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会员费要不要依据 法治并非“法力”无边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最近有读者来信说,他所在团体的会员费的标准因工资提高也随
之涨了,现在每个月要缴16块钱。会员费说涨就涨,是不是也应该有
个法律依据和程序。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作用的范围是什么?法律强制与团体
自治的关系如何界定?

  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
业逐步法治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置于法律的管
辖之下。

  法律,在它应当存在的领域拥有至上权威;而在法不干涉的其他
领域,法律不必也不能不应管,社会不能在这些领域对法律提出不切
实的期望,而这恰恰是法律能够成为权威的前提。

  比如,公民个人单纯的感情生活,这是法律不能干预的区域。恋
爱谈的是爱情,故法律上没有恋爱一词;只有当感情生活物化为人与
人之间的行为,比如相互倾情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时,这两
个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感情的范围,就需要专门有一部法律去规范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日记信件表达的是思想,故即使
是单位领导和家庭长辈,也无权检查其下属或晚辈的日记信件。但是,
当邮件用于传送违禁品,则属于不法“行为”,或者当通信成为犯罪
分子传递犯罪信息的手段时,即转化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法律即应当
制裁;同时,正是考虑到通信权利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故法律又对
检查嫌疑人的通信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除了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外,其他人和机关均不得非法进行)。

  再比如,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现代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然
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政治与法治之间划等号。尽管政治与法治之
间在内容上有交叉(如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且
被提高到治国基本方略的程度),但是,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尽相同。
法律应当规制政治生活,以使政治生活免受人治之害,进而使民主制
度长久;但是,人们为了追求更加美好更加完善的新生活,总是不安
于现状的,这就表明人具有创造的欲望,这就需要不断地改革,并把
改革作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动力(中共十五大报告)。因此,一个
良好运转的政治体制,除了实行法治方略外,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
范围内为政治活动家留下一定的创造空间。

  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即使已经拥有一套完整的代议、行政和
司法体系,使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可以依法运作,这也并不意味着
政党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相反,政治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如选举中候
选人的确定、法律案的提出及对舆论进行引导或施加影响等方面,政
党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党的存在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政党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意指在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政党及
政治家可以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也就是说:政党和政治家的活动只要
不为法所明文禁止即可,在政党和团体内部事务等法律不管辖的领域,
并不要求政党和政治家的行为必须要有法的明文许可)。比如会员费、
党费的收取,这是合法的社团政党的常规,收取党费团费,并不需要
有事先的法律依据,这是合法团体内部的章程和纪律管辖的事由,法
律不予干涉。

  另外,如果有人认为既然如此,我可以浑水摸鱼贪污挪用党费团
费,那就错了,因为这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任何具有公共性质的
政治团体,其工作人员此种行为构成公职犯罪;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的类似行为,则可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检察日报2000-1-12第6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