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塘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我们的根在那里,那里发生的故事有时让我们黯然神伤

  一,消息来源

  《瞭望》刘健等文,《法制文萃报》1999年11月22日特别报道
(第15版):“一边是农民的土坯房,阴暗、破败,另一面是投资上
千万元,其中有大量‘农民借款’的县宾馆,装修豪华,据说正在申
报‘星级’;一边是失学孩子的涟涟泪水,一边是几乎每一个乡政府
都配备的小车……在采访‘马大塘事件’时,当记者离开时马大塘村
几百名男女老少跪倒在地请记者帮助他们主持公道。”

  二,“马大塘事件”

  10月20日下午2点,河南省信阳地区潢川县黄寺岗乡马大塘村。
一帮歹徒,约一二十人,持刀枪来到村头,对群众大打出手,农民余
长中身中17刀,农民余开江被歹徒火枪打伤,因歹徒临走时撂下话说
要对他斩草除根,故他不敢就医,躲藏在别人的杂物间里。农民群众
电话报警,可是,村干部随后向公安机关报告说:那报警电话是醉汉
所为,故不必劳顿警察。

  事后查明,前述土匪行径并非只是一般歹徒所为,幕后策划指挥
者乃乡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罗金海(兼职乡驻村工作组组
长,实际代行村支书职能)。事件酿就的动因,也非私家恩怨,而是
因为农民的上访,使当地干部的政绩大受影响,于是,干部们心怀不
满,存心报复。而农民们的上访,不为别的,正是负担太重。大凡了
解中原大地古朴民风者皆知,那里有句民谚“饿死不告状”;既然如
此,又何以频繁上访?原来那里的农民负担,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定标
准(标准是三提五统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而马大塘村却
达20%)。“负担何其重,农民何其苦。”读者大概会理解记者的这
一感叹。

  三,宪法和法律这样说

  我国《宪法》(1982)规定(第111条):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按照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
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乡政府)的
关系由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宪法的宗旨,对村民组
织与乡级政权的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界定二者关系时适用了最为
关键的一个法律用词“指导”,即政权与村民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而非领导关系,这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我国农村基层政治制度,与农
村的经济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明明白白的道理是:在农村,除了依照法律进行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并指导村民组织的工作以外,政府不能要求农民承担法律以
外的义务、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如果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强令农
民履行法外义务,则农民在法律上拥有起诉政府的权利(行政诉讼制
度);如果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侵犯农民的利益或者损害农民的权
利,则农民在法律上拥有向国家申请赔偿的宪法性权利(国家赔偿制
度)。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农村建立一套独立于政府的司法体系,
以便能够公正地裁判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四,在农村,宪法和法律中否真正得到实行?

  多少年来,我们只习惯于从政治而非法律的角度去把握城乡之间、
工农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政治上看,农村的干群关系应当是亲密无
间的鱼水关系;然而,近年来,我们却不断地发现本故事这样的骇人
听闻的消息,更有甚者,村干部集体谋杀农民的事件也早已经发生。
但是,本故事的责任者却不仅仅是村干部,而是乡政府那位以保一方
平安为职责的综合治理干部。我们能说这种局面的形成,仅仅是因为
个别干部的素质差吗?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采用的是“中人标准”: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故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
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因此,法律的实施在客观上
就有了可能性。于是,国家以强制力作为推行法制的后盾。如果法律
的实施都步履维艰,那么政治的进步何从谈起。

  宪法在一国之内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法规应当成为
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的规距和边界。农民负担条例是一部法规,这
一法规规范的是各级政府的行为,保护的则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可是,
那来自乡级以上(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各种收费、各种加重农民负
担的红头文件、违法决策,至今照样存在。

  从实质上看,与其把负担问题看成是政治问题,还不如现实地先
将它看作一个法律问题。一方面,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确实就是侵
犯农民宪法和法律上的自治权力的违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强制
性的法律相比较而言,更容易推行,如果政府不能向农民兑现法律明
文写着的承诺,则政治上的亲密无间关系就更难实现。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对策到底何在?一是上级政府机构的
抽象行政行为(就是那些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二是基层政府
的多收滥支。对付前者,需要建立宪政诉讼制度,赋予公民(农民)
控告那些与法不符的“红头文件”的权利(不能停留于现今的行政复
议);对付后者,则需要坚决落实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制度,将县一
级司法真正、彻底地独立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农民状告政府具有现实
的可能性。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