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违反程序是法治之大忌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据CCTV 1999年9月11日中午“新闻30分”报道,广东省茂名市发
生了一起性质严重的较大面积非法拘禁事件:该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为
了收回债款,经该市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欠款户开办学习班,迄
今为止(报道时),仍有一部分债务人因还不起债款而被关押在有三
道铁锁的面积几十平米的房间内,由专人看守,且不能回家,饭由家
人送,时间最长者已经关押达数十天。某公司被关押者在回答CCTV记
者采访时说:当时带他到关押点时有公安民察在场;该市某领导说:
此一措施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政法机关协助农村合作基金会催
讨欠款;但是,公安局信访部门和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
采访时说关押是不对的,但因系政府行为,不便处理。

  法律专家们已经指出此为严重的非法拘禁事件,相信会得到依法
处理。此事让人想到目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在许多官员
看来没什么不正常的现象,即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甚至事业企业单位
联合执法,这种联合执法往往又是领导集体研究才决定的结果。

  联合执法,因为它管用,所以常常被有关负有领导职责的人们所
乐于采用;管用是因为它可以绕开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可以高效率
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高效率而又没有风险(对领导者而言的风险)
,是因为它往往由领导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共同决定的事情,错了任
何人都不负责任,过去有句法谚不是说“法不责众”吗?

  法制重建已经整整20多年了,而法治进程却刚刚开始。已经明文
的规范制度要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秩序,并非易事。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地
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政党都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和自
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权力的专门国家
机关行使(是为职权原则),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无权采取前述措施;
刑法规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等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犯罪行为。宪法和组织法、诉讼法规章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分工负
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应当接受检
察院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在前述报道的事件中,人们发现问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所有这
些法治原则的效力都被抵消了,其效力消失的原因正是地方领导的集
体决定。

  因为是联合执法,所以: 1,公安机关不可能再自觉对农村合作
基金会的非法拘禁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民警按照上级领
导的集体决定也参与了这次讨债行动); 2,检察院也不再可能自觉
对公安机关的失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因为检察院认为那是政府行为
); 3,如果受害者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则可以预料在目前的体制下
法院的难处:刑事司法人员介入其中,行政诉讼可以管辖吗?领导集
体研究决定的事情,谁来负刑事责任、又由谁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
追究者也不履行职责又由谁来监督它?是叠床架屋式地组建临时机构,
还是认真落实宪法已经确认的法制并改革那些与法治不符的政治生活
运行习惯?

  宪法和法律规定共和国实行司法独立制度,理由正是为了避免司
法活动受到外在力量的不当干涉。因为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公正
的裁决;没有公正的裁决,就没有权利的救济;没有权利的救济,哪
有社会的稳定?

  在一个单一制结构的法治国家,什么是独立的司法?首先,司法
属于中央权力,司法不是地方机构催粮要款的工具;其次,司法属于
人民的宪法性权力,不是政府行政的手段,因为司法本身就在宪法上
独立于行政;再次,司法属于社会性权力,不是特权势力或财团任意
使用的武器;最后,司法属于自治的活动,因为它充满着对判断力的
考验、对道德良心的检验、对是非曲直的分析、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
平衡术、对法律的解释、对正义的宣示和传达。

  因此,为了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必须得出
这样的结论:联合执法,可以休矣!

  登载或上贴:济南万千法律版、《检察日报》1999-9-22第6版
        《法制文萃报》1999-10-11转载

  完稿并发送: 1999年9月11日14:11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