据具体案
情确定具体的处罚方法。而这些都既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又尊重了社
会生活的常理。在法律之外所作的变通恰恰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或者
有违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权益。法治社会的一个合法合理的规则
是: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能行事;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不得处
罚。前者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后者要求尊重公民权利、保障公
民利益。

  法律不允许个人的随意变通,并不是要限制人们的创造,因为在
法律不干涉的领域,人们还有道德、有学术、有政策,在这些领域,
正是因为有千千万万道德觉悟高于法律的人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创造性
劳动,才使社会的进步(当然包括法律的进步)成为可能。法律为人
们的行为规定了一个底限。比如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但是,
民法同时规定,当公民做了好事使他人从中受益而本人却付出了代价
时,做好事的人拥有要求受益者给予补偿的权利(这就是民法规定的
“无因管理之债”)。行善事的人们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但是如果他
(即“无因管理人”)坚持行使这一权利时,受益者不能以道德的标
准拒绝对方的要求、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法律只是以普通人的标
准而不是以圣人的标准去设计社会的行为模式,如果法律的规定实行
圣人标准而不是大众标准,则法律将因一般人的不能遵行而受到滞碍。

  于是,钻研法律就有了各种不同的理由,它们往往都是合理的。

  学者研究法律大致有两个理由。一个是现行的法律是否存在漏洞。
这种研究决非为了破坏法律的神圣与尊严,而是要探究现行的法律是
否准确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是为了提高法律的质量,是为了
制定更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法学史上自然法学派存在的价值)。另
一个是提示现行法律的准确含义,为法律进行注释,让法律的精神为
执法者和公民所理解,以便按照立法本身的要求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
到准确的一体遵行(这就产生了注释法学)。而制定良法和法律一体
遵行,这正是自古典时代到今天人们对法治精义所作的两个最为基本
的概括(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民众钻研法律也有大致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公民个人为了实现
自己的利益。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它代表了人民和国家对个人的引导,
作为个人,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选择自己的行为,才能得
到预期的效果,比如,法律规定,车辆和行人必须靠右行驶、行走,
一个公民只要遵守这一规则,他有理由相信不会招致交警的干预,他
也有理由期待,如果有人靠左行走而损害了靠右行走者的利益,则法
律惩罚违章者保护守法者。钻研法律的另一个理由是通过为他人提供
法律服务获得收益。法律作为一门技术,它是规则庞杂的体系化的知
识,一般人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专家,而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会永远免于
法律上的纷争。于是,当公民成为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时,便会产生
一种对法律服务的需要。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一部分精通法律的人利
用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这就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基
础。一个律师只有认真钻研了法律,他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
获得足够的业务。

  官员钻研法律的理由,则既是其法定职业道德的要求即一个官员
必须公正执法,才能胜任其从事的工作,又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如果
一个法官或者行政执法官员司法不公或者法外行事,则其必将受到当
事人或者相对人的控告,因而可能招致法律对他的制裁。为了做一个
公正执法的官员,执法者只有认真研究法律并熟悉法律,才能将法律
及时、有效、公正地实施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

  最后,钻研法律也完全可能成为一种个人的爱好,因为人都有一
种探求未知领域并进行创造因而获得成功快乐的愿望。生活有多丰富,
法律就相应地有多复杂。每一个故事的背后,也许就蕴藏着一个法律
的规则。解读生活的故事,揭示其中的法律理念,从而有助于社会正
义的实现,不亦乐乎?

  曾贴于:济南万千新闻组法律版、网上检察苑论坛转贴

  完稿于:2000-4-28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