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热门事件 三点理性建言

贺卫方
  唐卫江义正词严。在重庆数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他决定向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佳能香港公司在其促销宣传品光碟中将
香港、台湾与中国并列为国家的行为提出四项要求:“立即向全中国
人民道歉;立即停止光蝶的发放;销毁这些光蝶;索赔1亿元在全国
建立500所希望小学。”(《北京青年报》2000年7月28日。另参见
《重庆晚报》7月22日报道:“维护国家尊严和国人感情 我市律师
团援助唐卫江”;7月25日报道:“佳能香港公司保持沉默 唐卫江
昨向重庆市高院起诉”)由于各种媒体的广泛报道,这起事件在全国
产生了很大反响,唐卫江也成为“重庆焦点人物”。

  作为一个中国人,听到这样的事件,我也感到相当震惊。从情感
上说,对于唐卫江的举动也产生了相当的同情。不过,既然唐卫江要
“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跟他讨个说法”,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考虑更
多的是“正规的法律程序”上的一些问题。结果不想则已,一想问题
还真不少。我愿意将我的看法谈一下,野人献芹,或许对人们更周全、
更理性地看待和处理这一事件不无裨益。

  第一个问题是唐卫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问题又分大小两个
方面。小的方面,据报道,唐卫江是“从刚买了佳能打印机的朋友处
借来随机赠送的光蝶”后发现佳能香港公司的这起严重事件的。那么,
唐并非打印机的购买者,他与佳能公司并不存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
的法律关系,因此他是否有资格充任原告人就大可怀疑。从法律上说,
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
要如此规定,不仅是因为法律不倡导“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式的任
意诉讼,而且还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相当的处分权,可以作
出让步、妥协,甚至完全放弃某些主张。这种处分权必须由利害攸关
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

  当然,唐卫江观点似乎是佳能香港公司的行为伤害了全中国人民
的感情,因此他是“代表受伤害的中国人站出来,证明中国人不是好
欺负的”,他的诉讼主张第一条便是要求佳能香港公司“立即向全中
国人民道歉”。这样的立场便引出了诉讼主体问题的更大的一个方面:
他代表全中国人民的行为是否获得了适当的授权?《民事诉讼法》规
定了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
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
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第54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
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
记。”(第55条)这就是正规的法律程序,它要求严格完备的手续;
没有授权或者正式的委托文件,一个普通人便可以代表中国人民提起
诉讼,那么是否意味着全国人人都可以在所在地法院就同一事件提起
诉讼,而法院都必须受理?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这起事件的性质。重庆的有关律师认为这是一
起“伤害国民感情的严重的政治事件”,同时也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
法律事件。须知这两种性质混在一起会发生法律上的困难。通常政治
事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其中的是非曲直大抵上并不依据法律
的逻辑来界定。法官处理的事务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或案件,他
需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作出裁判。虽然法官也
要分清是非,然而法律上的是非跟政治上的是非是不同的。在我们的
语境中,政治上的是非都是所谓大是大非,容不得半点妥协让步。但
法律上的是非,尤其是民事案件中的是非,其中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
有时不过是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选择更为合理的平衡而已。我们看
到,由于唐卫江及其律师们力图把该事件解释为大是大非的政治事件,
反而将法院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唐卫江称:“如果这个官司打赢了,
以后外国的企业在中国投资宣传时就会避免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事;
如果输了,他们会更看不起中国人,更加变本加厉地在思想文化领域
给我们造成混乱,使我们又回到清朝受人欺侮的状态。”如此上纲上
线,法院还有任何独立决策的空间么?谁胆敢判决唐卫江败诉,谁就
是纵容外人在思想文化领域给我们制造混乱——是爱国,还是卖国,
法官先生们,你们选择吧!

  唐卫江诉讼请求的一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额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个
问题。他对记者称这不是一个具体调查的结果,“是按照一台机器就
两三千,甚至上万元的逻辑估算出来的。”而且他的实际主张更彻底:
“他们侮辱中国人的感情,这就是非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再赔偿
我们的精神损失。”如果真的如此办理,“逻辑上的”赔偿额可能远
不止一亿元。此外,索赔一亿元作为对中国人民感情伤害的补偿,数
额也有过低之嫌。简单地说,加上港澳台同胞,中国人足有14亿以上,
咋一看天文数字般的一亿元分摊下来,每个人居然只有区区约7分钱!
中国人的感情未免太廉价了。还有,既然是代表中国人所进行的诉讼,
胜诉所获得的赔偿金断不可由唐卫江一个人独自处分——哪怕是建500
所希望小学;被代表的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参加分配。唐卫江既没有获
得当事人的授权,又擅自作主对诉讼收益进行处分,依据正规的法律
程序,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以上只是荦荦大端,这起事件引出的话题还可以延伸出不少,篇
幅有限,馀不一一。与媒体上的许多言论相比,这篇建言文字更像是
泼冷水。自己只是希望在一些令人激愤的事件出现的时候,我们能够
有一些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我坚信,这种理性对于具体案件的稳妥处
理有好处,对于我们民族的长远利益来说更是极其重要的。

  2000年7月31日燕北园

  注:引自中评网“贺卫方专栏”。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
7zlzjhwf3.htm20000811/7zlzjhwf3.htm&luntantitle=一起热门案件,
三点理性建言